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内地从事鞋履生产及销售业务的富贵鸟(01819),在本月12日才就遭到香港交易所撤销上市资格而上诉,在正常上市地位最终是否成功力保之际,却已遭到福建泉州中院颁布裁定书,宣告公司破产。
富贵鸟在公告内指出,在本月24日收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中院民事裁定书,指出在今年8月23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富贵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并终止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宣告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破产。
富贵鸟自2016年8月31日起停牌,迄今已近3年,至今年8月12日上市委员会决定取消公司上市地位,并在8月20日申请复核,至8月21日收到上市科主管回复,接纳复核取消上市地位的申请,并将通知公司复核聆讯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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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31日,富贵鸟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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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6日,泉州中院裁定受理富贵鸟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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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9日,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未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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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3日,债权人会议部分表决组二次表决仍未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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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6日,管理人向法院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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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9日,香港联交所发函告知富贵鸟被取消上市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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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0日,向上市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取消上市地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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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3日,泉州中院驳回管理人申请,宣告富贵鸟破产
富贵鸟重整失败转入破产
2019 年 8 月 23 日,泉州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8)闽05破4号之五),正式裁定驳回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并终止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宣告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破产。
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黄春辉。
2018年7月26日,本院根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贵鸟股份”)重整一案,并指定富贵鸟股份清算组担任管理人。2019年7月26日,管理人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称虽然普通债权组经两次表决均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该草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申请法院裁定批准的情形,故请求法院裁定批准富贵鸟股份重整计划草案。具体理由如下:1.本案中有争议的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下简称“厦门国际银行”)账户中的10,837,381.13元(截至2018年8月31日,孳息另计)是否属于保证金涉诉未决。管理人已全额预留并将其纳入普通债权组参与表决。若法院最终支持厦门国际银行的主张,则该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会受到实质性损害,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2.职工债权及税款债权(纳入普通债权的部分除外)全额清偿,不作调整。且该两类债权人已全部书面同意《重组计划草案》。3.普通债权在破产清算条件下的清偿率为2.5%,重整情况下的清偿率不低于2.5%。4.本案不进行出资人利益调整,因此《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不适用。5.《重整计划草案》对清偿顺序的安排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同时,“普通债权调整方案”的规定适用于全体普通债权人,公平对待普通债权组的全体成员。6.重整投资人以整体富贵鸟股份含货币资金在内的资金及营业事务、全体职工的方式参与重整,延续富贵鸟品牌效应,充分发挥富贵鸟的品牌优势,继续为社会和经济建设作出贡献,《重整计划草案》中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与此同时,管理人还向法院提交了富贵鸟股份工会、富贵鸟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和平签字)请求法院支持重整草案的报告。
本院查明,2019年1月22日,本院根据管理人申请,裁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19年4月25日。2019年4月25日,管理人向本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本案先后两次以书面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投票截止日分别为2019年5月24日与2019年7月21日。重整计划规定的重整方式如下:由重整投资人整体承接富贵鸟股份全部资产、营业事务、部分债务、全体职工,重整投资人提供的对价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清偿各类债权。在重整计划草案中不进行出资人权益调整,不涉及对富贵鸟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的调整或处理。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富贵鸟股份的主体资格存续,由股东另行处理。因重整计划草案仅对普通债权进行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由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其他债权组不参加表决。
重整计划草案第一稿主要内容为:重整投资人出资 2.25亿元(其中 1.65亿元为现金,6000 万元为购物券),此方案下,职工债权、税款债权不作调整,清偿率为100%;普通债权的清偿率约为 2.7%,其中现金部分约为 1.1%,购物券部分约为 1.6%。同时采取差别清偿的方式,20 万元以下的部分清偿率为 20%,现金部分仍为 1.1%,购物券部分为 18.9%。该方案经普通债权组表决,应到会有表决权债权人 349家,债权总额3,082,038,562.57 元,实际到会 347 家,代表债权额 3,081,975,656.96 元。同意票债权人 137家,占到会有表决权债权人人数的 39.48%,代表的债权金额为213,194,223.32元,占有表决权普通债权总额的 6.92%。
重整计划草案第二稿主要内容为:重整模式基本不变,清偿方式变更为全部现金清偿。重整投资人支付的对价视债权人选择不同清偿期限而定。若债权人全部选择六个月清偿期限的,则重整投资人支付对价为2.28亿元;若债权人全部选择二年清偿期限的,重整投资人支付对价在2.28亿元至2.4亿元之间。此外,评估机构《分析报告》附件“其他应收款评估明细表”序号第3至第14中富贵鸟股份对12家债务人的其他应收款(清算价值69,102.07元)不由重整投资人承接,该项资产按照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处置方案处理。此方案下,职工债权、税款债权不作调整,清偿率为100%;普通债权20 万元以下的部分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完毕,清偿率为20%。20 万元以上的部分,若债权人选择六个月清偿期的,清偿率为2.51%;若选择二年清偿期的,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二年内分三期清偿完毕,清偿率2.85%,具体如下:第一期在六个月内按 1.2%比例清偿,第二期在二十个月内按 0.55%清偿,第三期在二十四个月内按 1.10%比例清偿。
经普通债权组二次表决, 应到会有表决权债权人 349 家,债权总额3,082,038,562.57 元,实际到会 348 家,代表债权额 3,081,990,066.96 元。同意该方案的普通债权人 235 家,占到会有表决权债权人人数的 67.53%,代表的债权金额为766,758,608.55 元,占有表决权普通债权总额的 24.88%。
本院认为,债权人自治原则是破产程序应当遵循的法治原则。债权人会议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慎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不得滥用强制批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券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富贵鸟股份重整计划草案经两次表决,均未获得通过,且同意票债权人代表的债券额比例偏低,故本院对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不予批准。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
二、终止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三、宣告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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