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谴责盈科证券有限公司(盈科)并处以罚款399万港元,原因是该公司没有遵守《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财政资源规则)及其他监管规定(注1)。
香港证监会的调查发现,盈科在2021年2月至6月期间及自2022年7月起,没有遵照《财政资源规则》维持300万港元的规定速动资金。
香港证监会亦发现,盈科在并无有效客户常设授权下,将客户证券抵押品不当地再质押予其执行经纪17个月,以获得财务通融,且没有确保被再质押的证券抵押品的总市值不超逾再质押上限。
香港证监会进一步发现,盈科罔顾后果地以借入资金向两名新客户提供1,560万港元的财务通融,而没有实施合理的信贷监控及风险管理措施。2021年4月,该公司亦没有在七个营业日内将其控股公司股权结构的改变通知证监会。
盈科的上述缺失构成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发牌及注册)(数据)规则》、《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及《操守准则》(注2及3)。
香港证监会在决定对盈科采取上述纪律处分时,已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包括:
– 盈科多次及长期没有维持规定速动资金;
– 盈科将客户证券不当地再质押的严重性,以及在收到证监会多次提醒并承诺纠正后,仍然没有纠正有关违规行为;
– 盈科在解决证监会提出的关注事项时表现合作,包括同意委聘独立的检讨机构检讨其相关内部监控措施;及
– 盈科过往并无遭受纪律处分的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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