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點
醫療機構分類
境內資本市場上市及收購模式
境外資本市場上市及收購特殊要點
關注的主要法律問題
醫療機構收購和上市相關法律問題
首先跟大家談談醫療機構的分類,這個是大家耳熟能詳的,分為營利性醫療機構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營利性醫療機構設立為有限責任公司,非營利性機構存在的模式一種是公立醫院一般以事業單位形式存在,第二國有企業舉辦的職工醫院,它的形式一般以事業單位或民辦非企業法人形式存在,也有個別醫院不是單獨的主體,只是有一個醫療機構的職業許可證。第三個是通常比較多的民辦資本進來的非營利性醫院,它是民辦非企業法人的形式存在是在民政部登記的。今天上午最後論壇時也有專家談到這個問題。
我為什麼還要提一下醫療機構的分類呢?這個大家比較熟悉,我接下來探討的問題圍繞兩種不同機構類型來針對上市、融資、收購不同的模式。
分論壇
「養老產業的投資與風控」
張曉丹作主旨報告
首先看資本市場,這是我總結的六種模式:
1、公司制,營利性醫院主要是公司制的叫某某醫院有限公司,它跟其他上市企業沒有太大差別,主體性質是公司類的,做成有限公司改制以後直接上市在新三板掛牌。比較大的是愛爾眼科A股上市的,新三板的也有。真正醫療資產在A股上市了企業不太多,可能有很多上市公司做這個行業,但真正以公司制全部是醫療資產上市的企業不太多。原因主要是雖然併購風起雲湧,但是醫療機構它的上市有兩種方式,剛才講如果是盈利性的,它的培育時間非常長,今天上午有專家講5-8年的時間。另外一種是改制,改制也是現在普遍的模式,實際在操作過程中,我們知道它還是有很多的問題,所以這也是導致直接圍繞資產上市比較少的原因。但經過一段時間的培育,包括在審以及未來上市的企業,會有更多的企業實現在資本市場上市。
2、公司的醫院直接被上市公司收購。如果不能直接上市就是被上市公司收購,這個方式很簡單因為公司制沒有特殊要求,相對跟直接上市收購是很簡單的,朗資股份收購6家醫院是公司制的,上市公司公告里看到這種模式是比較多的。
3、非營利性醫院改制後被上市公司收購。基本指的是民營醫院相對比較多一點,一會兒再講在這種形勢下面有比較特別的觀點,需要到時候跟大家討論的,關於非營利性醫院是不是能並表的問題。
4、非營利性醫院的舉辦者(有限公司)被上市公司收購。意味着什麼呢?現在有很多非營利性醫院不能叫股東,因為民辦非企業法人沒有股東的概念就是舉辦者,舉辦者是公司制的,所以上市公司是直接把盈利醫院舉辦者收購的,這也是一種模式。
5、管理公司被上市公司收購。這是上午專家論壇時大家討論的,關於是不是可以通過一間公司把利潤轉移出來,實際上談的就是這種模式。上市公司收購的其實不是直接的醫院,而是一個管理公司,這間管理公司管理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6、非營利性醫院直接被上市公司收購。這種模式下可以看到上市公司有相當多這樣的數量,很多醫院初期都是民辦的法人,非營利性醫院到底能不能並表?這是一個上市的前提或者是融資的前提。我們查了一下最近的案例包括我自己經歷的項目給大家總結一下,有這樣幾種情況,大家聽了以後會覺得確實在實踐中五花八門。第一種方式是收購時是公立醫院所以沒有並表,但後來改成有限責任公司並表。第二種方式收購時是公立醫院,這個公立型醫院我指非營利性機構民辦法人,收購時是「民非」後來合併了,在收購時是民非,是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但合併報表了,但過幾年年報上披露,因為利潤未回存在巨大不確定性,所以不再並表。
為什麼在這件事情上有這麼大爭論呢?很大程度上他們是上市公司收購的資產,而不是直接IPO的資產。因為直接IPO的資產首先規模很大,第二監管機構得有審批,不可能說在這樣的形勢下會有不同的會計處理,只是因為我們現在看到市場上已有的案例大部分是比較小的資產被上市公司收購。上市公司收購處於上市公司的行為需要披露,有處理的靈活性,這是導致市場上能有不同形式根本性的原因。總結下來不並表的居多,一會兒我會在境外的市場上跟大家探討這個問題。
接下來我跟大家分享一下境外資本市場上市特殊的要點。
我剛才講的這幾種模式是被上市公司收購還是直接的IPO資產上市也好,在境外都是可以實現的,坦率地講只要國內能實現的部分在境外都可以實現的。境外資本市場上市和收購有他特殊的地方,我舉其中的三點。
1
境外紅籌上市
有很多能滿足上市條件的醫療資產選擇境外上市,鳳凰醫療、新世紀醫療、瑞慈這些都是相對規模比較大的上市資產。在境外上市可能就涉及到不光是醫療產業,任何產業都涉及到境外紅籌上市的模式,我給大家舉三個例子跟大家講一下目前上市的方式,熟悉境外市場的同事也會比較了解。
換身份方式
像鳳凰醫療它也是換身的模式,簡單講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換了境外的身份,換了身份以後跟境內資產不是關聯關係併購,可以規避10號令,這是境外上市比較常用的方式。
兩步走方式
兩步走方式其實也是最近在換身份方式不被常用,尤其像一些企業老闆有一些社會的職務,不方便做身份的變化就會選擇兩步走,兩步走先找純外資變成外資企業再做關聯關係併購,有依據,市場上有比較成功的案例是兩步走的方式。
VIE方式
像醫療產業領域裏面在香港上市VIE模式基本不能實現,香港要求有限制類或禁止類的行業做VIE,但在美國市場是可以實現的。
我只舉這三個例子是市場上比較常用的境外上市的方式,在醫療領域頭兩種方式是比較常見的,而且在市場上是有案例的。
2
託管模式是否可以並表
在國內可以這樣講,雖然有一部分並表,但我個人覺得如果拿這部分資產直接IPO,用民非的資產做並表是不太實際的我個人覺得。在境外的資本市場,我們可以看到目前的案例裏面也大部分是不並表的,但是我覺得因為託管它是這樣,它有幾種模式,首先託管有一種是舉辦者的託管,就是我剛才在境內上市公司裏面有提到的,我的舉辦者是公司,我是你的舉辦者,同時我也給你提供一些醫療管理的服務我們講的IOT。這種方式相當於是股東給子公司,我說「相當於」,子公司提供了管理服務收取服務費,這是一種託管模式,在市場上也比較常見;第二種方式關聯方託管,比如醫院資產,我的控股股東比如是A,同時A又成立了其他的醫療管理公司,他們之間屬於關聯方,我用這種方式做託管;第三種形式是非關聯方的託管,我的醫院和管理公司是兩個不同機構或兩個不同的控制人,像鳳凰醫療託管了大量的醫院,這種模式是他的非關聯託管。在關聯託管和舉辦者託管的模式下,在香港市場還是有並表的可能性,這個我們在現在做項目也跟其他有經驗的審計師溝通過,他們認為這種方式有可能實現並表,這是會計政策的一個突破,在A股不能實現的可以在境外實現。關於是不是並表的問題,理論上他是一個會計問題,不是法律問題。但是它是一個架構搭建非常關鍵性的問題,它意味着我們在做醫療產業、醫療機構上市融資時搭建這個結構是有直觀重要的作用的,所以這點我特殊跟大家分享一下。
3
外商投資醫療機構的限制
大家都知道在2010年的時候,國務院辦公廳提出逐步放開醫療機構的政策,在那個時候提出可能逐步放開外資可以100%控制醫療的想法,在2012年時配合,《外商產業指導目錄》變更把醫療機構作為許可允許類。在2013年、2014年的時候,文件規定自貿區和7個省市做試點,允許外資100%控股成立外商的醫療機構,到2015年確實發生比較明顯的變化,2015年變更為限制類,明確限於合資合作,但沒有對股權比例設計上限。關於股權比例的事情,我們知道中外合資早年有2000年的文件叫「中外合作辦醫療機構」的文件,直接指外資和中資在一起成為一個外資合作企業,中方佔70%,外商佔30%,限定的是外商投資企業。現在對於外商投資再投資企業到底怎麼適用?這個實際上在市場上是有爭議的。
我們看到一些市場上的案例,大部分的表述是這樣,香港上市公告上都可以看得到,包括現在在做的項目裏面跟商務部門的溝通,結果很多在2015年前已經完成收購的他是允許外資的比例可以達到100%。在2015年以後的項目基本上都參考三七比例。當然在實踐中我們也可以看到有一些項目裏面,比如第一集是外商投資企業可能不是三七,但是多層次了以後變成可能是第四級子公司甚至更往下的層級上可以看到,可能有突破三七的。在北京衛計委或商委態度上基本參考,無論做外商投資再投資還是多層次投資,基本要求能夠控制在三七的比例上。這是關於外資的限制。
這幾點是搭建資本市場有別於境內上市的特別的三點。
跟大家探討最後一個法律問題,無論是在境內上市還是在境外上市,或者我們做融資也好、收購也好,投資人或者說監管機構都會關心這幾個醫療行業比較特殊的法律問題。時間關係不一個一個展開只是跟大家提示一下。
1、改制問題。我講的不是公立醫院的改制,公立醫院改制是很複雜的問題,如果涉及公立醫院改制問題整個講座時間也不夠,我傾向於更多講民營機構。民營機構改制指民非。我們在實踐中做項目遇到一個醫療機構,它本身是個醫院有兩套登記材料,一套是公司在工商登記的,另外是民政部登記的民非,兩套機構並存。事實上在市場上像這種情況有多數的存在,如果我們要融資要上市這是一個基本的問題,一定要解決好公司和民非並存的問題。同樣如果民非改製成公司也會有稅務等等審批的風險。
2、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應該不是醫療機構比較特殊的,因為醫療機構有公立醫院改制或有民非改制的,非營利性有劃撥地,企業有使用集體用地的情況,還有一些本身是娛樂產業,體育用地或其他的文娛用地,實際改成醫療用地了,這些實際上都必須要在上市時把這些問題解決。
3、房屋所有權。這跟地也是直接相關的,有一些醫院使用醫療場所是違建。
4、環保問題。環保問題不是醫療機構特有的,任何市場任何一間公司環保有關的都是重點關注的,醫療領域重點關注的是環評、環評驗收、排污許可證、排水許可證、醫療廢物、放射性物質。
5、醫院與人員的資質問題。這些涉及到小的資質,一般不會沒有醫療服務許可證,涉及到放射許可證,另外醫療機構各項資質、醫生多點執業、醫護人員配比要求。
6、科室承包、出租。坦率說在這個問題上有時很難界定,這確實屬於主管部門監管部門重點關注的問題,如何判斷承包和出租,在實踐中確實比較困難。它的主要概念可以講清楚,實際操作起來比較難,比如把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給非本醫療機構的人員,然後以本醫療機構名義開展診療活動,實踐中會遇到其實是本醫療機構的人辦理了在職多點職業,其實是獨立之外的,要有很多的證據支持和判斷。
7、醫療事故、醫療糾紛。這是醫療機構特有的,我們關注在運營報告期內會不會有醫療事故的情況,醫療糾紛賠償比例怎麼解決的?這些也是監管機構反饋問題常問到的。其他比如社保,醫院會有人員派遣或勞工等等,社保的問題經常出現,其他的點時間關係不再過多論述。
最後也講一句話「充分合理利用資本力量,提升全民醫療服務感受。」今天講的問題可能有不全面的地方,實際醫療機構整體融資上市案例是很多的,在2016年大概有40多件醫療併購公開的信息,很多或者說一半以上是上市公司的併購。很多信息其實在公開的公告上可以發現,我們其實在真正操作過程中會發現各家都有不同的操作經驗,希望有機會可以跟大家再深入地探討醫療機構再融資和上市時的法律問題。謝謝大家!
來源:德恆律師事務所 張曉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