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倫律師事務所:社會資本直接投資設立民辦醫療機構模式與相關法律問題分析

中倫觀點 | 社會資本直接投資設立民辦醫療機構模式與相關法律問題分析

目前,社會資本積极參与對醫療機構的投資,出現了包括對公立醫院進行改制等在內的多種投資模式。儘管以參與公立醫院改制方式進行投資,具有可保留公立醫院原有聲譽、人才等有利因素,提高了社會資本投資醫療機構的成功性,然而,公立醫院改制需較長的周期且面臨一些法律問題的挑戰,因此,直接投資設立民辦醫療機構也是目前較為普遍的模式。本文旨在對社會資本投資設立民辦醫療機構的模式做簡要介紹並對相關法律問題予以簡要分析。

 

關於營利性醫療機構與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簡要比較

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印發《關於城鎮醫療機構分類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衛醫發[2000]233號)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和營利性醫療機構進行了界定。其劃分的主要依據是醫療機構的經營目的、服務任務,以及執行不同的財政、稅收、價格政策和財務會計制度,具體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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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衛生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意見》(國辦發〔2010〕58號):

「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所得收入除規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於醫療機構的繼續發展。對違反經營目的、收支結餘用於分紅或變相分紅的,衛生部門要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按規定責令停止執業,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由此可見,對於社會資本而言,營利性醫療與非營利性醫療的根本差別在於:扣除醫療服務生產成本後,餘下的利潤,是否用於分紅。

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舉辦的醫療機構,由其自願選擇並經衛生行政等部門核定為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或轉為營利性醫療機構。城鎮個體診所、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一般定為營利性醫療機構。

 

關於社會資本直接投資設立民辦營利性醫療機構模式

社會資本可直接投資設立民辦營利性醫院,也可與公立醫院或國企等通過合作方式設立營利性醫院。

如:愛爾眼科直接投資設立了部分連鎖醫院,復星醫藥全資子公司復星醫院投資與溫州市中醫院擬共同投資設立營利性醫療機構─溫州老年病醫院有限公司。

營利性醫療機構無疑具有產權清晰的優勢,因此更加適合短期內尋求以上市等途徑退出的社會資本。社會資本直接投資設立民辦營利性醫院多以設立xx醫院有限公司的方式進行,其設置流程主要有如下要點:

根據1994年9月1日生效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九條[1],需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是設置醫療機構的首要手續。自2016年2月6日起修訂後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仍要求需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但已經刪除了取得該批准書後,「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其他手續」的要求。另外,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相關規定[2],設立並運營醫療機構,還須取得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及附表則對申請設置並運營醫療機構相關要求和程序有進一步規定。

一般而言,為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營利性醫院,應在申請並獲得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再到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有關部門辦理關於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登記手續。當然,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建議與營利性醫院擬設立地的相關主管部門做關於設立流程的預先溝通。

關於社會資本投資設立民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模式

營利性醫院具有產權清晰、投資人可進行分紅等優勢而成為社會資本投資的重要模式,然而設立非營利性醫院因國家鼓勵,並享有稅收優惠政策、政府財政扶持等好處,也不失為社會資本進行投資的另一重要模式。

同設立營利性醫院一樣,設立民辦非營利性醫院,也需先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相關要求,申請並獲得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在此過程中明確醫院的非營利性質。不同於設立營利性醫院得是,設立民辦非營利性醫院後續並非至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有關部門辦理相應手續,而是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3]至民政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關於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轉變為營利性醫療機構模式

因各種原因,社會資本直接投資設立民辦醫療機構也有先設立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再適時將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轉變為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模式。關於這一模式,筆者將從相關規定、產權問題及操作路徑等方面做簡要介紹。

(一)相關規定

1、國家層面的主要規定

 

根據《關於城鎮醫療機構分類管理的實施意見》和《城鎮醫療機構分類登記暫行規定》(衛醫發[2000]385號)的相關規定,醫療機構如要變更其營利性或非營利性的性質,必須得到原設置機關和衛生行政部門(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國有資產管理等相關部門的批准,並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的程序和手續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衛生部關於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經營性質的通知》(衛醫政發[2012]26號)則規定:「社會資本舉辦的醫療機構,轉變經營性質的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目前相關規定仍未出台。

綜合來看,關於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變更為營利性醫療機構在國家層面的規定僅有需經批准的要求,尚未出台操作性規則。

2、地方層面的主要規定

據不完全查詢,各地關於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變更為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規定則不盡相同,有的相對較為原則,有的則較為具體。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辦發〔2012〕35號)、《河南省衛生廳關於規範醫療機構分類性質轉換管理的通知》(豫衛醫〔2012〕1號)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社會辦醫支持政策的意見》均規定,原則上不允許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轉變為營利性醫療機構;確需轉變的,須經原審批部門批准並辦理相關手續。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改委省衛生廳等部門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實施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2011〕69號)則規定:

「(二十六)完善非公立醫療機構變更經營性質的相關政策。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原則上不得轉變為營利性醫療機構。確需轉變的,應註銷後進行清算,再重新申辦,並根據其經營性質,報經原審批部門批准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社會資本舉辦的營利性醫療機構轉換為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可提出申請並依法辦理變更手續。變更後,按規定分別執行國家有關價格和稅收政策。」

根據浙江省等地方層面有較為詳細規定的,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確需轉變為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應採用先清算並註銷,其後原出資人再以清算所得資產新設公司的路徑操作。

(二)產權問題

民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轉變為營利性醫療機構過程中,面臨諸多法律問題,首先即為產權問題。目前,關於民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產權問題尚存在爭議。

觀點一: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財產具有獨立性,舉辦人不對其享有產權。

根據財政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財會﹝2004﹞7號)第二條 ,單位或個人不因為出資而擁有非營利組織的所有權。另外,2016年5月26日民政部關於《<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的說明》,重申了按照非營利組織的基本要求,社會服務機構(即,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申請人不能從盈餘和剩餘財產中分配的原則。

觀點二:舉辦人可以享有產權。

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十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章程應當包括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以及終止程序和終止後資產的處理。該規定一定程度上明確了資產的管理和處分是屬於舉辦人意思自治的範疇。2016年5月26日民政部公布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的第十四條 ,也要求社會服務機構(即,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章程應規定組織的終止條件、程序和終止後財產的處理。

另外,「誰出資,誰擁有產權」是現代產權制度的基本原則,已經得到了《憲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的認可。

再者,部分地方政府也出台了類似的規定。如: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的意見》(成府發[2010]26號)規定,民營非營利性醫院,如發生產權變更,允許投資者收回投資;如投資者退出,資產要優先用於職工安置;
溫州市《關於明確非營利性民辦醫療機構法人財產權實施辦法(試行)》第八條明確,民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出資財產屬於舉辦人。在不撤回投資、不影響醫療機構法人財產穩定的前提下,經醫療機構決策機構同意並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備後,非營利性民辦醫療機構舉辦者對該醫療機構投入的資產可以按照規定轉讓、繼承或贈予;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社會辦醫支持政策的意見》(豫政〔2014〕54號)規定,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依法對其投入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即佔有、使用、收益以及處分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截留、挪用或侵佔。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出資財產屬於舉辦者,在不撤回投資、不影響醫療機構法人財產穩定的前提下,經醫療機構決策機構同意並向所在地衛生部門報備後,舉辦者對該醫療機構投入的資產可按規定轉讓、繼承或贈予。社會辦營利性醫療機構依法享有相關產權與經濟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修訂後,有必要對各地方政府是否會因此對已經出台的上述相關規定進行修訂,或陸續出台新的規定進行關注。

(三)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變更為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操作路徑

如前所述,關於民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變更為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路徑,國家層面的規定僅有需經批准的要求,尚未出台操作性規則。在地方層面,浙江省等部分地方明確規定了應先清算並註銷民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後原出資人再以清算所得資產新設公司。除了可能的清算-註銷-新設這一路徑外,是否還可通過直接改製程序實現組織形式的轉換呢?

現行法律、法規對此尚無明確規定,根據不完全檢索,存在以改製程序實現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變更為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相關案例。如:開元投資 (000516)收購西安高新醫院有限公司100%股權、金陵葯業(000919)受讓南京鼓樓醫院集團儀征醫院有限公司68.33%股權、千足珍珠(002173)發行股份購買建華醫院、康華醫院、福恬醫院100%股權(於2015年11月獲得證監會核准)等案例中,均涉及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直接改制變更為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情形。

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直接改制變更為營利性醫療機構這一路徑在法律法規層面尚無明確依據,上述案例主要依據當地政府出具關於同意由民辦非企業單位轉為有限公司,同意改制後的有限公司整體承接原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及債權債務等相關批複性文件。鑒於此種模式在法律法規層面缺乏明確依據,筆者認為該模式不具有普遍複製性。根據已有案例,我們認為採用此種操作模式時尤需特別關注所在地各級政府部門的相關規則和類似案例,並應與民政、衛生、工商、稅務等部門事先充分溝通相關問題(如醫療機構經營性質變更、民辦非企業單位改制方式、結餘或增值歸屬、資質延續、涉稅問題、新設公司相關問題等)。另外,需在合規的情況下進行相關財務會計處理(如足額提取工會經費、五險一金、醫療風險基金等),以減少結餘和資產增值,從而減少規則適用的不確定性。

來源:中倫律師事務所 郭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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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芳,中倫律師事務所北京辦公室資本市場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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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1]  第九條  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並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其他手續。

[2]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十六條 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

(二)符合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

(三)有適合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有與其開展的業務相適應的經費、設施、設備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五)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三條:成立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登記。

第五條: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業務範圍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

法律、行政法規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第三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審核登記的程序是受理、審查、核准、發證、公告。

(一)受理。申請登記的舉辦者所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申請表齊全、有效後,方可受理。

(二)審查。審查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申請表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並核實有關登記事項和條件。

(三)核准。經審查和核實後,作出准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並及時通知申請登記的單位或個人。

(四)發證。對核准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分別頒發有關證書,並辦理領證簽字手續。

(五)公告。對核准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發佈公告。

[4]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本制度規定特徵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民間非營利組織包括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

適用本制度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

(一)該組織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

(二)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不取得經濟回報;

(三)資源提供者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

[5]  第十四條 社會服務機構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和住所;

(二)宗旨和業務範圍;

(三)註冊資金數額、來源;

(四)組織機構的組成、產生程序、職權、議事規則;

(五)理事、監事、負責人的資格、職責、產生、任期和罷免程序;

(六)財產的管理、使用制度;

(七)組織的終止條件、程序和終止後財產的處理;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6]  現已更名為國際醫學。

來源:中倫律師事務所

Author: Ryan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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