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孖士打律师事务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于日前发表的《企业管治守则》(《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条文的咨询总结,宣布修订《上市规则》及《守则》,其中包括提高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在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要求。修订于2019年1月1日起生效。
我们曾于2017年11月8日的法律动态 ,讨论联交所的讨咨询文件建议。本文将根据上期的法律动态总结最后采纳的修订,文中所述条文是指《主板上市规则》条文 (《规则》)。
( 2017年11月8日的法律动态全文: https://www.mayerbrown.com/zh-CHS/hkex-proposes-listing-rules-changes-on-independent-non-executive-directors-and-others-11-08-2017/ )
1.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评估
2. 独立非执行董事“可付出的时间” 及其他
3. 发行人应订立“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股息政策” 及“提名政策”
4. 联交所的新《董事会及董事指引》(《指引》)
联交所在发表咨询总结的同时,亦发布了新《指引》,涵盖:
( 该《指引》原文: http://www.hkex.com.hk/-/media/HKEX-Market/Listing/Rules-and-Guidance/Other-Resources/Listed-Issuers/Corporate-Governance-Practices/guide_board_dir_c.pdf?la=zh-HK )
(a) 董事职责及董事会效率 (当中鼓励上市申请人在上市前至少两个月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b) 董事委员会;
(c) 董事会成员多元化 (当中就“性别多元化”作出具体建议);
(d) 公司秘书(当中就外判公司秘书一职的安排作出具体建议); 以及
(e) 不同投票权架构发行人的企业管治。
如你对上文有任何问题或意见,请与作者或阁下于孖士打律师行的联系人联络。
注:
1《规则》第3.13条详列(但不涵盖所有情况)联交所在评估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时会考虑的因素。
2 建议最佳常规受“自愿披露”规限
3 守则条文受“不遵守就解释”规限
【 作 者 】
赵崇德
孖士打律师行合伙人
电话:+852 2843 2447
邮箱:jacqueline.chiu@mayerbrownjs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