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国际.于田爽 :境外上市公司拆分子公司挂牌新三板的特殊法律问题分析

文/于田爽 中银国际证券

目前境外上市公司拆分子公司挂牌新三板越来越受到市场的青睐,主要原因是新三板公司股权具有一定的流动性,上市公司可通过出售子公司股权或者以子公司作为融资平台调整公司的整体战略和业务结构,亦有利于通过子公司的企业品牌,扩大上市公司的企业宣传。

 

境外上市公司成功分拆子公司挂牌新三板的案例已不鲜见,本文拟通过远洋地产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地产”)拆分子公司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亿家”)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案例来说明实务操作涉及的相关问题。

 

远洋地产为香港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3377),远洋亿家属于远洋地产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于2016年5月6日正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代码为837149。远洋亿家在拆分挂牌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特殊问题:

 

第一、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享有挂牌公司的股份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应用指引第15项第3(f)段:“上市委员会要求母公司向其现有股东提供一项保证,使他们能获得新公司股份的权利”以及“母公司是否提供此等保证,将会是本交易所审批有关分拆上市建议时考虑的因素之一”的规定,远洋地产须审慎考虑现有股东之权益,保证其股东获得远洋亿家股份之权利。
然而,上述规定与中国大陆的证券法规有一定的冲突,出具上述保证将导致违反大陆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也可能有损其他股东的公平利益,具体如下:
1、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一)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二)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的规定,外国自然人、法人或机构不得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份,除非其为(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3)中国相关机构获准的策略投资者;或(4)属于中国永久居民或在中国工作及居住的香港、澳门或台湾居民的外国自然人,并拥有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价值的证券资产及超过两年证券投资经验。因此,远洋地产的现有股东南丰集团、50%的公众股东因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的规定,远洋地产无法保证其获得远洋亿家的任何股份。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的规定,投资者应获公平对待,不应当存在差别待遇。虽然远洋地产的现有股东中存在合格的投资者,但是其不能因保证向某个股东优先分配股份而损害其他股东的公平权利。
通过论述,远洋亿家的挂牌律师向香港证券联合交易所提交无法保证远洋地产的现有股东在远洋亿家中的股份权利的法律意见书,并请求香港证券联合交易所豁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应用指引第15项第3(f)段的规定,香港联合交易所审查后同意豁免上述规定。
第二、关于境外律师发表意见的事项
股转公司要求香港上市公司拆分子公司在境内挂牌新三板需要境外律师对下述事项发表意见:
(1)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及拆分子公司挂牌是否履行了上市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的章程及其他制度文件的要求;
(2)本次挂牌前所属上市公司是否符合证券交易所及监管部门要求并充分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挂牌公司挂牌前后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保持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一致和同步;
(3)上市公司公开募集资金是否投向挂牌公司业务,投入的金额、比例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4)挂牌公司的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技术等资源要素与所属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系及分开情况,是否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5)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来源于挂牌公司的比例,本次挂牌对上市公司维持独立上市地位、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报告期挂牌公司对所属上市公司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等财务数据的比例及重要财务指标的实际影响。
(6)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与挂牌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以及解决或规范情况。
(7)上市公司及所属企业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员持有挂牌公司股份情况。
(8)挂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的合法合规运行情况,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9)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是否与挂牌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为核实上述事项,远洋亿家在挂牌新三板过程中聘请了境外律师对上述事项逐一发表了法律意见。
第三、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问题
挂牌公司属于远洋地产间接控制的全资附属公司,根据中国大陆法律、法规的规定,挂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追溯到国资相关部门或自然人。在中介机构追溯远洋亿家的实际控制人时,发现香港上市公司远洋地产的股权机构较为分散,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基本相等,且股东之间没有签署任何一致行动协议,同时大股东在远洋地产董事会席位分配上均等,经过分析,不存在单一股东能够控制远洋地产的情形,因此认定香港上市公司远洋地产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该认定结论得到了股转公司的认可。

上述问题为境外上市公司拆分子公司挂牌新三板的特殊问题,除了上述问题,公司挂牌新三板还有其他的一般性问题,有待后续研究。

Author: Ryan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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