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披露,欢迎区域法院就詹培忠及其儿子詹剑仑两人串谋诈骗罪作出了定罪,其在秘密借壳上市(或称卖壳)安排中,串谋诈骗该公司、其董事会和股东以及港交所。
据悉,二人经审讯后,12月9日在区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涉案商人马钟鸿被起诉后缺席聆讯,法院早前已发出手令通缉他。王蓓丽亦被认定裁定洗钱罪的罪名成立。
法官将案件押后至明年1月8日以听取被告求情及判刑,以及处理控方的充公令申请。期间詹培忠、詹剑仑及王蓓丽还押惩教署看管。
詹培忠,78岁,亚洲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亚洲资源)时任大股东;及詹剑仑,55岁,亚洲资源时任主席,同被裁定两项串谋诈骗罪名成立。
涉案商人马钟鸿,51岁,被控上述两项串谋诈骗罪名,以及一项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俗称「洗黑钱」),违反《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1)条。马钟鸿于2022年10月25日缺席聆讯,区域法院同日应控方申请,发出手令通缉他。
案发时受马钟鸿聘用的王蓓丽,68岁,被裁定一项「洗黑钱」罪名成立。
有关定罪源自廉政公署早前就证监会所转介的部分而提出的检控,联交所及证监会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据悉,案发时亚洲资源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詹培忠于2008年10月中成为其大股东,他儿子詹剑仑翌日获委任为亚洲资源的执行董事,并于2008年12月19日至2014年12月11日期间担任公司主席。
案情透露,詹培忠及詹剑仑于2013年7月与马钟鸿私下商讨「卖壳」协议,让马钟鸿取得亚洲资源的控制权。三人其后达成协议,以亚洲资源全数股权总值3亿元为基础,由马钟鸿向詹培忠支付共约2.1亿元,以控制该公司七成至七成半的全部已发行股本(「卖壳」协议)。
为执行该「卖壳」协议,詹剑仑先后于2013年7月底及8月初,以亚洲资源主席身分主持董事会会议。在会议上,公司的董事通过及批准让亚洲资源分别透过配售新股及发行可换股票据,集资逾5.5亿元(集资计划)。詹剑仑在两次会议上均有参与投票,并申报自己在该集资计划中不涉及任何利益,而他从来没有向亚洲资源披露上述「卖壳」协议。该集资计划中的新股配售于7月底完成。
亚洲资源其后于同年8月中及9月中分别就该集资计划中的可换股票据的发行发出公告及通函,指该公司并无董事或股东在可换股票据的发行中拥有重大权益,亦无股东须于相关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投票。于2013年10月3日股东特别大会上,詹培忠以股东身份投票支持可换股票据的发行,而最终决议获得通过。
廉署调查发现,詹培忠在集资计划获通过后约一个月,就「卖壳」协议获马钟鸿支付1.69亿元。
案情又透露,詹培忠及詹剑仑向联交所隐瞒推出集资计划的目的,其实是为了增加亚洲资源的全部已发行股本,从而令「卖壳」协议得以执行,二人并致使联交所批准亚洲资源发布与集资计划相关的公告及通函。
同案被告王蓓丽则按照雇主马钟鸿的指示,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期间处理犯罪得益,即本金金额为4,200万元的可换股票据。
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魏弘福先生(Mr Christopher Wilson)表示:“我们欢迎法院的裁决,因为这向公众传递了明确的信息,就是任何人都不宜利用自身的职位来谋取私利,损害少数股东证监会继续与廉署紧密合作,共同打击企业及维持香港资本市场的廉洁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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