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CEPA新协议下内地进一步放开对香港投资者的投资限制

CEPA新协议下内地进一步放开对香港投资者的投资限制

一、CEPA与CEPA新协议

CEPA即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的简称,是内地与港澳之间的一条制度性合作新路径,是内地与港澳之间经济贸易交流与合作的一座重要里程碑。

CEPA项下主协议签署于2003年,此后年度陆续签署有多份补充协议。2017年6月28日,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副部长高燕与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在香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CEPA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和《CEPA经济技术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两份新协议是内地与香港在 “一国两制”和CEPA框架下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作出的特殊经贸安排,其签署和生效无疑是内地与香港之间CEPA升级的重要组成部分,势必将为两地经贸交流与合作提供更加系统性的制度化保障。根据两份协议文本之约定,两份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其中《投资协议》将于2018年1月起正式实施。

二、CEPA投资协议

《投资协议》是CEPA项下一个内容全新的子协议,也是内地在继《CEPA服务贸易协议》之后于市场准入方面再次单独对香港采用“负面清单”开放方式。《投资协议》全面涵盖投资准入、投资保护和投资促进等内容,开放程度之高、保护力度之大,前所未有。

(一)适格投资者

根据《投资协议》附件1,只有满足如下条件的香港或内地投资者可申请获得《投资协议》下的优惠待遇(包括《投资协议》第五条(国民待遇)、第六条(最惠待遇)、第七条(业绩要求)、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与人员入境)所规定的投资待遇):

1.香港投资者

(1)自然人投资者

根据《投资协议》的约定,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到内地投资,可享受优惠待遇。因此,该等自然人投资者应向相关部门提供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证明,其中属于中国公民的还应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2)企业投资者

香港企业以商业存在形式(包括设立、取得或经营一企业,或者设立或经营一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在内地进行投资的,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方可享受优惠待遇(即需要在申请时提交如下证明文件):

序号

条件

证明文件

   (i)

u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或其他有关条例注册或登记设立,并取得有效商业登记证。

u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签发的公司注册证明书副本;

u  香港特别行政区商业登记证及登记册内资料摘录的副本;

u  香港投资者过去3‍年在香港的公司年报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u  其他证明香港投资者在香港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的有关文件或其副本。

   (ii)

u  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3‍年以上(含3‍年)。

u  自《投资协议》生效之日(即2017628日)起,内地与香港以外的投资者通过收购或兼并的方式取得香港投资者50%以上股权满1年的,该被收购或兼并的投资者属于香港投资者。

  (iii)

u  在香港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期间依法缴纳利得税。

u  香港投资者过去3‍年利得税报税表和评税及缴纳税款通知书的副本;

u  在亏损的情况下,香港投资者须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其亏损情况的证明文件。

  (iv)

u  在香港拥有或租用业务场所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其业务场所应与其在香港业务范围和规模相符合。

u  香港投资者在香港拥有或租用业务场所的证明文件正本或副本。

   (v)

u  在香港雇用的员工中,在香港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和持单程证来香港定居的内地人士应占其员工总数的50%以上。

u  香港投资者在香港的雇员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副本,以及其他有关文件或其副本。

尚未满足以上条件的香港企业,只能以非商业存在形式在内地进行投资才能享受《投资协议》下的优惠待遇。此外,在香港登记的海外公司、办事处、联络处、“信箱公司”和特别成立用于为母公司提供某些服务的公司不属于《投资协议》项下的香港投资者,故不能享受《投资协议》下的优惠待遇。

2.内地投资者

寻求从事、正在从事或者已经从事一项涵盖投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企业在香港投资的,可申请享受《投资协议》项下的优惠待遇;前述“企业”包括例如公共或私人机构、公司、企业、合伙、合资企业和组织、基金会、代理、合作社、信托、社团、协会等及其分支机构。

此外,根据《投资协议》的约定,针对《投资协议》涵盖的非服务业投资领域,香港承诺不就第五条(国民待遇)、第六条(最惠待遇)、第七条(业绩要求)、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与人员入境)规定的义务,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内地投资者增加任何限制性措施。

(二)投资准入

在投资准入方面,《投资协议》扩大了内地在CEPA框架内有关投资的承诺,包括:1) 把投资准入扩大开放至非服务业,进一步提升了两地间的投资自由化水平;2) 在非服务业投资领域仅保留26项不符措施,并在船舶、飞机制造、资源能源开采、金融市场投资工具等方面采取了更加优惠的开放措施(而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以及3) 明确了在投资领域将继续给予香港最惠待遇,这将使香港继续保持内地对外开放的最高水平。

1.限制投资领域(表格系笔者自行整理归总,仅供参考,具体规定仍应以《投资协议》文本内容为准)

 

序号

部门

《投资协议》下的特别管理措施

1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开发

n  香港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含国际组织)可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开发活动或在大陆架上为任何目的进行钻探,但须经中央政府或内地有关部门批准。

2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

n  香港投资者可参与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的开采,但目前只能通过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或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公司签署产品分成合同的方式进行。

n  就陆上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在专营权向内地投资者全面开放时,香港投资者可以合资、合作的方式从事陆上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的开发。

n  但香港投资者投资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非常规资源的开发不受以上措施的限制。

3

矿产开采和冶炼

n  香港投资者可投资稀土冶炼分离,但限于合资。

n  香港投资者可投资石墨开采,但限于合资。

4

交通运输工具制造

n  香港投资者可投资汽车整车(乘用车和商用车)、专用车制造,但内地方占股须不低于50%

n  同一家香港投资者可在内地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内地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内地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

n  香港投资者可投资地面、水面效应飞机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制造,但须由内地方控股(即包括香港投资者在内的所有境外投资者直接或间接的投资比例之和不超过49%)。

5

公开市场交易

n  除以下段落另有规定外,香港投资者不得在内地的交易市场、公开市场或场外交易市场自行交易或通过他人交易,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在内地投资:

1)货币市场工具(包括支票、汇票、存单);

2)外汇;

3)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和期权;

4)汇率和利率工具,包括掉期和远期利率协议等产品;

5)可转让证券(B股除外);

6)其他可转让票据和金融资产。

6

证券期货交易

n  下述香港投资者可在内地开立相关证券账户和相关期货账户: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QFIIRQFII);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QFIIRQFII)从事证券、期货等交易时须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资格审批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额度,须遵守相关资格审批、额度、持股股比、投资范围、资金汇兑、锁定期和资产比例限制等要求;

2)在内地工作和生活的香港永久性居民;

3)参照内地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制度进行投资的香港投资者;

4)作为内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香港自然人;

5)从事内地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香港投资者;

6)参与沪港通、深港通的香港投资者的名义持有人(即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7)参与债券通的香港投资者的名义持有人(即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可的香港地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8)符合中央政府或内地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的其他香港投资者。

7

银行间债券市场

n  下述香港投资者可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1)香港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可在银行间市场投资债券现券、债券回购、债券借贷、债券远期,以及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等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的交易;

2)符合条件的香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的产品,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现券等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的交易;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QFIIRQFII)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现券等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的交易;

4)已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香港参加行可开展债券回购交易;

5)符合中央政府或内地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的其他香港投资者。

8

银行间外汇市场

n  香港货币当局、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人民币业务清算行、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民币购售业务香港参加行可参与内地银行间外汇市场从事外汇交易。

9

原子能

n  内地有权在乏燃料后处理、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废物处置、核进口业务方面采取措施,但本项保留的权利不适用于香港投资者投资核电站的建设和经营以及同位素、辐射和激光技术。

10       

传统工艺美术和中药

n  内地有权采取或维持任何关于宣纸及墨锭生产等传统工艺美术的措施;

n  内地有权采取或维持任何关于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的措施。

11

土地

n  内地有权采取或维持任何措施限制香港投资者及其投资使用或承包经营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12

所有部门

n  香港投资者在内地进行投资,应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并遵守有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收付及跨境证券投资额度等外汇管理规定。

n  香港投资者使用人民币在内地进行投资的,应遵守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有关规定。

n  香港投资者可在内地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下,向内地境内企业提供人民币和外币的融资。

n  内地保留基于外债管理制度对境内企业和个人举借外债采取措施的权利。

n  内地保留采取或维持任何关于内地投资者及其投资获得政策性金融、开发性金融服务(目前指由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及国家开发银行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措施的权利。

n  内地保留采取或维持任何关于政府直接或间接对企业出资所形成的各类权益的评估、转移和处置的措施的权利,但不包括经交易后不再属于政府直接或间接对企业出资所形成的各类权益的资产评估、转移或处置。

n  内地保留采取或维持给予少数民族聚居区任何权利或优惠措施的权利,以平衡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平。

2.禁止投资领域(表格系笔者自行整理归总,仅供参考,具体规定仍应以《投资协议》文本内容为准)

 

序号

部门

《投资协议》下的特别管理措施

1

矿产开采和冶炼

n  香港投资者不得投资稀土开采;

n  香港投资者不得投资钨、钼、锡、锑、萤石开采。

2

政府授权专营

n  香港投资者不得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雪茄烟、烟丝及其他烟草制品(包括全部或者部分由烟叶作为原材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制品)的生产。

3

原子能

n  香港投资者不得投资放射性矿产资源的开采、冶炼、纯化、转化、同位素分离,核燃料生产加工。

4

所有部门

n  香港投资者不得成为证券交易所的普通会员和期货交易所的会员。

n  香港投资者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在内地开展经营活动,也不得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n  对于含有“香港投资者不得投资”、“内地方控股”、“内地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行业、领域或业务,香港投资者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CEPA是内地对外开放的最高水平体现,此次通过新签署的《投资协议》更是进一步加大了对香港投资者的开放力度,比如飞机、船舶制造业等领域至今尚未出现向其他国外资本开放的信号。有学者分析认为,在港企已有的服务业、轻工业及房地产业投资基础上,伴随着内地能源开采、金融市场等领域进一步开放,香港资本进入内地高端制造业和服务业的步伐必将提速。

三、CEPA经济技术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是对CEPA及其补充协议中有关经济技术合作内容的全面梳理、更新、分类和汇总,同时又根据两地经贸合作的实际需要提出了新的合作内容,例如针对香港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设置了专章、支持香港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设立了次区域经贸合作专章、推进和深化两地在泛珠三角区域及前海、南沙、横琴等重大合作平台的经贸合作等。此外,《合作协议》还根据香港经济发展的需求,在原有基础上对金融、旅游、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商标品牌等领域的合作进行了务实的修改和更新,完善了合作机制,充实了合作内容。笔者对内地和香港在《合作协议》项下几个重点领域的合作择要梳理如下:

序号

领域

措施

1

金融领域

(《合作协议》第五条)

1)银行

n  支持内地银行利用香港的国际金融平台发展国际业务。

n  支持内地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审慎将其国际资金外汇交易中心移至香港。

n  支持内地银行审慎开展在香港地区以收购方式发展网络和业务、以及赴香港开设分支机构经营业务等。

n  为香港银行在内地中西部、东北地区和广东省开设分行设立绿色通道。

n  鼓励符合条件的香港银行到内地农村设立村镇银行。

2)跨境人民币

n  促进跨境人民币资金双向流通机制及两地更紧密的金融合作,包括积极推动跨境投资业务的发展,扩大香港市场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推动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作为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主渠道,以进一步完善内地与香港跨境人民币结算基建。

3)资本市场

n  积极支持符合资格的香港保险业者参与经营内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n  支持香港的保险公司设立营业机构或通过参股的方式进入市场,参与和分享内地保险市场的发展。

n  支持符合香港上市条件的内地企业(包括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保险企业)赴香港上市,为内地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到境外市场直接上市融资创造便利条件。

n  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期货公司在香港设立的子公司在港依法开展业务。

n  继续鼓励内地企业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和外币债券,推动实现内地企业在香港发行人民币计价股票,利用香港平台筹集资金,并推动实现H股全流通。

n  积极推动两地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包括积极推动两地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支持香港发展针对内地金融市场的离岸风险管理业务,并研究两地债券、场外金融衍生品及大宗商品衍生品市场的互通模式。

n  积极研究深化内地与香港商品期货市场合作的途径和方式,推动两地建立优势互补、分工合作、共同发展的期货市场体系。

n  研究进一步放宽香港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持股比例限制,降低准入门槛;视情况逐步增加香港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港资控股两地合资证券公司的家数。

n  研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有序扩大两地互联互通标的,设定建立互联互通下的投资者身份识别机制的时间表,待相关条件具备后推出实施将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纳入标的范围的方案。积极支持推动包括债券市场在内的两地金融基础设施互联合作。

n  内地在金融改革、重组和发展中支持充分利用和发挥香港金融中介机构的作用。

2

会计合作

(《合作协议》第八条)

n  支持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香港会计专业人士成为内地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n  支持取得香港会计师资格的内地会计专业人士成为香港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n  支持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在香港设立代表处、分支机构,发展成员所。

n  鼓励两地会计师事务所在深化“一带一路”建设、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等业务中加强合作和交流。

n  完善内地注册会计师考试和香港会计师专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互免机制。

3

次区域经贸合作

(《合作协议》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

n  研究CEPA框架下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进一步扩大对香港服务业开放。鼓励香港通过自由贸易试验区,积极参与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发挥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依托港澳、服务内地、面向世界”的战略定位优势,深入推进粤港服务贸易自由化。

n  鼓励香港中小微企业和青年到自由贸易试验区创业。

n  支持前海、南沙、横琴在金融、交通航运、商贸、专业服务、科技等重点领域继续先行先试,进一步扩大对香港开放,探索与香港深化经济合作的新模式。

n  推进粤港人才合作示范区建设,支持香港青年到南沙、前海、横琴发展创业,例如粤港澳青年创业工场、青年梦工厂等。

4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合作协议》第二十三条)

n  积极推进《国家质检总局与香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关于进口葡萄酒经香港中转内地的检验安排谅解备忘录》的磋商进程,积极开展合作,在符合双方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经香港中转输内地葡萄酒产品采取便利通关等相关措施;

n  积极推动香港检测实验室与已加入设有国家成员机构的认证检测国际多边互认体系(如IECEE/CB体系)的内地认证机构开展合作,成为该互认体系所接受的检测实验室。

n  积极考虑推荐一家符合条件的位于香港的认证机构作为中国国家认证机构(NCB)加入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合格测试与认证组织(IECEE)。

n  研究符合条件的香港企业在内地开设的认证机构,申请成为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制度的指定认证机构。

5

专业人员资格互认

(《合作协议》第二十五条)

n  继续内地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与香港产业测量师、工料测量师的资格互认工作。

n  继续推动内地房地产经纪人与香港地产代理的专业人员资格相互承认工作。

n  在建筑及相关工程、房地产等领域开展专业人员资格的相互承认,并研究推进建筑领域专业人员资格互认后的注册和执业工作。

n  启动勘察设计注册电气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互认的交流工作,开展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测绘工作的技术交流。

n  研究内地监理工程师与香港建筑测量师资格互认继续开展的相关事宜。

n  开展两地风景园林专业的技术交流工作。

n  允许2009331日及以前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的香港居民,在参加内地税务师资格考试时,可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

6      其他重点领域

n  旅游合作(《合作协议》第六条)

n  法律和争议解决合作(《合作协议》第七条)

n  会展业合作(《合作协议》第九条)

n  文化合作(《合作协议》第十条)

n  环保合作(《合作协议》第十一条)

n  创新科技合作(《合作协议》第十二条)

n  教育合作(《合作协议》第十三条)

n  电子商务合作(《合作协议》第十四条)

n  中小企业合作(《合作协议》第十五条)

n  知识产权合作(《合作协议》第十六条)

n  商标品牌合作(《合作协议》第十七条)

n  中医药产业合作(《合作协议》第十八条)

《合作协议》进一步深化了内地与香港在金融、文化、中小企业合作等14个重点领域的合作,还将两地“一带一路”建设背景下的经贸领域合作纳入CEPA框架下,大大加强了两地机构的合作,有力地推动了两地企业“并船出海”、携手把握国家“一带一路”及“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所带来的重大机遇。

内地与香港互为最重要的投资伙伴,通过《合作协议》,内地将进一步支持香港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深化次区域合作,使香港更深地融入我国的国家发展战略,更深地参与国家改革开放大局,这不仅有利于内地与香港经济的全面深入融合、实现内地与香港的共同发展,而且将直接惠及香港投资者在内地的投资、创业,保持香港的竞争优势,为香港的繁荣稳定发展提供新的空间和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四、结语

自香港回归尤其是2003年CEPA签署以来,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经贸合作日趋紧密:有资料显示,1997年香港与内地货物贸易总额为1142亿美元、服务贸易总额仅为52亿美元,而截至2016年,香港与内地货物贸易总额已跃升至4973亿美元、服务贸易总额也已发展到401亿美元。此外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底,内地累计批准港资项目近40万个,主要集中在房地产、银行业、通讯业等领域;内地实际使用港资9147.9亿美元,占累计吸收境外投资总额的52.1%。香港资本进军内地的势头依旧强劲,而且内地欢迎外资进入的信号始终明朗。

众所周知,随着2016年四部外商投资相关法律的修改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非负面清单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已由此前的审批制变更为现在的备案制,投资相关的行政程序已得到极大简化,而伴随着眼下《投资协议》对港资在内地非服务业领域投资准入的进一步开放,笔者相信未来香港资本必定能在内地迸发更大的活力。

作者简介

王伟斌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逄丽丽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资深律师

张梦怡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作者声明

1. 本文封面及正文图片来自网络,著作权归原权利人。

2. 本文中统计数据均来源于网络,作者不对其真实准确性承担责任。

本文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作者对外不承担责任。

CEPA新协议下内地进一步放开对香港投资者的投资限制

Author: Ryan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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