虧損企業如何上市:內地、香港關於未盈利企業的上市規則對比

導言

隨着歌禮製藥、百濟神州先後登陸港交所,截至目前已有包括信達生物、華領醫藥、脈搏葯業等多家未盈利的生物企業向港交所遞交了招股說明書,而內地近日也對未盈利企業的上市提出了一定的政策支持,因此本文將對內地、香港兩地的相關要求進行對比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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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背景

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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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2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的通知,意見指出「深化資本市場改革、擴大開放,支持創新企業在境內資本市場發行證券上市」,同時明確試點企業的指導標準為「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紅籌企業,市值不低於2000億元人民幣;

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創新企業(包括紅籌企業和境內註冊企業),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30億元人民幣且估值不低於200億元人民幣,或者營業收入快速增長,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技術,同行業競爭中處於相對優勢地位」,並未對該類企業的盈利情況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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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31日,證監會對全國人大及政協回復指出「支持符合條件的實體經濟企業登陸新三板市場」,「境內符合條件的股份公司可以通過主辦券商申請掛牌,不受所有制、行業等限制,可以尚未盈利」,強調了未盈利企業可在新三板掛牌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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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6日,國務院發佈《關於推動創新創業高質量發展 打造「雙創」升級版的意見》,提出「支持有發展潛力但尚未盈利的創新型企業登陸A股、新三板或四板市場」,將未盈利企業的上市市場進一步擴大至A股、新三板或四板市場。

 

香港:

2018年4月24日,港交所正式公布《新興及創新產業公司上市制度》的諮詢總結,對於生物科技公司,指出「容許未能通過財務資格測試的生物科技公司(包括未有收益或盈利的公司)來港上市」,明確了未盈利的企業可以赴港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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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主體

內地:

根據《若干意見》,證監會將選取符合國家戰略、具有核心競爭力、市場認可度高的生物醫藥、互聯網、雲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等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達到相當規模的創新企業作為試點,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受理審核試點企業在境內發行股票或者存托憑證,範圍較廣。

香港:

港交所僅將未盈利主體公司限定在生物科技企業,而新上市規則第十八A章中明確,生物科技公司指「主要從事生物科技產品研發、應用或商業化發展展的公司」。

兩者對比發現,內地對於屬於生物醫藥、互聯網、雲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在內的多種高新技術公司均有相應的政策鼓勵,而香港目前僅對生物科技公司開放未盈利上市的條件,內地雖然沒有未盈利企業已經成功過會的例子,但政策上的企業範圍較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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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要求

內地:

《若干意見》指出試點企業的適用標準,第一種對企業的市值或營業收入提出了明確的紅線,「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紅籌企業,市值不低於2000億元人民幣;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創新企業(包括紅籌企業和境內註冊企業),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30億元人民幣且估值不低於200億元人民幣」;

第二種標準則未進行明確的數值約束,「營業收入快速增長,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技術,同行業競爭中處於相對優勢地位」,同時「試點企業具體標準由證監會制定」。

香港:

新的上市規則中,對企業的市值、運營年限、營運資金等均提出的具體的要求。

  • 市值方面「上市時的市值至少達15 億港元」;

  • 運營年限上「上市前已由大致相同的管理層經營現有的業務至少兩個會計年度」;

  • 營運資金方面「確保申請人有充足的營運資金(包括計入新申請人首次上市的所得款項),足可應付集團由上市文件刊發日期起計至少十二個月所需開支的至少 125%」。

同時,《新興及創新產業公司上市制度》中,規定「生物科技公司必須至少有一支核心產品已通過概念階段」,且「上市前最少十二個月一直從事核心產品的研發」,「上市集資主要做研發用途」。

因此,在上市要求方面,目前港交所的規則要更為具體明確。

來源:康智偉 小兵研究

內地、香港關於未盈利企業的上市規則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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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Ryan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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