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确认对一个公司,和对一个会计师而言,究竟有多重要?尽管我们一直以来都认为收入确认是非常非常的重要,但是事实永远比你想的更为重要。最近看了发生的几个事情,更是对这一点颇为感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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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化股份的收入政策
上交所今日发布《关于对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决定对太化股份(600281)和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公司2014年年审**所的注册会计师***、***给予通报批评。
《决定》显示,太化股份在信息披露方面,公司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违规行为。
……
二是公司2014年年报未完整披露收入确认具体方法
公司2014年年报中对贸易收入确认方法只进行了一般性描述,未按规定完整披露贸易收入的具体确认方法,存在误导性陈述。
在我有限的印象中,这是第一个因为“未完整披露贸易收入的具体确认方法”而导致批评的案例。
尽管附注、会计政策披露严格说来首先是种会计责任,但是审计师在这方面总是唇亡齿寒。于是难免心有戚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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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只松鼠的收入确认
另一方面,三只松鼠在收入确认的反馈意见里也冲击了我的认知。三只松鼠的反馈意见中是这样写的:
关于营业收入:
(1)请发行人详细说明不同销售模式下(在线B2C模式、统一入仓模式、自营手机APP、线下体验店、大客户团购渠道)操作流程、定价方式、结算方式、收入确认的原则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说明不同模式下收入确认相关的会计核算过程、相关内部控制的关键环节;对于不同的销售模式请说明与主要客户或平台的具体合作方式、主要合同条款、定价方式、结算方式;说明以上合作方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说明对于电子商务销售、线下销售全部是在发货后4天确认收入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与天猫商城等约定的7天无理由退款矛盾,是否符合谨慎性原则;说明不同平台上的相同产品的定价标准,相同产品的售价是否一致;
(2)请发行人列示报告期内各类产品的主要子产品的销售重量、收入、单价、成本、单位成本、毛利率,并说明收入占比、单价、毛利率变化的原因;
(3)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不同销售模式下收入金额及占比,说明变化的原因;
(4)对于在线B2C模式,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各年涉及各平台的名称、收入金额、交易次数、平均单次交易金额、客户数量、人均消费金额;新客户的数量(说明对新客户的定义)、新客户的带来的收入金额及交易次数、平均单次交易金额、平均新增客户人均消费金额;
(5)请说明报告期内统一入仓模式下的各平台的名称、收入金额,说明该模式下是否可以掌握终端销售客户的相关信息,若有,说明各平台下终端客户的数量、交易次数、平均单次交易金额、人均消费金额;说明主营业务收入按区域划分的依据及相关金额的准确性;
(6)请说明自营手机APP模式下报告期内各期的收入金额、交易次数、平均单次交易金额、客户数量、人均消费金额;新客户的数量(说明对新客户的定义)、新客户的带来的收入金额及交易次数、平均单次交易金额、平均新增客户人均消费金额;说明报告期内各年自营手机APP的推广下载方式、推广费用、不同平台的下载数量及推广收费标准;(7)请说明报告期内各年度线上各销售模式下客户数量、收入金额、人均消费金额,说明人均消费金额变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8)请说明报告期各期各内线下体验店的名称、面积、员工数量、销售收入的金额、同类产品与线上模式下定价策略的差异,说明收入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各期线下体验店购买客户的数量、平均消费金额,是否与线上平均消费金额存在差异及差异的原因;
(9)请说明报告期内各年大客户团购渠道下的收入金额及变动的原因,说明该模式下主要客户名称、采购种类、金额、毛利率;说明同类产品与线上模式下定价策略的差异;
(10)请发行人列示报告期内各月的销售收入金额及毛利率,说明显著变化月份的原因;
(11)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个人账户收付款的情况,如有请说明相关详细情况,包括不限于账号名称、收付款金额、原因及合理性、相关内部控制及运行效果;
(12)请发行人结合业务流程说明计算机系统的相关控制环节,对关键控制环节的设置、执行情况进行详细说明。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计算机系统及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是否合理、执行是否有效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的方法及可行性的依据,说明核查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并说明原因;
(13)请发行人结合各销售模式,说明是否存在单个账户大额采购的情形,如存在列表说明买家账户名称、订单个数、销货数量、销售金额及付款方式,付款方是否和购买方一致,说明单个账户大额采购的原因及合理性;
(1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并说明其他业务收入的明细及变动的原因;
(15)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收入的真实性做专向核查报告,详细说明主要的核查程序(包括实质性程序和分析性分析)和思路;对不同销售模式下收入、客户核查的方法及核查的过程,核查数量及占比、核查金额及占比,说明所选取核查方法的可执行性、说明所选取样本量是否充分的依据;说明发行人产品是否实现最终销售,说明核查方法及比例,说明所选取核查方法的可执行性、说明所选取样本量是否充分的依据;核查结果是否存在差异并对差异说明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这段话足足有15个小问题,1675字,这大概是我看到的最长的一个反馈问题。
尽管这不是众多的IPO公司里,关于收入确认的反馈里篇幅最长的,但是就单一个大的问题而言,我所知范围里长度和复杂程度无出其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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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要求
准则中关于收入确认的标准其实很原则(只说商品销售),准则当中只有五句话: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但是实务操作当中的形态千差万别,从上面的十五个问题里就可以看出来,涉及到的问题可能包括经销商销售、直销客户、平台销售、电商销售、新客户、集团客户、公司客户、个人客户等等等等,细心的同事甚至可能发现,这些可能都是业务上的问题。
因此,绕了半天,会计问题又回归到业务问题——不同业务的形态下,收入确认的具体标准是什么——目前的监管层,希望的是披露的更为的具体(参考如太化股份的有关案例),这样对于财务报表的比较性、会计政策的稳健或者激进倾向,有更多的参考意义。
比如上面的15个小问题中,三只松鼠就被直接提问:说明对于电子商务销售、线下销售全部是在发货后4天确认收入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与天猫商城等约定的7天无理由退款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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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确认的具体标准
实务操作当中,商品销售的收入确认一般会有在发货、签收、验收、对账等环节确认收入,以相关环节的业务特征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但是无论如何,均必须证明在这个时间点满足了准则中的有关要求。比如以六个核桃为例,六个核桃披露的颇为详细:
所以说六个核桃的收入确认政策归纳起来大致为:
经销模式: 签收单确认收入;
直销模式: 商超——收到代销结算清单确认收入;
直销部——送货签收单确认收入;
电商1——直营——收到代销结算清单确认收入;
电商2——自营管理的网点——根据收货信息,以验收或验收截止日确认收入;
具体方法逐一的披露,六个核桃如何确认收入,在什么时点、以什么为标志确认收入,看起来就清楚多了。以六个核桃作为例子,只因为他说的详细具体充分,但并不是建议所有的业务都应该按这样的标准来确认收入。每个公司都应该根据自己不同的业务类型和特点,确定自己具体的收入确认政策,这样才能把业务——财务这一条线理顺,反映自己业务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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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验收可以是收入确认依据,而开票不能作为收入确认依据
一般的业务流程里,都会有……-发货-签收-验收-开票,这样几个环节。我们有的把发货作为收入确认的标志(多在FOB条款下的外贸业务中出现,具体表现为办理好报关手续及货物越过船舷)。更多作为收入确认标志的是签收或者验收。
为什么开票不能作为收入确认的标志呢?
其实前面也提到过,收入确认需要满足准则当中规定的几条标准。确认确认的依据必须代表着已经满足了这几条标准。
从这个意义上,收入确认的标志和收入确认之间应当是满足因果关系。呈现出“收入确认标志出现——满足准则当中的有关条件——确认收入”这样的逻辑,甚至于可以套用于“因为货物已经(_____),所以了满足准则中判断的条件,风险报酬实现了转移”这样的句式。
空格中无论发货、签收、验收等等,在特定的业务环境下都可能成立,但是开发票却是不可以的。我们不能说因为开发票,所以满足了准则中判断的条件,风险报酬实现了转移。也没有任何一种业务的风险报酬是根据开发票转移的。因此,开发票虽然作为业务流程的一环,但是在收入确认的判断中,并不能以开发票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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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职老友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