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律所合伙人趙博嘉為大家帶來「醫院投資的重要概念解讀—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與營利性醫療機構」,本文詳細介紹營利性醫療機構與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基本概念、差別以及由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向營利性醫療機構轉變的基本程序及注意事項。
1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和營利性醫療機構的基本概念
原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財政部、原國家計委在2000年聯合制定了《關於城鎮醫療機構分類管理的實施意見》(衛醫發[2000]233號),明確將醫療機構分為兩大類:營利性醫療機構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劃分的主要依據是醫療機構的經營目的、服務任務,以及執行不同的財政、稅收、價格政策和財務會計制度。
1、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是指為社會公眾利益服務而設立和運營的醫療機構。它不以營利為目的,其運營的結餘不向舉辦人進行分配,只能用於彌補醫療服務成本以及自身的發展。這些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主要向公眾提供基本醫療服務,滿足社會公眾的最基本醫療需求,只提供少量的非基本醫療服務(例如公立醫院中的特需門診)。
常見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有幾種:
(1)公立醫院。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隸屬於衛生主管部門。主要提供基本醫療服務並完成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對口支援、交流培訓等,政府也會給補貼)。公立醫院一般以事業單位的形式存在。
(2)國有企業舉辦的企業醫院。這些醫院設立的初衷,主要為國有企業的職工提供醫療服務,比如石油、石化系統的企業醫院。國有企業醫院,一般以事業單位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形式存在,也有個別企業醫院,沒有獨立的運營實體,僅為企業以自身名義領取了非營利性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3)民營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院,多以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形式存在。大家可能會有疑問,為何民營資本會選擇開辦不能進行利潤分配的非營利性醫院呢?這主要是因為,非營利性醫院享受國家各種優惠政策,下面我們會詳細介紹。
2、營利性醫療機構
營利性醫療機構,是指醫療服務所得收益可用於投資者經濟回報的醫療機構,就是所謂的可以向股東分紅。營利性醫療機構可根據市場需求自主確定醫療服務項目。營利性醫療機構通常設立為有限責任公司。
醫療機構的性質是如何確定的呢?當一家醫療機構申請設立時,由接受其登記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醫療機構投資來源(國家投入或是民營投入)、經營性質等有關分類界定的規定予以核定,並在執業登記中註明「非營利性」或「營利性」。
3、營利性醫療機構與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區別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文件的規定,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和營利性醫療機構主要存在以下區別:
(1)關於非營利性醫院的結餘分配
早期規定:結餘不得分配給舉辦人
《關於城鎮醫療機構分類管理的實施意見》中明確規定,非營利性醫院的運營的結餘不向舉辦人進行分配,只能用於彌補醫療服務成本以及自身的發展。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衛生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58號)中也有規定,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所得收入除規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於醫療機構的繼續發展。對違反經營目的、收支結餘用於分紅或變相分紅的,衛生部門要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按規定責令停止執業,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現階段規定:可給予舉辦人一定獎勵
自國務院於2013年9月28日頒佈《關於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40號)以來,各地先後出台獎勵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舉辦者的政策。2015年6月11日,國務院辦公廳頒佈的《關於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若干政策措施》(國辦發[2015]45號)(以下簡稱「45號文」)第五條更是明確規定:「鼓勵地方探索建立對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舉辦者的激勵機制。」
根據上述國務院的政策,一些省市先後出台地方性法規,同意非營利性醫院給予舉辦人一定的回報。例如:
雲南省:根據云南省於2014年開始實施的《雲南省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社會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在扣除辦醫成本、預留髮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的其他必需費用後,出資人可以從辦醫結餘中取得合理回報。
長沙市:根據長沙市《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實施意見》(長政辦發〔2014〕29號)的規定,非營利性社會辦醫療機構在扣除運行成本、提取其他有關費用後的結餘部分,按60%預留醫療機構發展基金,40%用於獎勵舉辦者。
河南省: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社會辦醫支持政策的意見》(豫政[2014]54號)規定,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在扣除辦醫成本、預留醫療機構發展基金以及提留其他有關費用後,可以從收支結餘中提取一定比例用於獎勵舉辦者,年獎勵總額不超過以舉辦者累積出資額為基數的銀行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1.2倍的利息額。
福建省: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醫改辦等部門<關於加快推進社會辦醫若干意見>的通知》(閩政辦[2015]117 號)規定,各級政府對非營利性社會辦醫療機構在扣除辦醫成本、預留醫療機構發展基金以及提留其它有關費用後,可以從收支結餘中提取一定比例用於獎勵舉辦者,年獎勵總額不超過以舉辦者累積出資額為基數的銀行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2倍的利息額;非營利性社會辦醫療機構經依法清算後,可對舉辦者給予不超過資產增值部分10%的一次性獎勵。
河北省:《河北省衛生計生委等七部門關於加快發展社會辦醫的若干意見》(冀衛規醫政〔2014〕5號)規定,社會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在扣除辦醫成本、預留髮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的其他必需費用後,出資人可以從辦醫結餘中取得合理回報
江西省:《江西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加快推進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若干意見》(贛衛體改字〔2014〕3號)規定,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在扣除辦醫成本、預留髮展基金以及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必要費用後,出資人可從辦醫結餘中取得合理回報。
遼寧省:《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的實施意見》(遼政辦發〔2015〕96號)規定,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在扣除辦醫成本、預留醫療機構發展基金以及提留其他有關費用後,可以從收支結餘中提取一定比例用於獎勵舉辦者。
安徽省: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力量舉辦醫療機構的實施意見》(皖政辦[2015]56號)規定,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在扣除辦醫成本、預留醫療機構發展基金以及提留其他有關費用後,可以從收支結餘中提取一定比例用於獎勵舉辦者,具體政策由各市、縣(市、區)依據有關法規制定。
當然,部分地區仍不允許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向舉辦人進行結餘的分配。相對於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組織形式通常為有限責任公司,是可以向股東進行分紅的。
(2) 稅收政策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等部門關於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16號)規定,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徵各項稅收。不按照國家規定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不得享受這項政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將取得的非醫療服務收入,直接用於改善醫療衛生服務條件的部分,經稅務部門審核批准可抵扣其應納稅所得額,就其餘額徵收企業所得稅。
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服務機構對患者進行檢查、診斷、治療、康復和提供預防保健、接生、計劃生育方面的服務,以及與這些服務有關的提供藥品、醫用材料器具、救護車、病房住宿和伙食的業務。
這也是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與營利性醫療機構享受稅收政策最大的區別之一。
(3)土地使用原則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衛生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意見的通知》的規定,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享受與公立醫療機構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即,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院是可以使用劃撥地的。而營利性醫療機構只可以出讓方式使用土地。但即使如此,很多地方的醫療用地基準地價,要遠遠低於其他性質的土地,因此,也有越來越多的醫療機構選擇以出讓方式使用土地。
(4)抵押貸款政策
對於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國家層面的法規明確規定,以公益為目的的醫療設施(包括非營利性醫院用於醫療用途的土地、房產),不可用於抵押。探索允許社會辦醫療機構利用有償取得的用於非醫療用途的土地,以及使用權和產權明晰的房產等固定資產辦理抵押貸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不得抵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4號)第五十三條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2015年6月11日頒佈、實施《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國辦發[2015]45號)第二條第(七)款提出:「探索允許社會辦醫療機構利用有償取得的用於非醫療用途的土地使用權和產權明晰的房產等固定資產辦理抵押貸款。」
對於營利性醫療機構:為鼓勵民營醫療機構的發展,地方出台一些規定,允許民營醫療機構可以使用有償取得土地、房產抵押。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杭政函[2014]74號)規定,營利性醫療機構可以利用有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產權明晰的房產等固定資產為自身債務提供擔保,申請抵押貸款。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的意見》(成府發[2010]26號)規定,民營醫療機構可以用其固定資產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根據財政部下發的《醫院會計制度》,「固定資產」是指醫院持有的預計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有形資產,包括房屋及建築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和其他固定資產。1、《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杭政函[2014]74號)規定,營利性醫療機構可以利用有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產權明晰的房產等固定資產為自身債務提供擔保,申請抵押貸款。
實踐操作可能與法規規定有出入:根據我們的實踐經驗,一些辦理了出讓手續、使用出讓性質土地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也成功使用土地房產辦理了抵押登記,並為銀行貸款提供了擔保。由此可見,各地方土地主管部門、貸款銀行對上述法規、政策的執行態度可能並不一致。
2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變更為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相關規定和操作
1、 政策導向及法律法規的規定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國辦發〔2015〕45號),其中明確規定: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辦營利性醫療機構上市融資或發行債券,對接多層次資本市場,利用多種融資工具進行融資。因此,眾多有上市預期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開始探索變更性質為營利性醫療機構,以便享受國家鼓勵其上市融資的相關政策。
關於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變更為營利性醫療機構,2010年11月26日頒佈、實施的《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衛生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58號,以下簡稱「58號文」)、《衛生部有序開展部分公立醫院改制試點工作的若干意見》等規定,確定原則如下:
(1)公立醫院改制不得改變其非營利的性質;
(2)國有企業舉辦的醫院可改製為營利性,但需履行國有資產處置的相關程序;
(3)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原則上不得轉變為營利性醫療機構,確需轉變的,需經原審批部門批准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但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並未明確「確需轉變」的具體界限,也未系統化地規定具體的變更辦法和程序。
2、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變更為營利性醫療機構的一般流程
(1)醫院內部進行清算以釐清資產,並聘請中介機構對醫院資產進行審計和評估,形成內部改制關於資產處置的方案;
(2)內部決策。醫院的舉辦人以及醫院的內部決策機構,分別做出決策,同意醫院的經營性質變更為營利性、民辦非企業單位改為公司。如果涉及國有資產處置、職工安置等,還需要召開職工代表大會進行表決;
(3)主管部門的批准。行業主管部門,即衛生主管部門(三級及以上的綜合醫院,通常為省級及以上衛生主管部門;其他綜合醫院為地方衛生主管部門)對醫院性質變更的相關事項作出批複。國有企業醫院,因涉及國有資產處置,還需要履行財政主管部門的審批程序(包括對資產評估報告的備案以及對經濟行為的審批),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
(4)至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5)完成醫療機構性質變更手續,新設立的公司主體領取營利性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辦理各項經營資質、許可證的變更。辦理社會保險定點資格承繼等手續;
(6)民政部門批准民辦非企業單位清算註銷。需關注的是,新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辦理取得醫療相關經營資質需要一定時間。通常情況下,需待新主體辦理取得其開展經營所需的一切經營資質後,再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註銷工作,以避免過渡期間新主體無照經營。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註銷的過程中,可能還會涉及補繳稅費,我們會在下一段詳述。
3、 經營性質變更中的注意事項
(1)不同省市出台的相關規定不同,需根據具體的規定製定、調整方案
例如,在實踐中,有些省市要求,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發生變更主體時,增值部分應當留在原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中。或者有些省市要求,先註銷民辦非企業單位,再設立新的有限責任公司等。我們需要根據不同地方的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制定具體的改制方案。
(2)關於補繳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為免於徵收企業所得稅的收入。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2014年1月29日發佈的《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3號),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註銷時,如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未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且未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追繳其應納企業所得稅款。
由此可知,民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變更為營利性醫療機構的過程中,主管稅務機關可能對其免稅收入追繳企業所得稅款。
來源:趙博嘉 環球律師事務所;海爾醫療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