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匠麥家榮(前海)聯營律師事務所.趙華:關於香港創業板上市財務要求現金流入3000萬港元之理解

關於香港創業板上市財務要求現金流入3000萬港元之理解
關於香港創業板上市財務要求現金流入3000萬港元之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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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夏天,國內的資本市場有點冷。眼看草木蕭蕭,港股卻吹來了風,又撩起了大佬們心頭那即將逝去的漣漪。幾乎是無縫連接,轉眼就到了酒桌上人人談香港IPO的季節。

馬不停蹄、走馬觀花地看項目,盡調、喝酒、討價還價

我們今年的目標是主板不好意思,您主板盈利達不到呢哎,那將就着整創業板吧,那不是沒盈利要求么?」,是滴,有現金流入3,000萬港元的要求呢切~哪個公司沒有兩年3,000萬的流水啊?[鄙夷狀]隨便整幾個應收應付就夠了!!![義憤填膺狀]

可是,3,000萬的現金流入果真等同於3,000萬的流水么?

根據香港相關的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申請人必須有來自日常經營業務的現金流入,於上市文件刊發之前兩個財政年度合計至少達3,000萬港元。相信,絕大多數人都把眼光聚焦在了3,000萬這個數字,而忽視了來自日常經營業務的現金流入 相關限定,以及壓根兒沒考慮該等現金流入的計算方法。

其實,參考香港聯交所網站的常問問題-創業板上市規則-第十一章中的回答,你會發現這3000萬的現金流入的計算還是不那麼簡單滴:

為要遵守第 11.10A 條的規定,新申請人須就緊接的前兩個財政年度向聯交所呈交按《國際會計準則》第 7 (IAS7) 或《香港會計準則》第 7 (HKAS 7) 所述間接方法,編製來自業務活動的現金流量表。

就第 11.12A (1) 條而言,根據 HKAS7 所述的間接方法,來自業務活動的現金流入是根據溢利或虧損按下述各項的影響作出調整而計算出來:

(a) 非現金項目,包括折舊、撥備、遞延稅項、未變現的外幣收益及虧損、未分派的聯營公司 盈利及少數股東權益

(b) 對現金的影響在於投資現金流量或為現金流量提供資金的所有其他項目(作者註:簡單點說就是自投資或融資活動的項目)。

我們通常用以評估合規情況的數字可參照《香港會計準則》第 7 號附錄 A 之間接方法現金流量表例子下「3,740」一數。

但我們的計算略有不同;為免生疑問,現特此註明:即使 HKAS7 20(a) 段有所規定,每當計算營運現金流量凈額時,存貨的期內變動以及營運應收款項及應付款項一概不得加回(作者註:換句話說,也就是營運資金變動前的數額)。

申請人須留意,只有由日常業務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始會計入3,000 萬元的數字內。

此外,來自聯營公司及共同控制實體的現金流量不會計入3,000 萬元之數。

根據《香港會計準則》第 7 號(HKAS 7) 編製來自業務活動的現金流量表的間接方法示例,可參考附錄 A的例子:

接方法:
關於香港創業板上市財務要求現金流入3000萬港元之理解

不難看出,創業板上市財務指標的3000萬港幣現金流入是指營運資金變動的溢利。

當然,本人非香港會計專業人士,本文亦僅作拋磚引玉,細緻、準確、完整的現金流量表的編製應由有資格的香港會計師依據《國際會計準則》第 7 (IAS7) 或《香港會計準則》第 7 (HKAS7) 結合公司實際情況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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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Ryan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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