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某境外信託被「擊穿」再談離岸信託的權力保留 | 天元


來源 | 天元律師 天元家事與財富管理部上海團隊


從某境外信託被「擊穿」再談離岸信託的權力保留 | 天元


近日來,張女士所設立的境外家族信託被新加坡高等法院「擊穿」一事引發高度關注,一時眾議洶洶。國內高凈值人士也再度對離岸信託架構的資產隔離效果產生懷疑。本文將根據新加坡高等法院[2022] SGHC 278號判決書中所披露的內容,進一步梳理離岸信託權力保留的邊界。



一、案件事實背景


2013年12月16日至2014年6月13日期間,作為收購的一部分,歐洲私募股權公司CVC Capital Partners下設的La Dolce Vita Fine Dining Company Limited和La Dolce Vita Fine Dining Group Holdings Limited (下合稱「CVC」)向張女士在香港Safra Sarasin銀行開立的銀行賬戶(下稱「Safra Sarasin賬戶」)共計支付了254,419,156美元。


2014年1月2日,張女士作為唯一股東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設立Success Elegant Trading Limited(下稱「SETL」)。2014年2月12日,張女士被任命為SETL的唯一董事。後續SETL分別於2014年2月11日和2014年3月7日在瑞士信貸和德意志銀行開立了銀行賬戶。


2014年6月3日,張女士以汪先生及其子嗣作為受益人,在庫克群島設立Success Elegant Trust(下稱「SET信託」),受託人為AsiaTrust Limited。次日,張蘭將所持有的SETL股份全部轉讓給受託人。2015年3月3日,受託人的附屬公司ATP Directors Limited取代張女士,成為SETL的唯一董事。


2014年3月10日至2014年7月21日期間,張女士將共計142,051,618美元的現金和證券從Safra Sarasin賬戶轉入SETL名下的瑞士信貸銀行賬戶(下稱「瑞信賬戶」);其中85,225,000美元在2014年3月27日至2014年11月27日期間又從CS賬戶轉入SETL在德意志銀行的銀行賬戶(下稱「德銀賬戶」)。此後,家族信託整體結構如下圖所示:


從某境外信託被「擊穿」再談離岸信託的權力保留 | 天元


截至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上述判決時,瑞信賬戶和德銀賬戶中分別有大約22,005,981美元和33,373,585美元。由於銀行收到了新加坡高等法院簽發的僅針對張女士的凍結令,這些款項於2015年3月被凍結。


2019年,在與CVC的仲裁案件中,仲裁庭裁決張女士需要返還1.42億美元。作為債權人,CVC先是到香港法院申請對該裁決的承認和執行,香港法院最終予以了支持。後續,CVC獲准在新加坡註冊香港判決書,並於2020年11月11日獲得註冊令,由此可以在新加坡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為了更好地獲得清償,CVC又向新加坡高等法院針對SET信託中的兩個銀行賬戶提起訴訟,希望通過法院任命接管人來實現強制執行。最終,新加坡高等法院於2022年11月2日做出判決,即是本文所提及的第[2022] SGHC 278號判決書。



二、裁判解析


信託法理論普遍認為,委託人不是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人,委託人的債權人無法直接追索信託財產。如果不否認信託的效力,對於已經設立信託的信託財產,將形成有效的資產隔離,債權人無法主張任何權益。CVC就曾以「欺詐性陳述」(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為由而在其他案件中要求撤銷合同,不過這一主張當時並沒有得到法院的認可。實踐中,想要證明存在「欺詐」非常困難。由此,CVC轉變了訴訟策略,從信託財產的角度出發,試圖通過指定接管人的方式,來達到實質上「擊穿信託」的效果。


具體而言,本案的的爭議焦點主要集中於以下兩點:1)在法律上是否可以對判決債務人沒有衡平法上的利益但確實存在有效控制的財產指定接管人;2)張女士是否實際擁有銀行賬戶中的資金。


關於第一個爭議焦點。在擁有衡平法傳統的新加坡,當債務人一般僅對相應財產具有衡平法上的利益時,法院可以依據新加坡的現行法律指定接管人。按照信託文件的約定,張女士並未將自己列為SET信託中的受益人,其在整個信託結構僅作為委託人角色,在設立信託後原則上不再對信託財產享有衡平法上的利益,也就難以直接適用衡平法規則。但是,法院又進一步對張女士和信託財產之間的關係進行分析。


法院區分了事實上的控制(de facto control)和有效控制( effective control)兩種情形。具體而言,法院認為只有在認定債務人對轉讓信託的財產仍擁有權利的前提下,才能通過指定接管人的方式實現強制執行。由此,法院轉向探討第二個爭議焦點,即張女士是否實際擁有賬戶中的資金。如果張女士對銀行賬戶的資金具有實益權益,則可認定其存在衡平法上的利益,進而適用指定接管人的規則。


就第二個爭議焦點,法院重點關注了以下幾項事實:首先,張女士在法院發佈凍結令之前多次從銀行賬戶轉移資金供自己使用,SET信託中的受託人在控制SETL董事會之後也未表示反對,法院由此認定張女士可以自由使用銀行賬戶內的資金,是這部分資金的實際所有人。其次,在收到法院凍結令之後,張女士在兩日內向德意志銀行發出指示,要求將賬戶內的35,832,587美元轉出,法院認為正是由於張女士認為銀行賬戶的資金屬於自己,才會轉移財產,從而避免CVC索賠。最後,張女士當時的律師Reed Smith律師事務所代表張女士在確認函中稱,張女士仍持有德銀賬戶,並要求德銀遵守對張女士的保密義務。法院認為「持有」即表明上述賬戶屬於張女士個人,其並非僅作為賬戶簽字人,且德銀對張女士的保密義務也證明了張女士本身即為德銀的客戶。因此,法院認定張女士就這些資金保留了實益權益,享有完全的控制權,從而最終判決指定接管人。



三、幾點感想


(一)過猶不及——抓的更緊,卻更易失去


作為財富管理的重要工具,高凈值人群在使用家族信託時應當尊重信託的本質屬性,適當放棄對信託財產的控制權,才能真正實現隔離的效果。


設立離岸信託需要滿足「三確定」要求,即意圖的確定性、信託財產的確定性和受益人的確定性(詳細分析請見《離岸信託委託人權力保留的邊界》一文)。委託人做謀劃權力保留安排時,必須首先關注信託安排是否滿足上述要求。雖然通過保留權力(離岸信託中哪些權力可保留,請見《權力保留信託研究》一文),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滿足委託人控制信託財產的訴求,但被擊穿的風險也隨之大幅上升。只有設立符合法律要求的家族信託,真正切斷委託人與信託財產之間的關係,才能真正實現資產隔離。


本案中,張女士在SET信託中保留了過多的控制權,即可以未經受託人或其他主體的同意,隨意轉移信託財產中銀行賬戶內的資金。雖然銀行賬戶的名義所有權人為SETL,且張女士在2014年6月4日之後也不再是SETL的股東,但她仍然可以多次指示轉賬,SETL從未提出任何異議。種種明顯不受受託人約束的操作愈加印證了張女士對SET信託的控制,從而成為法院認定張女士保留實益權益的重要證據,反過來否定了SET信託的隔離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判決書並未分析SET信託文件中關於委託人和受託人權利義務的具體安排。雖然張女士在2015年以後也不再擔任SETL的董事和股東,但新加坡法院仍然根據行使權力的客觀證據做出了判決,體現了「重實質輕形式」的裁判思路。


高凈值人士在設立境外家族信託時,一方面需要在信託文件中就保留的權力作出精細安排,從而可以作為應對後續潛在訴訟的重要依據;另一方面,在實際操作不應隨意剝奪受託人對於信託財產管理的獨立意志,從而架空受託人。


(二)未雨綢繆——亡羊補牢,為時已晚


高凈值人士在進行財富管理時,應當提前做好資產籌劃,儘早設立完善的信託架構,從而將信託財產與個人財產分離開來。若延至訴訟爆發之際才草草安排,未必可以全身而退。英美法系國家的信託法普遍規定了「欺詐債權人信託」,如果有證據能夠證明債務人的移轉行為有挫敗、阻止、拖延、詐害債權人的目的,信託將被撤銷並恢復財產原狀。


本案中,設立信託前,Safra Sarasin的內部郵件已表明了張女士通過轉賬進行稅務籌劃和避免追索的意圖。同時,張女士在信託設立後多次從銀行賬戶中轉出資金,特別是在法院已經作出凍結令之後,張女士仍然繼續從賬戶中轉出款項,這一行為被法院認定為意在逃避債務追索,從而作為擊穿信託的重要依據。雖然CVC並未主張撤銷信託,但張女士逃避債務的行為還是成為法官裁判的重要依據。資產籌劃宜早不宜晚,切忌等到事情發生之時才採取措施。


(三)術業有專攻——鋪路還是挖坑


境外家族信託的權力保留是一項複雜的法律設計,需要有經驗的專業人士專門籌劃。張女士的律師在SET信託安排中不但沒有起到積極的作用,反而被法院以其出具的文件證明了張女士的實際控制權。除此之外,張女士在信託設立後轉讓SETL股權時,並未及時將銀行賬戶的相關文件進行更名——開戶信息表和投資風險承受能力評估表中,張女士仍然是唯一的實益擁有人和簽字人。即使張女士回應是由於程序延誤等因素,並提交了W-8 BEN表格來證明SETL才是銀行賬戶的實益擁有人,也無法抵銷相反證據的證明力。因此,高凈值人士在設立境外家族信託時需要慎重選擇專業機構,避免在各項文件中出現嚴重紕漏,損害信託財產的隔離效果。專業機構也可以在相關的架構安排、程序設計以及中介機構對接方面嚴格把關,指導高凈值人士真正完成合法有效的境外家族信託設立。


結語

張女士家族信託被「擊穿」一案無疑給國內廣大已經設立或者正在規劃離岸信託架構的高凈值人士敲響一記警鐘。無論是回顧整理既設信託架構,還是今後搭建新的信託結構,都可引以為戒。在選擇信託作為財富傳承工具時,需要回歸併遵循信託的底層屬性,在保留權力和信任放權之間找到平衡,才能真正實現資產隔離和財富傳承。


天元家事與財富管理部上海團隊

聯繫郵箱:Family.Wealth@tylaw.com.cn


專欄回顧


● 權力保留信託研究

● 離岸信託委託人權力保留的邊界


*特別聲明:

本文僅為交流目的,不代表天元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意見或對法律的解讀,如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意見,請向相關專業人士尋求法律幫助。



Author: Ryan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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