中國內地企業香港IPO要求

2017年12月15日,香港聯交所就2017年6月16日所刊發的兩份有關設立創新板和修訂上市規則的諮詢文件發佈了《諮詢總結-檢討創業板及修訂<創業板規則>及<主板規則>》以及《諮詢總結-建議設立創新板》。本月,聯交所已表態將不會設立創新板,而是拓寬現行的上市制度,接納不同投票權架構的新經濟公司和尚未盈利或未有收入的生物科技上市公司,並設立新的第二上市渠道,同時提升了主板和創業板的上市門檻,並計劃取消從創業板到主板的特快轉板機制。

聯交所此次改革,目的是吸引高增長的新經濟公司,新經濟公司應具有以下至少一項特點:

1)  公司成功營運有賴其核心業務應用了新的科技、創新理念、及/或業務模式;

2)  研發將為公司貢獻一大部分的預期價值,並為公司主要業務、及佔去大部分開支;

3)  公司成功營運有賴其專利業務特點或知識產權;及

4)  相對於有形資產總值,公司的市值/無形資產總值較高。

此次主板和創業板上市規則修訂,將於2018年2月15日開始生效。


以下為Ryanben Capital整理的香港IPO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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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Ryan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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