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华永道 PWC : A股“借壳上市”的关键税务考量及优化策略

前言

 

 

近年来,为响应经济转型及结构优化的国家政策导向,众多企业通过不同途径进行资产及业务的重组,以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同时,国企改革走向深化,重组、混改持续进行,国有资产证券化、资本化水平稳步推进。 

 

资本市场上,除了IPO之外,仍有不少企业拟通过“借壳上市”的方式在相对较短的期限内实现成功上市。借壳上市重组过程中,尤其是涉及复杂交易安排的情况下,除战略、经营及财务问题外,参与企业也会特别关注相关的税务问题。

 

现行税法中存在若干针对企业间兼并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文旨在分享如何有效匹配借壳上市关键步骤与相关税收优惠处理,从而为整个交易落地带来巨大助益。

 

【普华永道干货】A股“借壳上市”的关键税务考量及优化策略

 

 

借壳上市典型交易类型简介

 

 

 

传统意义上的借壳上市一般分为三个步骤,即控股、净壳、入壳三部曲。实务操作中,上述三部曲可按先后顺序独立完成(多为现金购买交易安排)。但在某些情况下,某些特殊交易安排(如资产置换、定向增发等)可合并或简化借壳上市三部曲。

 

考虑到简化交易安排可以缓解借壳上市的资金压力并有机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因此相较于传统的独立交易三部曲,简化交易安排在市场上更受欢迎。但是,基于不同交易方式(股权或资产交易)及交易对价形式(现金或非现金)的排列组合,借壳上市简化交易架构的种类较多。在本文中,我们将分别从“借壳方”和“壳公司”的不同角度作为切入点,以进行相关税务问题的探讨。

 

  • 借壳方实现控股并入壳:借壳方以持有的拟上市公司股权作为对价,取得壳公司向其定向增发的新股;该交易完成后,借壳方实现控股壳公司,并将其拟上市资产成功注入壳公司。

 

【普华永道干货】A股“借壳上市”的关键税务考量及优化策略

 

  • 壳公司实现净壳:壳公司以现金或其他方式剥离/出售原资产(如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以原资产出资新设公司后股权转让、将原资产划转至新设公司后转让新设公司股权等)。

 

【普华永道干货】A股“借壳上市”的关键税务考量及优化策略

 

 

借壳上市的关键税务考量

 

 

 

一般情况下,借壳上市交易安排的主要税务考量包括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此外,若资产交易涉及土地和不动产,则需额外考虑土地增值税及契税的影响。

 

 

从借壳方角度分析

 

 

 

对借壳方而言,其关键考量在于入壳环节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影响及其适用优惠处理的可能性;而以股权交易完成入壳,则直接规避了资产交易的潜在增值税成本,而仅需考虑企业所得税影响。

 

针对借壳方向壳公司转让拟上市公司股权以换取壳公司控制权的股权交易,根据财税【2009】59号文和财税【2014】109号文的相关规定,若满足一定条件,该交易安排有机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从而递延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具体而言,壳公司以股权支付方式(即定向增发)向借壳方获得拟上市公司超过50%的股权(实务中通常为100%股权),且股权支付比例不低于85%,并满足现行税法的其他规定(如重组交易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等),则在借壳方层面无需就转让拟上市公司股权产生的资本利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与此同时,为适用上述特殊性税务处理,在交易后连续12个月内,借壳方不得转让壳公司股权且入壳公司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不得发生改变。

 

 

从壳公司角度分析

 

 

 

对壳公司而言,其关键税务考量取决于不同的净壳方式。一般情况下,基于壳公司原资产的具体属性,可考虑的净壳方式有如下三种模式:

 

  • 模式一:壳公司直接向原控股股东以现金方式出售全部原资产业务包(以下简称“现金出售”),或壳公司以原资产业务包作为对价回购原控股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以下简称“股份回购”);

  • 模式二:壳公司以原资产业务包出资新设公司后向原控股股东以现金出售方式转让新设公司股权;

  • 模式三:壳公司新设子公司并把原资产业务包划转至新设公司,再向原控股股东以现金出售方式转让新设公司股权。

 

 

 

 

模式一

 

 

 

若壳公司本身经营效益低下,原资产可变现价值较低,可以考虑选择模式一。若壳公司选择现金出售方式,从企业所得税角度而言,需确认相应的应税所得,但若原资产价值可变现价值较低或壳公司本身依然存在累计税务亏损,则出售时不会产生较大的应税所得,其企业所得税成本相对可控。从增值税角度而言,根据财税[2011]13号文,若壳公司向其原股东出售其全部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则该资产转让行为有机会无需缴纳增值税。若壳公司选择股份回购方式,对于壳公司本身而言,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影响与上述现金出售方式相同。从壳公司控股股东角度分析,即使壳公司股权回购行为被视为减资,由于壳公司本身经营效益较低,产生溢价整体可控,潜在的企业所得税成本相对较低。

 

 

模式二

 

 

 

若壳公司(非房地产企业)原资产中包括大量土地或不动产,则模式一下的直接出售行为将触发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并非税务最优。该情况下,可以考虑模式二,即以原资产出资成立新公司(即非货币资产出资),并以向原控股股东转让新公司股权的形式实现净壳。从所得税角度出发,在非货币资产出资新设公司阶段,根据财税【2014】116号文的相关规定,壳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在后续新设公司股权转让阶段,壳公司需就转让股权所得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从增值税角度,与模式一相同,在满足财税【2011】13号文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整体资产转让有机会免于缴纳增值税。此外,根据财税【2015】5号文的相关规定,壳公司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土地、房产权属作投资、入股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房屋买卖,新设公司作为承受方需缴纳契税。

 

 

模式三

 

 

 

若壳公司盈利状况较好且土地或不动产溢价较低的情况下,则可以考虑通过模式三实现净壳以在一段期间内递延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即壳公司先新设子公司,再将原资产全部划转至新公司,最后向原控股股东转让新公司的股权。从企业所得税角度而言,根据财税【2014】109号文的相关规定,壳公司将资产划转至新设公司后,可选择不确认划转资产所得,从而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后续股权转让阶段,壳公司才需就转让新设公司股权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该操作下,模式三可以暂时递延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从增值税角度,同模式一,如能满足财税【2011】13号文的相关规定,资产划转有机会避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总结

 

 

 

考虑到借壳上市具体交易方式种类繁多,可简可繁,其相应的税务影响及潜在筹划空间不尽相同。本文仅就其中较为典型的操作步骤分别从借壳方及壳公司的角度进行了探讨,但针对其他可能的交易模式,还是应当就具体案例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

 

基于上述关键税务考量并结合壳公司及借壳方的具体情况,企业可提前设计借壳上市的具体交易流程,选择适用的特殊交易安排,合理选择对价支付方式,以最大程度利用上述各项重组优惠政策。

 

针对企业所得税,企业可在商业可行的基础上考虑以股权作为对价支付方式,并关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其他要求。针对增值税,通常情况整体业务转让形式的资产交易均可满足免税条件,但需履行一定的合规性程序。针对契税及土地增值税,若属于企业改制重组、合并或分立,则有机会免于缴纳相应税款。在匹配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与借壳上市交易步骤时,需通盘考虑整体交易架构及壳公司的具体业务及税收属性(如是否存在累计税务亏损、是否持有土地或房地资产等),因此我们建议拟参与借壳上市的企业在设计交易架构及关键步骤时提前考虑税务因素,在确保税务合规的前提下积极寻求潜在的优化空间,以实现最终落地的重组交易方案税务效益最大化。

 

此外,由于海内外资本市场的估值差异,以往年度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纷纷开始转向国内市场,拆除为海外上市目的而搭建的红筹架构,并通过借壳上市等方式实现与国内资本市场的对接。在拆除投资架构到国内借壳上市过程中将涉及较为复杂的税务处理及利益分配,提前考虑税务优化安排将为整个交易带来巨大的助益。

 

信息来源: 普华永道中国    由四大新鲜事儿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

Author: Ryan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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