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公司涉IPO保荐缺失罚没800万,两签字保代各罚150万

https://www1.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24/1027/2024102700018_c.pdf

中金公司(03908.HK,601995.SH)公告,公司因涉嫌上海思尔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思尔芯,原名:上海国微思尔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业务未勤勉尽责,2024年9月25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10月2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151号),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中金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及没收200万元保荐业务收入,此外对签字保荐代表人赵善军、陈立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人民币150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中国证监会对本案已调查完毕,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中金公司为思尔芯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提供保荐服务,赵善军、陈立人为签字保荐代表人。

经查明,中金公司为思尔芯科创板IPO提供保荐服务,在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包括:未审慎核查硬件设备生产情况、未审慎核查软件销售情况、客户走访程序执行不到位、资金流水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审慎核查关联方借款利息计提事项。

中国证监会认为,中金公司在为思尔芯科创板IPO提供保荐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违法行为。对于中金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思尔芯项目保荐代表人赵善军、陈立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监管部门调查过程中,中金公司及相关人员积极提供资料、配合调查。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人民币200万元,并处以人民币600万元罚款。

二、对赵善军、陈立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人民币15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拟实施的行政处罚,公司及相关人员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对于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认定的问题及处罚,中金公司诚恳接受处罚,切实以案为鉴,强化全面整改,坚持以投资者为本,不断强化执业质量管控,把好资本市场「入口」关,夯实「看门人」责任,更好服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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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qswh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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