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rltons 易周律师行:香港上市公司内幕消息指引

香港上市公司内幕消息指引

披露股价敏感资料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是规管上市公司披露股价敏感资料(法例中称为「内幕消息」)的法定制度,该条例已于2013年1月1日生效。香港证监会已发布 《内幕消息披露指引》 (「证监会《指引》」)协助上市公司遵守披露义务。

该制度为上市公司创立了在知悉内幕消息后,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公众披露该等内幕消息的法定义务。违反披露规定由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处理。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可对上市公司及,在特定情况下,其董事及行政总裁施加一系列民事制裁,包括高达800万港元的罚款。香港证监会可提起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进行的研讯程序,以便实施披露规定。

1. 什么是内幕消息?

该制度使用「内幕消息」一词来指代上市公司须披露的股价敏感资料。《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07A条对“内幕消息”一词定义为:

具体消息:

    1. 关于:

      1. 该上市公司的;

      2. 该上市公司的股东或高级人员的;或

      3. 该上市公司的上市证券的或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及

  1. 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进行该上市公司的上市证券交易的人所知,但该等消息或资料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该等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

上市公司须披露的内幕消息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II部及第XIV部的打击内幕交易制度规定的禁止在交易上市公司证券中使用的消息相同。

客观测试

判断一则消息是否为内幕消息,须适用客观测试。测试即:一名合理的人,如以上市公司高级人员身份行事,是否会视该有关上市公司的消息为内幕消息。

该定义的主要元素

该定义的3个主要元素为:

  1. 消息或资料必须具体;

  2. 该等消息或资料必须并非普遍为进行(或相当可能会进行)该法团上市证券交易的市场界别所知;及

  3. 该等消息或资料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该法团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

证监会《指引》提供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过去如何解读该条款的指引。

消息的具体性

  • 该等消息或资料可予以识别、界定及以毫不含糊的方式表达。

  • 关于上市公司事务的消息或资料如已包含某项交易、事件或事宜的细节,或建议交易、事件或事宜的细节,将该交易、事件或事宜识别出来,并以条理清楚的方式描述及使人了解其性质,即属充分具体。

  • 该等消息或资料不需是精确

  • 该交易、事件或事宜无需包含精准确切的细节或详情,仍可被视作具体。例如,某上市公司正面对财政危机,或正考虑配售股份,即使详情并未知悉,仍会被视为具体消息。

  • 正在考虑进行或商议中的交易(及仍未达成最终协议(正式或非正式的))的消息或资料可属具体消息或资料。

  • 某项建议应超越不明确的交换意见或渔翁撒网式的打探阶段,否则不能构成具体消息或资料。如已展开商议或接触,该等商议应大体上反映商业实况,即各参与方均有意怀着切实可行的想法,为达成可识别的目标进行商议,否则不能被视为具体消息或资料。

  • 纯属谣传、不明确的希望及忧虑、遐想,以及无凭据的臆测不是具体消息或资料。

「并非普遍为人所知」

证监会《指引》指出有关某上市公司事件或情况的谣传、传媒揣测或市场期望不等于该等消息或资料已普遍为市场所知。经上市公司妥善披露后为市场实际知道的确切事实,与揣测或期望可能发生并有待证实的事件或情况,两者不可混为一谈。

上市公司在决定某项消息或资料是否因传媒评论、分析员报告涵盖或新闻服务提供者报道而属普遍为人所知时,不但应考虑散发该消息或资料的广泛程度,还应考虑散发的消息或资料是否准确及完整,以及市场可倚赖该消息或资料的程度。若市场所知的消息或资料并不完整或有重大遗漏或其真诚程度受到质疑,该消息或资料将不能视作普遍为人所知,而该上市公司必须作出全面披露。

「可能会对上市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

在判断内幕消息是否对上市公司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时,须视乎该消息或资料会否影响惯常(或相当可能会)进行该股份的交易的人决定是否买入或沽售该股份。该测试须于该消息或资料可供披露的有关时间应用,因此必属于假设性质。

证监会《指引》第7页列出了上市公司应考虑有否出现披露责任的常见事件及情况的非穷尽清单。这些包括(但不限于):

  • 公司业务表现或对业务表现的展望出现变动;

  • 财政状况出现变动;

  • 控制权出现变动;

  • 董事或核数师出现变动;

  • 股本变动 – 如新股配售、红股发行、供股、股份拆细等;

  • 发行可藉以取得或认购证券的债务证券、可换股票据、期权或权证;或

  • 法律争议及程序等。

2. 披露的时限

上市公司须在知道任何内幕消息后,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公众披露该消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07B(1)条)。如有以下情況,上市公司即属已知道內幕消息:

  1. 该上市公司的高级人员在以该上市公司的高级人员的身分执行职能时,知道或理应知道该消息;及

  2. 一名合理的人,如以该上市公司的高级人员的身分行事,会认为该消息属关乎该上市公司的内幕消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07B(2)条)。

上市公司必须确保他们设有有效的系统及程序,以确保已为高级人员所知的任何重要消息或资料能尽速地予以识别,及上报至董事会,以决定是否有需要作出披露。

「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的含义

根据证监会《指引》 “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 指上市公司应即时采取在有关情况下一切必要的步骤,向公众披露消息。在发出公告前,该上市公司应即时采取的必要步骤可能包括确定足够详情、对有关事宜及其可能影响作出内部评估、在有需要时寻求专业意见,以及核实有关事实(证监会《指引》第40段)。

上市公司在向公众全面披露有关消息前,应确保该消息绝对保密。若上市公司认为无法保持所需的机密性,或该消息可能已外泄,便应即时向公众披露该消息(证监会《指引》第41段)。证监会《指引》还提出,若上市公司需要时间明确某项事件或某组情况的详情及影响,然后才能发表详尽公告以适当地通知公众,上市公司应考虑刊发 “临时公告”。

「高级人员」的定义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 “高级人员”就某上市公司而言,指其董事、经理或秘书,或其他参与其管理的人。在内幕消息披露制度中,“经理”通常指在董事会的直接授权下负有管理责任的人,而该管理责任影响整个上市公司或其重大部分。“秘书”指公司秘书。必须披露的消息只限于高级人员以高级人员身份执行职能时知道的消息。

3. 披露的方式

内幕消息须依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以在联交所网站和上市公司网站刊发公告的方式披露(《上市规则》第13.09(2)(a)条规定)。在联交所网站刊发公告满足了《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07C(1)条的规定,即披露内幕消息的方式须使公众能公平、适时及有效地取得所披露的消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07C(2)条)。

证监会《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可使用其他途径散发内幕消息,例如以新闻服务机构或通讯社发表新闻稿、在香港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或在其网站上刊登公告。这些必须是在联交所网站公布消息之外的额外措施,因为这些措施本身不能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307C(1)条的要求。

内幕消息公告中包括的资料在所有要项上均须完整及准确,不得具误导性或欺骗性(无论是否由于疏忽或其他原因)。

4. 安全港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07D条规定了四项安全港条文,允许上市公司不披露或迟延披露内幕消息。 除安全港条文A之外,上市公司只可在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以维护内幕消息的机密性及使得内幕消息不被泄露的情况下,才可援引安全港条文。

安全港条文A:如果披露消息会违反香港法庭所出的命令或其他香港法例的任何条文

此安全港条文容许上市公司无需披露内幕消息,如若上市公司被法庭命令或其他香港法例禁止作出有关披露。

安全港条文B:如果该消息关乎一项未完成的计划或商议

 

证监会《指引》提供如下例子:

  • 合约仍在商议中但尚未落实;

  • 上市公司决定出售其于另一上市公司的主要持股;

  • 上市公司正与某金融机构商议股份配售;或

  • 上市公司正与债权人协商提供融资。

证监会《指引》指出,如上市公司面临财政困难,并正在与第三方商议融资,可援引此安全港条文,无需披露该等商议。然而,安全港条文并不允许上市公司暂缓披露引致有关融资商议的财政状况或表现的任何重大变动,如该等变动属内幕消息,应在公告中披露。

安全港条文C:如果该消息属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一词并没有法定定义。但证监会《指引》指出,「商业秘密」一般指上市公司拥有的专有资料,而这项资料:

  1. 在该上市公司的行业或业务中使用;

  2. 属于机密资料(即尚未存在于公共领域);

  3. 一旦向竞争对手披露,可能会对该上市公司的商业利益造成实质或严重损害;及

  4. 只限于少数有需要知道的人员传阅。

商业秘密可能关乎发明创造、制作工序或客户名单。但是,商业秘密不包括商业协议中的商业条款和条件或上市公司的财务资料。此等资料不可被视为该上市公司拥有的专有资料或所有权权利。

安全港条文D:当政府外汇基金或中央银行向上市公司提供流动资金支援

在此安全港条文项下,如果消息关乎政府外汇基金或某执行中央银行(包括香港之外地方的机构)职能的机构向上市公司或其所属集团的任何成员提供流动资金支援,则无需披露。

安全港条文的保密条件

除了安全港条文A之外,倘及只要在以下情况,安全港条文才会适用:

  1. 该上市公司采取合理预防措施,将该消息予以保密;及

  2. 该消息得以保密。

如果有关消息不再保密或经已泄漏,安全港条文将不再适用,而上市公司必须在合理地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披露该内幕消息。

如果有关消息不再保密,上市公司将不被视为违反了关于内幕消息的披露要求,若该上市公司:

  1. 已经采取合理措施监察该消息的保密情况;及

  2. 在察觉该消息不再得以保密后,已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披露该消息。

证监会授予豁免的权力

若在香港披露内幕资料一事会被另一司法管辖地颁发的法庭命令或法律所禁止,或会构成违反另一司法管辖地的执法机构或政府机关所施加的限制,证监会可授予豁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07E(1)条)。证监会将按每件案件的情况给予豁免甚,而豁免或附带条件。上市公司须向联交所提供向证监会申请豁免披露义务的文件及收到的证监会决定的副本。

5. 高级人员的责任

上市公司的高级人员均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确保有妥善预防措施防止该上市公司违反内幕资料披露的规定(《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07G(1)条)。虽然高级人员违反本规定不能被起诉,若该上市公司违反该披露义务及在以下任一情况下,该高级人员会被视为违反披露规定:

  1. 该项违反是由该人员的蓄意、罔顾后果或疏忽的行为所致;或

  2. 该人员没有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确保有妥善的预防措施,防止该项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07G(2)条)。

有关高级人员就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确保具有妥善预防措施的义务方面,证监会《指引》专注于高级人员(包括非执行董事)就确保上市公司已设有适当的系统和程序及作出定期审查之责任,以使上市公司能遵守披露规定。具有行政权的高级人员还有责任监督程序得以妥善执行及运作,以确保及时发现并修复重大漏洞。在设立适当的系统及程序时,需要考虑到上市公司的特别需要及情况。证监会《指引》非穷尽列举了上市公司应考虑实施的系统及程序的例子。

预防违反披露规定措施的例子(非穷尽无遗)

 

  1. 设立监控措施來监察业务及企业发展及事件,以便能迅速识别及上报任何可能构成内幕消息的资料。

  2. 设立定期财务汇报程序,以便能有系统及适时地识别及上报关键的财务及营运资料。

  3. 备存一份敏感资料清单,列明很可能导致出现内幕消息的因素或发展,并定期检讨清单内容。

  4. 授权一名或多于一名高级人员或一个内部委员会,其需获知会任何可能构成内幕消息的资料,并由其将任何该等资料上报董事会知悉。

  5. 设立限制,只让少数有需要知道的雇员取得内幕消息。确保管有内幕消息的雇员充分熟知其保密责任。

  6. 当上市公司进行重大商议时,确保订有适当的保密协议。

  7. 制订预先审阅简报材料的程序,以致只有经审阅的材料方可于分析员或传媒简报会上发放。

  8. 记录与分析员或传媒所作的简报及讨论,事后查看有否不慎披露任何内幕消息。

  9. 制订就市场谣传、资料外泄及不慎披露消息作出回应的程序。

  10. 向有关雇员提供定期培训,协助他们了解上市公司的政策及程序,以及他们的相关披露责任和义务。

6. 制裁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有权施加下述一项或多项制裁:

  1. 判罚上市公司、其董事或其行政总裁(高级人员除外)最高八百万港元;

  2. 撤销董事或高级人员出任董事或参与上市公司管理的资格不超过5年;

  3. 对相关董事或高级人员裁处不超过5年的”冷淡对待令”(即有关人士不得使用证券设施进行证券、期货合同及其他投资交易);

  4. 向相关上市公司、董事或高级人员发布”终止及停止令” (即不得再次违反法定披露规定的命令);

  5. 颁布命令,建议有关董事或高级人员所属任何机构对其作出纪律处分;及

  6. 判处有关上市公司、董事或高级人员支付民事调查及/或证监会的调查费用。

为防止上市公司再度违反披露的规定,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或会提出额外要求:

  1. 委任独立的专业顾问审查上市公司的股价敏感资料披露程序及就合规事宜向上市公司提供建议;及

  2. 相关高级人员承诺参与经证监会核准的培训计划,其内容包括《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的合规事宜、董事责任及公司管治。

7. 民事责任 – 私人诉权

被裁定违反法定披露义务的上市公司或高级人员,在另一人根据第307Z(1)条提出的独立诉讼中,可被判负有法律责任,赔偿该受害人因该项违反而蒙受的金钱损失。只要上市公司或高级人员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公平、公正及合理的,他们将有法律责任支付赔偿金。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裁定曾发生违反披露规定或所作的裁定中识辨某人违反披露规定此一事实,可在任何上述诉讼程序中获接纳为呈堂证供,以证明披露规定曾被违反,或指认该人违反了披露规定。此外,法庭还可判处禁制令,以附加于或替代损害赔偿。

8. 案例分析

法定披露义务于2013年1月1日生效,已经有一些违反该等义务被纪律处分程序处罚的案例出现。

光亚有限公司

证监会于2015年7月首次展开针对光亚有限公司(「光亚」)的市场失当行为研讯程序,指其违反法定披露规定,延迟13天披露在印尼提起的针对光亚的破产相关程序。

光亚的主席及行政总裁于2013年1月4日接获提起破产相关程序的印尼文法庭文件及有关文件的英文翻译本。然而,光亚延至2013年1月17日,即在印尼法庭针对光亚颁发破产相关命令两天之后,才向公众披露该消息。证监会指,破产相关程序是关乎光亚的具体消息,于关键时间并非普遍为公众所知及属高度股价敏感资料,原因是该等程序令光亚面临失去对其主要资产的控制权的威胁,并可导致光亚被清盘。

于2016年,证监会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展开指称另外两间公司违反内幕消息披露要求的法律程序。该等公司的高级人员亦被控罔顾后果或疏忽的行为导致有关所指称的违反。

美亚控股有限公司

美亚控股有限公司(「美亚」)案例中,研讯程序与其未披露未获解决的审核事项有关,核数师表示假如审核事项未获解决,他们会对财务报表发出有保留的审核意见,而及核数师随后辞任的消息。

证监会指出美亚于2012年8月23日获知有待处理的审核事项及核数师可能发出有保留意见的审核报告的通知。

核数师于2012年12月27日辞任,并表示美亚不配合处理他们发现的审核问题。美亚于2013年1月23日才披露核数师辞任的消息。

证监会亦指称十名美亚的现任及前任高级人员(包括公司秘书/财务总监、董事会主席及核数师委员会主席)违反了《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07G 条的规定,未确保美亚履行《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07B条规定的披露义务。

精熙国际(开曼)有限公司

精熙国际(开曼)有限公司(「精熙」)也被指控未披露2012年下半年录得的重大亏损,及财务表现的大幅恶化(「财务恶化」)的消息。

精熙在其2012年度未经审核中期业绩中,录得收益与2011年同期相比减少12.1%,净利润减少62%。然而,精熙预测“2012年下半年将会较2012年上半年明显增长及获利攀升”。

精熙2012年度经审计业绩报告于 2013年3月25日刊发。精熙录得纯利与2011年相比减少99%,而2012年全年纯利少于首6个月的纯利。业绩报告发布后,精熙的股价于三日内下跌21.25%。

精熙从2012年8月16日发表未经审计中期业绩至2013年3月25日发表经审核年度业绩期间,未刊发任何利润警告公告,或向公众披露财务恶化的消息。证监会指精熙未向公众披露消息违反了《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07B条的规定。

证监会在其向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作出的通知指称,精熙于2012年下半年录得重大亏损,及财务表现大幅恶化的消息从2012年7月至11月的按月综合管理账目清楚可见。因此,证监会指称精熙在以下任一期間知悉该等内幕消息:

  • 大約自2012年12月中起,当精熙的行政总裁知道或理应知道截止2012年11月止的按月综合管理账目的内容的该段期间;或

  • 最迟大約自2013年1月中起, 当2012年度內部账目的內容提交至精熙的行政总裁时。

证监会进一步指出2012年财务业绩发表前,精熙的行政总裁及财务总监/公司秘书已深知财务恶化的消息。证监会认为精熙未能确保及时披露财务恶化的消息已构成罔顾后果或疏忽的行为,从而导致违反披露要求。

确保精确、清晰及持平

证监会还就选择性或不平均地发放内幕消息提出警告。上市公司应当以清晰和持平的方式,不加掩饰或遗漏任何重大事实地,把好消息和坏消息公布。披露须包含充分的细节,供投资者对公司事务作出合理的及现实的评估。

就这点而言,所有内幕消息,不论好坏,均须予以披露。有一系列英国案例强调每个消息须予以独立考虑,而好消息和坏消息不能相互抵消以作为不披露的原因。

Wolfson Microelectronics PLC (2009年1月)

于2008年3月10日, 一个Wolfson Microelectronics PLC(「Wolfson」)的主要客户决定不继续履行若干订单,这意味着Wolfson的预期利润将降低8%。该客户告知Wolfson将来会有其他商品的订单以补偿取消的订单。Wolfson亦认为市场会对取消订单的消息过度反应, 而Wolfson与客户间的保密协议亦禁止披露。起初,投资者关系顾问认为无需公告。最终咨询公司律师及经纪人,均表示不同意上述意见。

英国金融服务局认为取消订单的消息属内幕消息,投资者可能使用该项消息作为作出投资决策的部分依据。因延迟16日披露该项消息,Wolfson被罚款140,000英镑。

就Wolfson举出的未披露消息的原因,英国金融服务局表示:

  • 好消息和坏消息相互抵消是不可接受的。法团须公告所有类型的消息,让市场决定该等消息是否相互抵消;

  • 担心市场可能对新闻过度反应 – Wolfson的董事会担心公告取消订单的消息可能会导致股价下跌而未发出公告,因为他们相信下跌的股价不能准确地反映公司的价值。英国金融服务局认为公司不能因其可能导致股价下跌或导致股价不能反映公司真实价值而拒绝披露负面内幕消息;

  • 保密协议 – Wolfson不公布负面消息的其中一个原因是Wolfson与客户之间存在保密协议,禁止其公告客户可能增加其对另一种类产品的订单的正面消息,因而抵消负面消息。英国金融服务局认为公司不能因为保密协议而隐瞒内幕消息。

Entertainment Rights PLC (2009年1月)

Entertainment Rights PLC与其一家附属公司在美国签订了DVD 分销协议。该协议的修改案于2008年7月10日生效,并使公司2008年的预期利润减少1390万美元。公司考虑到将来会有机会消弭修改案的影响,因而推迟披露该项消息。公司最终于78天后公告该项消息,并导致公告当天股价下跌55%。因迟延披露,该公司被罚款245,000英镑。英国金融服务局再次强调负面消息与正面消息不能相互抵消,以作为不披露的辩解。

Universal Salvage PLC (2004年5月)

Universal Salvage PLC签订了一份滚进式协议,占营业额的40%,并可能提前3个月通知予以终止。董事会于2002年3月20日被告知该协议将终止。公司认为此举为谈判伎俩,并且就此决策进行了大量争论。经签约方考虑后,公司于4月16日确认损失该笔生意。公司花了4个工作日取得公司财务顾问的建议。根据顾问的建议,公司次日发出公告,而其股价下跌55%。就迟延5日发布公告,公司被罚款9万英镑。同时,行政总裁被罚款1万英镑,因其明知而涉及违反;而他是最有条件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通知市场的人,他却没有这样做。

Author: Ryan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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