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问律师事务所 :外商投资境内医疗机构政策与模式解读

随着中国经济水平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医疗机构正逐渐成为一个极具发展潜力的投资领域。近年来,中国政府逐渐放宽对医疗机构的外商投资准入限制,允许外国资本在中国境内设立独资医疗机构,或以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既有医疗机构的经营。海问撰写了本期《外商投资境内医疗机构政策与模式解读》,旨在简要介绍中国关于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的法规政策及投资模式。

一、外商投资境内医疗机构的主要立法

中国目前关于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的主要立法为卫生部和原外经贸部于2000年联合颁布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外商在中国境内应采取合资或合作的形式设立医疗机构,不得设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暂行办法》对外商投资设置医疗机构的准入要求、设立程序等进行了规定。

2010年11月,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五部门颁布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将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由限制类调整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并要求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股比限制,对外商独资医疗机构先行试点、逐步放开。随后,2011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由限制类调整为允许类。

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试点和放开亦在推进。继允许香港、澳门、台湾投资者设立独资医疗机构、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上海自贸区设立独资医疗机构之后,2014年7月,国家卫生和计划委员会、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开展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允许境外投资者通过新设或并购的方式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设立外资独资医院。

2014年11月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修订稿将外商投资医疗机构重新列入限制类,并且将其投资形式限于合作。海问理解,修订稿同中国政府逐步放开外商投资境内医疗机构的趋势并不一致,鉴于修订稿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存在进一步修改的可能。

二、外商直接持股境内医疗机构

(一)中外合资医疗机构

外商与中国境内机构以合资形式设立医疗机构、或外商参股境内已有的医疗机构,是目前外商投资境内医疗机构的主要模式之一。在此种模式下,合资医疗机构为独立企业法人,设立董事会作为合资医疗机构的最高决策机关,合资各方按照股权比例分担风险和分享利润。

《暂行办法》对中外合资医疗机构的设立制定了相关标准,包括:合资医疗机构的设置与发展必须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医疗机构的中外双方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合资中外双方应当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中外合资医疗机构的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人民币,且中方在合资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合资期限不超过20年等。

中国政府对港澳投资者在境内设立中外合资医疗机构执行国民待遇政策,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与《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及《关于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置医疗机构,其设置的标准和要求按照内地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办理。

中国目前已经设立的中外合资医疗机构包括上海德济医院有限公司、上海嘉会国际医院有限公司、浙江慈林医院有限公司等。

(二)中外合作医疗机构

《暂行办法》允许外商以中外合作企业形式设立或参股境内医疗机构。在中外合作企业模式下,合作企业可以为独立法人,也可以为其他实体,合作各方通过合作合同约定投资方式、收益分配、经营管理方式等事项。

中国政府对中外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要求与中外合资医疗机构一致,均执行《暂行办法》的规定,其详细内容参见本文第二部分(一)的阐述。此外,港澳投资者在境内设立中外合作医疗机构执行国民待遇政策。

根据海问的经验,尽管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合作各方可以选择较为灵活的合作形式,但在实践中,多数知名的中外合作医疗机构通常选择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从事经营活动。此类先例包括:北京和睦家医院有限公司、上海东方国际医院有限公司、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等。

(三)外商独资医疗机构

中国相关主管部门于2014年7月颁布《通知》,规定外商可以通过新设或并购的方式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设立外资独资医院。此前,中国政府仅允许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设置医疗机构、其设置的标准和要求按照内地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办理;允许台湾投资者在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设立独资医院;允许符合规定的外国投资者经批准在上海自贸区设立独资医院。

《通知》中规定了设立外资独资医院的要求,其中包括:申请设立外资独资医院的境外投资者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应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拟申请设立的外资独资医院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此外,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还应符合试点省(市)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海问理解,尽管《通知》允许境外非港澳投资者在中国特定城市设立外商独资医院,但《通知》本身属试点性质,并且根据《通知》规定,试点省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均有权就设立外商独资医院设定条件和要求。据此,现阶段外商在中国境内设立独资医疗机构,需要进一步了解所在省主管部门对此类申请的态度和政策,有关审批也可能采取个案审批的方式。

目前在中国境内批准设立的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案例包括台资独资的上海禾新医院有限公司,港资独资的深圳希玛林顺潮眼科医院有限公司等。

三、外商间接持有境内医疗机构

外商间接持有境内医疗机构的模式下,外商以现金或其他资产出资,单独或者与境内合作伙伴共同设立从事医疗投资和管理的平台公司,通过新设或者收购的方式将相关医疗机构纳入该平台公司控制和管理之下。

实践中,外商间接持有境内医疗机构已有较多案例,如华润医疗集团通过与昆明市卫生局合资设立华润昆明儿童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从而间接持有昆明市儿童医院的权益。

四、外商以协议形式管理境内医疗机构

外商(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与境内医疗机构签订管理协议获得对境内医疗机构的管理和运营权,是一种特殊的投资模式。此种模式下,外商以现金或其他资产出资,单独或者与境内医疗机构的拥有人(通常是政府部门或者国有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管理公司,通过管理公司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协议安排,经营和管理医疗机构、收取管理费用。

2013年在香港主板上市的凤凰医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医疗”)即采用了上述模式。凤凰医疗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北京凤凰联合医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相关境内医疗机构签署”投资-托管-移交”协议。凤凰医疗承诺作出固定投资,改善医疗机构的医疗设施和诊疗服务水平,以换取一定年限内管理和营运相关医疗机构、收取管理费的权利以及向相关医疗机构供应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的权利。此种模式下,管理公司一般有权任命相应医疗机构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

五、小结

综上所述,海问认为,在现行立法下,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投资境内医疗机构已有一定先例可循,是可资借鉴的投资模式;随着中国政府逐渐放宽相关领域的限制,外商以独资形式投资设立境内医疗机构,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此外,外商亦可通过间接持有或协议控制等方式投资境内医疗机构,获得相应收益。

海问在代表外国投资者投资境内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产业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近年来,海问多次代表境内外知名投资者投资位于中国境内的医疗机构、制药公司、医疗器械制造商等企业和机构。

海问将对相关领域的立法及实施情况予以持续关注,并及时报告相关的重大进展。

2014年11月28日

 

©2014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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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Ryan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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