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反向收购?
反向收购广义上指上市发行人收购某项资产 (或收购某连串资产),而有关收购具有将所收购的资产上市的意图,同时亦构成规避《上市规则》有关新申请人规定的一种方法(“基本目的测试”)。
2. 反向收购有具体定义吗?
沒有。《上市规则》仅列出两种特定的反向收购行动的“明确测试”。该两种行动包括(A)上市发行人的控制权(即30%)变动以及(B)在上市发行人的控制权转手时或转手后的24个月内,向新控股股东进行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即有关收购的任何百分比率为100%或以上)。未能通过前述测试的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被视为反向收购行动。上市发行人需要遵循有关新上市申请人的程序。即使通过了“明确测试”,还需要通过上述的“基本目的测试”。
3.有构成反向收购的任何其他情形吗?
有。上述第二点的例子并不涵盖所有情况。如果某项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的交易顺利通过明确测试(例如:当控制权未发生变动),联交所将应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基本目的测试以考量有关收购是否具有达致把所收购的资产上市的意图,从而达到规避《上市规则》关于首发申请人的相关规定的目的。
因此,即使没有控制权变动,若上市发行人出售其现有业务并收购全新业务,可能会被视为反向收购。
4.进行未能通过明确测试的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的后果是什么?
若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未能通过任何《上市规则》第14.06(6)(a)及(b)条规定的明确测试(《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06(6)(a)及(b)条),交易将被视为反向收购。联交所将把拟进行反向收购的上市发行人当作首发上市申请人。若不能满足首发上市的规定,该交易将不能进行。联交所不会给予豁免,除非联交所认为规避首发上市规定并未构成重大关注问题:与发行人的主要业务密切相关的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如 业务扩张)获得豁免的可能性较大。 若发行人为上市壳股公司,将不太可能获得豁免。
当收购对发行人而言非常重大或将引致发行人业务的根本性的变动,即使给予豁免,联交所一般将要求增强股东通函中披露的程度。这种载列于2009年上市委员会报告的方式使联交所有关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的通函的标准更接近其对首次公开招股的招股章程的要求。
5.反向收购被当做首发上市申请的后果是什么?
若联交所将拟进行反向收购的上市发行人当作首发上市申请人处理,则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经扩大后的集团或将收购的资产须满足首发上市的财务标准;
- 经扩大后的集团须满足所有其他基本上市条件;
- 上市发行人须发行实质上载有首发上市申请人所需的所有资料及非常重大收购事项所需的资料之上市文件;
- 需支付首发上市费;
- 上市发行人须委任一名保荐人进行尽职调查;
- 首发上市申请必须获得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或上市科,若发行人在创业板上市)批准;及
- 该反向收购须在股东大会获无利害关系股东的批准。
6.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顺利通过明确测试的后果是什么?
若控制权未发生变动, 除非联交所认为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构成“极端个案”,联交所不会把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前提为该交易不具有达致把所收购的资产上市的意图,同时规避有关首发上市的规定)当作反向收购。
决定该项交易是否构成极端个案,联交所会考虑下列因素:
- 收购规模相对发行人的规模;
- 所收购业务的质量 – 有关业务是否能符合首发上市的营业记录规定,或有关业务是否不适合上市(例如早期阶段的矿业勘探公司);
- 发行人于收购前的业务性质及规模(比如是否仅为上市壳公司);
- 发行人的主要业务是否出现任何根本转变(例如现有业务于收购后将会终止或对扩大后的集团的营运显得微不足道);
- 以前的、建议中的或计划中的任何其他事件及交易,连同该收购事项会构成一连串的安排,以规避反向收购规则(例如发行人在进行非常重大收购事项时,同时出售原有业务);及
- 向卖方发行任何受限制可转换证券,使卖方拥有发行人的实际控制权。受限制可转换证券是指具有重大摊薄效应的可换股证券,而该等证券设有换股限制机制(例如限制可导致证券持有人持有30%权益或以上的换股)以免触发《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下的控制权转变。
即使联交所认为某项非常重大的收购情形不属于极端个案,联交所也可能会要求发行人加强披露和审查并准备交易通函。
7. 联交所将如何对待属于“极端个案”的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
一旦下列条件符合:
- 拟收购资产符合《上市规则》第05条有关最低盈利的规定(或《创业板规则》第11.12A条有关经营业务正现金流入的规定),及
- 虽然规避首发上市规定但是并未构成重大关注问题,
联交所将根据上述第(6)段所载准则 ,认定该极端个案构成极端非常重大交易。
极端非常重大交易将被报告至上市委员会,以作出决定。不属极端非常重大的交易(即交易涉及的资产不符合首发上市的规定) 将被视为反向收购且因未能符合首发上市的标准而被叫停。
如果上市委员会决定反向收购规定适用于该极端非常重大交易,发行人将被当做首发上市申请人,则其须符合有关首发申请人的上市规定 (参见上文第 (5) 段)。
如果上市委员会决定反向收购规则不适用于该极端非常重大交易, 发行人将被要求:
- 根据加强披露及审阅的方法编制交易通函;及
- 委任财务顾问对该收购进行尽职调查。
收购事项亦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章) 有关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的规定,包括无利害关系股东批准的规定。
联交所曾表示收购新业务或资产,被当作首发上市申请的可能性较大。鉴于相关过往财务资料或业务历史的资料披露会很少,加强披露很可能仅有有限作用。
- 控制权变更后,是否可通过延迟出售现有业务直至向上市发行人注入资产之后,以规避反向收购规则,从而该资产注入的行为可以避免构成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
不能。《上市规则》规定若(a)新控股股东注入资产;及 (b)控制权转手之前及之后新控股股东的资产注入(或一组资产注入),连同业务出售一起考虑,将导致非常重大收购事项,则上市发行人不能在控制权转手后的24个月内出售其现有业务,除非控制权转手后收购的资产能满足新上市规定,否则,该等交易将视为首发上市申请。
9.对拟进行矿业或石油资产反向收购行动的上市发行人,反向收购规则的含义是什么?
就《上市规则》而言,在反向收购行动中收购矿业或石油资产的上市发行人将成为“矿业公司”。若收购事项被视为反向收购,则须受制于首发上市的规定。除基本上市条件之外,所收购的资产或经扩大的集团须满足分别于《主板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及18A章列载的针对矿业公司的首发上市申请人的额外标准。
10.《收购规则》对反向收购的含义是什么?
要约收购一间香港上市公司30%或以上的投票权将产生《收购规则》第26条所规定的义务,即在未获证监会执行人员宽免的情况下,按同等条款向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作出全面要约。该规则第25条进一步禁止要约人及其联系人以优惠条件向一名或以上股东作出要约,而该等优惠条件非为所有其他股东所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