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大股东等不得以「离婚」等任何方式规避减持限制 | 中国证监会

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28/c7422691/content.shtml

据中国证监会网站,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股东离婚分割公司股份有关事宜答记者问。


今年以来,就市场上出现多起上市公司股东因离婚分割所持公司股份事件,引发市场广泛关注,质疑相关行为涉嫌“绕道减持”,中国证监会表示,已关注到相关情况。股份减持是股东享有的基本权利,但上市公司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作为“关键少数”,在公司经营发展、治理运行中负有专门义务和特殊责任,应当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自觉规范减持行为,不得以离婚、解散清算、分立等任何方式规避减持限制

大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各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下一步,证监会将督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发现违法违规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今年以来,实控人或持股5%以上股东离婚的A股上市公司包括三六零(601360.SH)、卓胜微(300782.SZ)富邦股份(300387.SZ)、彤程新材(603650.SH)、科信技术(300565.SZ)、回天新材(300041.SZ)、赛腾股份(603283.SH)天地数码(300743.SZ)、通合科技(300491.SZ)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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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qswh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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