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咸蛋说
在实务中,我们首先要知道作为 IPO 企业是需要编制盈利预测报告。那么 ,披露盈利预测报告的情形可以分为「应当」和「可以作为」的情形。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招股说明书(2006 年修订)》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在招股说明书中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情形分为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两种情形。
1、强制性披露: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重大资产购买的,则应当披露发行人假设按预计购买基准日完成购买的盈利预测报告及假设发行当年 1 月 1 日完成购买的盈利预测报告。
2、自愿性披露:除强制性披露的情况外,如果发行人认为提供盈利预测报告,将有助于投资者对发行人及投资于发行人的股票作出正确判断,且发行人确信有能力对最近的未来期间的盈利情况作出比较切合实际的预测,发行人可以披露盈利预测报告。
如果同时在境内和境外实施首次公开发行(即通称的「A+H」),且相关境外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在境外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则出于保证境内外信息披露公平性的考虑,发行人一般也应当在境内披露盈利预测报告。
在披露盈利预测报告的情况下,证监会对于利润实现数低于预测数的情形规定了一定的监管措施,包括解释并道歉、警告、不受理公开发行证券申请等,因此无论是编制还是审核盈利预测报告,都需要承担较高的风险。
根据《盈利预测编制规则》盈利预测报告编制的一般要求:
1、盈利预测报告编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根据《盈利预测编制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发行人应遵循谨慎性和重要性原则合理编制盈利预测报告。发行人在编制盈利预测报告时,应当正确、合理地确定盈利预测基准和基本假设,科学运用盈利预测方法。除政策性因素导致预测期内会计政策发生变化的,预测期间所选用的会计政策应与申报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保持一致。
2、盈利预测报告的模式
盈利预测报告一般为点估计,但《盈利预测编制规则》第五条也规定:发行人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选择弹性预测方法编制盈利预测报告。
3、预测期间的确定
关于预测期间问题,《盈利预测编制规则》第六条规定:发行人在编制盈利预测报告时,预测期间的确定应遵循:申报财务报表的资产负债表截止日在发行人会计年度的前 6 个月(含会计年度的前 6 个月末)的,预测期间应为编制盈利预测报告时的会计年度;申报财务报表的资产负债表截止日在发行人会计年度的后 6 个月的,预测期间应为编制盈利预测报告时的会计年度及下一个会计年度。
盈利预测报告的基本内容
1、基本组成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招股说明书(2006 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盈利预测报告的内容包括盈利预测表及其说明两部分。
盈利预测表的格式应与利润表一致,其中预测数应分栏列示已审实现数、未审实现数、预测数和合计数。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发行人,应分别编制母公司盈利预测表和合并盈利预测表。
盈利预测说明应包括编制基准、所依据的基本假设及其合理性、与盈利预测数据相关的背景及分析资料等。盈利预测数据包含了特定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应特别说明。
2、盈利预测基准是发行人编制盈利预测的基础,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发行人不少于最近 3 年的经营业绩。
2)预测期间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能力、投资计划、生产计划和营销计划。
3)发行人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3、编制假设
根据《盈利预测编制规则》第九条的规定,盈利预测基本假设是发行人根据编制盈利预测时的经济形势和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特点,对预测期间的一般经济环境、经营条件、相关的金融与税收政策、市场情况中的不可控因素所作出的有依据并最合理的假设。这些因素应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编制盈利预测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利率、汇率、税率以及生产经营所需人、财、物等资源供应情况。
盈利预测报告中通常应当披露的编制假设包括:
1)公司所遵循的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无重大变化。 2)银行贷款利率和外汇汇率无重大变动。 3)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改变,所在行业形势、市场行情无异常变化。 4)因各项生产要素价格变动导致的公司成本和费用的变动在管理层可以控制的范围内。 5)公司目前执行的税种、税率无重大改变。 6)境外经营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金融、法律、监管等外部宏观环境无重大变化。 7)其他针对公司所处的特定行业的假设。
4、编制说明
根据《盈利预测编制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盈利预测说明是对预测期间利润形成的原因、预测依据、计算方法所作出的详细说明。编制合并盈利预测表的发行人,应结合母公司和主要并表子公司的盈利预测情况对合并盈利预测进行详细说明,对母公司盈利预测所涉及的重要事项也应进行必要的说明。
1)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和预测期间的生产、营销和对外投资的安排。 2)发行人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3)盈利预测表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各项目的预测依据和计算方法。对盈利预测中预测数较上年变动幅度超过 20% 的项目,应详细说明原因。 4)发行人预测结果与同行业已上市公司的比较分析资料。重点应选择 3~5 家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以这些上市公司在本次发行前最新公布的定期报告相关资料为基础,从生产能力、生产技术先进性、关键生产设备先进性、主要产品档次、销售地域分布、市场占有率等方面分析发行人盈利预测的销售价格、销售量及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产品的平均水平之间的重大差异及重大差异原因。 5)影响盈利预测结果实现的主要问题和准备采取的措施。
5、编制的特别事项
1)盈利预测基本假设与以往年度情况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处理。根据《盈利预测编制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盈利预测基本假设与以往年度情况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发行人应在盈利预测说明中专项披露假设预测期间情况发生重大变动的原因及依据。
2)由于政策性原因导致预测期间会计政策与申报财务报表不一致的处理。根据《盈利预测编制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由于政策性原因导致预测期间会计政策与申报财务报表不一致的,发行人应在基本假设中详细披露会计政策变动的内容,并在盈利预测说明中专项披露预计会计政策变动的原因、依据及影响数。
3)盈利预测表中未审实现数的截止日与盈利预测披露日的间隔。根据《盈利预测编制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盈利预测表中未审实现数的截止日与盈利预测披露日的间隔不得超过两个月。
4)募集资金投向产生效益在盈利预测中的处理。根据《盈利预测编制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募集资金投向产生的效益原则上不得计入盈利预测。如将募集资金项目的效益计入盈利预测,应合理、谨慎地预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及项目进度,在盈利预测说明中专项披露募集资金项目效益的预测依据和预测方法。
对于以募集资金收购股权、与他方合资等方式所获得投资收益的预测,应单独编制被收购股权单位的盈利预测,并在盈利预测附件中提供被收购股权单位不少于最近一年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
5)募集资金到位后的利息收入在盈利预测中的处理。根据《盈利预测编制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募集资金到位后产生的利息收入原则上不得计入盈利预测。如将募集资金到位后产生的利息收入计入盈利预测,应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和募集资金预计闲置时间进行测算,预计闲置时间不得超过半年。根据《盈利预测编制规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在盈利预测报告中可说明:未考虑收购项目和募集资金存款利息的影响数。
6)影响盈利预测结果实现的主要问题是否与盈利预测基本假设相互矛盾。根据《盈利预测编制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影响盈利预测结果实现的主要问题不得与盈利预测基本假设相互矛盾。
盈利预测表各项目的预测方法
1、主营业务收入的预测
主营业务收入应从销售量和销售价格两方面进行预测。
预测销售量应采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以前 3 年同期实际销售量的历史资料为依据,结合预测期间合同订货量、生产经营计划和已实现销售量,考虑预测期间销售量的变动趋势进行测算。
销售价格的预测应以前 3 年实际的销售价格的历史资料为依据,根据市场价格水平、供求关系的变动趋势及公司的定价策略来进行测算。尤其是应当注意考虑销售量变化对销售价格的影响。
预测的主营业务收入中如包括预测期内新投产项目产生的收入,应在有依据并合理地预计投产时间、预测期内产量和销售量、市场价格及其他有关情况的基础上,审慎地进行测算。
2、主营业务成本的预测
主营业务成本预测数应根据单位产品生产成本和预测销售量确定。单位产品生产成本从以下三个方面测算:
1)直接材料成本预测
对可比产品的直接材料成本应根据以往的直接材料成本,考虑单位产品原材料消耗量及原材料价格在预测期间的变化趋势进行预测;对不可比产品的直接材料,应在考虑产品设计和工艺定额对构成产品实体的材料数量进行分项测算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材料的预测成本汇总确定产品的直接材料成本。
2)直接人工成本预测
应根据历史资料以及预测期间的变动趋势进行测算。采用计时工资制的,应根据产品的工时定额和预测期间小时工资率标准进行预测;采用计件工资制的,应按核定的计件单价预测;预测的直接人工成本中应包括预测期间生产人员的福利费。
3)制造费用预测
应根据历史资料以及预测期间的变动趋势进行测算。生产单位的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费根据人员编制和工资增长计划进行预测;折旧费根据最近一期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和预测期间增减固定资产价值以及采用的折旧政策等进行预测;水电费根据水电耗用量及水电价格进行预测等。在预测制造费用总额的基础上,应结合生产计划,确定单位产品负担的制造费用预测数。
在合理预测各类产品单位生产成本、生产产量的基础上,应根据营销计划和产成品发出的计价方法测算单位产品生产成本和主营业务成本预测数。
3、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成本的预测
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成本应按其他业务的性质(如材料销售、技术转让、固定资产出租、非工业性劳务等),以各项目的历史数据为基础,结合预测期间的业务增减变动情况,分别测算各项目的收入和成本费用,谨慎确定预测数。
4、营业税金及附加的预测
营业税金及附加应根据预测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原材料采购计划以及税法规定的营业税率、消费税率、城建税率、教育附加费率等进行预测。
5、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的预测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应根据历史资料及预测期间的变动趋势进行测算。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中的工资及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等项目的预测方法与制造费用中相同项目的预测方法一致。销售费用中的广告费、展览费根据公司的营销计划预测,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应根据历史资料和营销计划测算。
管理费用中与工资相关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应根据预测期间预计的工资支出和规定的计提标准逐项预测。与资产相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无形资产摊销以及其他各种摊提费用等,应根据预测期间预计的资产价值和规定的计提及摊销标准逐项预测。(这里面的房车土印已经在营业税金及附加体现)
6、财务费用的预测
财务费用预测数由预测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三部分构成。利息收入预测应根据预测期间人民币及外币存款数、存期及利率测算。利息支出应根据预测期间的借款计划、银行利率测算。汇兑损失应根据预测期间持有的外币货币性资产、负债及汇率差异测算。
7、投资收益的预测
投资收益应以公司长期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应收款项或委托贷款、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为依据,根据其投资性质、核算方法和收益水平确定投资收益预测数。
预计投资收益占发行人利润总额的比重超过 10% 的投资项目,应取得被投资单位的盈利预测资料,并进行审核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和衍生工具的投资收益原则上不列入预测范围。
8、营业外收支、资产减值损失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预测
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除外)通常不应列入预测范围,营业外支出应按谨慎原则对可能发生的支出加以预测。
对于营业外收入中的政府补助收入,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应根据公司在预测期间享受政府补贴及其他优惠政策的批准文件、预测的相关业务金额以及补贴款预计到账时间进行谨慎测算,按预测期间能够实际收到的补贴款进行预测;如果以前期间收到的补助款项将用于补偿预测期内发生的某些费用,则应根据预测期间内相关费用的预期发生情况和补助款项的预期收到情况,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测算将在预测期间内确认为收益的补助金额。
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应根据预测期间相关资产的购建或开发的有关计划、补助款项的预计收到情况,以及相关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年限,合理测算将在预测期间计入损益的金额。
对于资产减值损失,应根据预测期间预计的各项资产价值(或可收回金额)进行预测。为了谨慎起见,一般不对减值准备的转回进行预测。
目前,对于在盈利预测的编制和审核中如何考虑新企业会计准则下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问题,证监会尚未发布相关的指引。由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对于发行人的管理层而言是不可控的,可能会加大盈利预测与最终实现结果的差异,对此风险要有足够的考虑。
建议:比照上述对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的处理方法,对公允价值变动的收益不应列入预测范围,但对于公允价值变动的损失,如果可以预见到很可能发生的,应当按照谨慎原则加以预测,并列入盈利预测表。
9、所得税的预测
所得税应根据预测的利润总额和法定税率进行预测,并考虑预测期内发生的暂时性差异或者前期的暂时性差异在预测期内的转回对递延所得税费用的影响。享受所得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应根据预测的利润总额、所得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批准文件以及所得税返还进度谨慎预测预测期间能够实际收到的所得税返还款,冲减预测期间的所得税。
另外,在盈利预测说明中,对所得税返还,应披露有关依据;公司法定税率和实际税负不一致时,应作双重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