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重組是準備上市企業的慣常做法。在港交所申請主板上市的新申請者,必須公開有關企業發出招股書前三個財政年度的財務信息。
一、集團重組
(一)適合上市的集團架構
集團重組是準備上市企業的慣常做法。其中一個原因,可能是要簡化集團,以執行上市集團的核心業務。
上市前,私營企業持有人可以利用個別公司經營業務。但在法律上,這些公司屬獨立經營,並無關連。(換言之,這些個別公司由個人或團體管理。)為了上市,這些個別公司會重整為一法人團體。
在這些情況下,集團重組是無可避免的,否則企業或不合乎上市規定。例如:這些公司沒有充足利潤或營業紀錄。預准申請上市時,新申請者便會重新界定其上市企業的主要業務。因此,業務、已識別資產和負債都在集團間轉移。
(二)企業所有權(同一控制下的合併) 和經營的延續性
上市申請者委任的管理層、保薦人、法律顧問、申報會計師需通力合作,確保已考慮妥當各方面的問題,才可重整集團架構。例如:必須符合《上市規則》列明的企業所有權和經常規定,並確保公司重組方式屬合法。委任恰當的會計師幫助集團重組可能是複雜的會計問題。決定了上市後的核心業務後,才聘用申報會計師是明智的決定。
根據《上市規則》,主版上市申請者必須繳交業務紀錄,顯示持續經營三個財政年度(創業版:兩個財政年度)的交易紀錄;及顯示最新已審計的財政年度內的企業所有權延續性和控制權。
以下例子,將展示不同的會計處理手法如何影響財務信息:集團重組後,於同一控制下將業務合併,同一控制後,合併的業務將屬同一集團。 其綜合公司財務結果、資產和負債,將會被視作集團架構一直如此。另一方面,如無法證明同一控制,但集團重組屬《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三號「業務合併」所定義的業務合併,合法成立集團,建立了「母企業/附屬企業」關係,公司的財務結果、資產和負債可合併。而在上市申請前不久才形成集團架構,合法地加入上市公司的公司,其財務狀況只會顯示在上市申請前短期的交易紀錄中。
(三)同業競爭
決定適合上市的集團結構時,除了考慮上市的業務外,上市申請者應考慮其他業務的競爭力,判斷所選業務是否適合上市。
根據《上市規則》,上市申請者的控股股東持有其他業務,而該業務與將上市業務競爭或可能競爭時,上市公司董事有責任避免實際和潛在的利益衝突。董事或控股股東可持有與上市公司競爭的業務,但必須在上市時,和上市後持續全面完整地披露有關訊息。
二、財務信息
(一)決定業績紀錄期
在港交所申請主板上市的新申請者,必須公開有關企業發出招股書前三個財政年度的財務信息。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11.10條款,申請創業板上市的申請者,必須公開有關企業發出招股書前兩個財政年度的財務信息。
在若干情況下,港交所或考慮接受較短的業績紀錄期。在任何情況下,申報會計師公開有關的財務信息時,該業績紀期都不得早於發招股書日期前六個月結束。因此,有些申請者把中期報告納入為其公開的財務信息,而此中期報告為「彙報期末段」的財務信息。申報會計師有責任就「彙報期末段」財務信息給予真實而中肯的意見,並審閱有關財務信息。
在某些情況下,港交所會接受公司在遞交上市申請時,只涵蓋較短記錄期的財務信息。(註:只允許在早期提交申請版本的申請者涵蓋較短記錄期的財務信息,但如招股書的最終版本仍要提供完整的財務紀錄。)例如:申請主板上市的新申請者,可在其申請版本覆蓋兩年零九個月的財務信息。根據《香港審閱委聘準則》第2410號「由實體獨立核數師審閱中期財務資料」,九個月「彙報期末段」財務信息,包括比較財務信息,均需要由申報會計師審計。 港交所接受過早上市申請時,需由保薦人證實有關申請者將符合《主板上市規則》8.05項/《創業板上市規則》11.12A項,和其他財務準則。
上市申請者必須在業績紀錄期完結後,儘快遞交提早上市申請,和函蓋完整業績紀錄期的財務信息。
申報會計師須審計最新財務信息,以支持其就歷史財務資料提供的意見,提交完整業績紀錄。
(二)合適的會計準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主板上市規則》),和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司創業板證券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規則》,有相似條款規定會計計師報告內財務信息的規格和內容。編製有關財務信息時,可按《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或《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準備。而按《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簡稱「CASBE」)編製年度財務報告的中國發行人,則可沿用CASBE制定有關財務信息。
主要章節
港交所有權要求新上市申請者提供更多信息,或按需求變更披露訊息要求。
上市申請者的董事,有責任確保所有財務信息符合以上要求;而申報會計師,則有責任確保信息來源可靠,以審計有關訊息。
(三)轉換現行會計準則以符合合適會計準則時遇到的實際問題
就許多上市申請者而言,如於中國成立之企業,而其會計標準非就HKFRS或IFRS而定。因此,轉換其財務報告機制或會是企業上市的障礙。下列為上市申請者編製財務報告時常遇見的問題:
按HKFRS/IFRS的規定,金融工具(包括資產與負債)、投資物業、以股份為基礎之付款等會計項目,需經公允價值評估。上市申請前財務報告並非就HKFRS或IFRS而制定的公司,在有關會計項目經公允價值評估時,其財務結果和狀況均受相當大的影響。預備上市期間集團重組過程中,進行HKFRS 3內列明的業務合併時,收購方亦需在收並日估量取得資產和債務的公允價值。
根據香港會計準則/國際會計準則24,如企業在紀錄期間進行關連交易,便需要披露與關連方的關係、交易內容和業務剩餘金額。中國企業,控股股東一般都持有申請上市集團以外的業務。有關股東需得悉,在紀錄期(主板上市:三年;創業板上市:兩年)內,由上市業務的股東持有與其持有的上市集團以外的業務進行交易,已納入HKFRS/IFRS 24之範圍。
關連方包括但不限於持有者的直系家屬。根據HKFRS/IFRS 24,上市公司的股東與其直系親屬持有的業務進行,屬關連交易。因此,預計中國企業的關連交易量高於其他企業的平均值。有系統地識別關連方,可減低關連交易量。至確立上市集團的業務為止,上市公司與關連方的關係和交易,或會有變動。
一般而言,資產減值指該資產的經濟效益低於其賬面值。企業應按每個業績紀錄期的實況,評估資產減值和預估其減值量。按其當地財務報告準則,上市申請者可能不需報告資產減值虧損。惟採用HKFRS/IFRS時,上市申者須審慎評估,不應按事後所見評估。有時,現行賬簿紀錄並無所需信息,以供評估資產減值。因此,建議上市申請者提早進行評估,並諮詢申報會計師。
香港內外註冊的私營企業,上市前披露財務信息要求相對寬容。上市申請者或上市公司,均需遵守《上市規則》和HKFRS/IFRS的額外訊息披露規定,如:每股基本和攤薄收益、分部報告、董事酬金(按名排列)、五名最高薪酬人士及管理人員、 按賬齡分析應收和應付款項。
申報會計師須審計上市申請者的會計政策,確保恰當和持續地應用有關政策,並提供一致和可比的財務信息。因此,由於有關財務報告內是按財務信息而編製,所以申報會計師或需調整報告內的數據:
1、可行的情況下,財務信息按最新年度報告內的會計準則編製;
2、 在業績紀錄期間,企業進行架構重組(如:合併或轉讓子公司或業務,或集團重組),或需調整報告,以減低業務改變導致財務信息失真的影響;
3、提供財務信息,以適用於各項比較。例如:更正業績紀錄期間財務報告中的嚴重會計差誤。
根據《主板上市規則》4.15項,和《創業板上市規則》7.19項,如若有任何賬目調整,申報會計師必須發書面說明,即賬目調整表,以供公眾查閱。賬目調整表內,需列明各項調整、申述調整的理由,以及提供詳盡數據,讓會計師報告內的數字與經審計賬目內的相應數字互相協調。申報會計師編製會計師報告時,需在報告申明已作的所有必要調整,或申明毋須作調整。
此外,如若上市申請者及/或其子公司財務報告的審計意見獲通過,並且申報會計師時認為毋須在會計師報告中重述有關意見時,該申報會計師須在報告內列明如何解決有關問題。
來源:財會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