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关于建立「有限责任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建议

来源 | 普华永道中国 

香港政府关于建立「有限责任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建议


摘要

财政司司长于2019-20年度的财政预算案中提出,香港政府“正研究建立一套适用于私募股权基金的有限合伙制度,目标是提供更多基金结构供业界选择”。为此,财经事务科牵头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香港证监会)、库务科和香港税务局组成了专责工作小组,提出了关于建立有限责任合伙私募基金制的建议《建议》。专责工作小组目前正在向各类机构组织寻求意见,从而拟定条例草案以提交至立法会审阅。


本新知就上述《建议》,总结了市场参与者,包括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房地产投资基金及基建基金,应重点关注的事项。


详细内容


现时的《有限责任合伙条例》并不适用于投资基金,因此上述《建议》的目的是建立一套有别于现行《有限责任合伙条例》并且适用于投资基金的有限责任合伙基金制度,而现行的《有限责任合伙条例》将仍然适用于现存的一般非基金有限责任合伙。


以下为《建议》涵盖的不同范畴要点:


有限责任合伙基金(下称 “有限合伙基金”)制度的重要特点之建议


  • 设立有限合伙基金的目的是为了替投资者管理投资。

  • 有限合伙基金制度将是注册制。

  • 有限合伙基金必须最少有两位合伙人 (即一位普通合伙人及一位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须为一间香港私人公司,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是个人、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或任何其他法团。

  • 该有限合伙基金必须根据有限合伙协议成立,且在香港拥有一个注册地址和商业登记证。

  • 一般情况下,除非该有限合伙基金从事香港证监会监管范围内的活动,否则该有限合伙基金通常不会受到香港证监会的监管。

  • 普通合伙人须委任一位投资经理以执行日常投资管理职能。该投资经理可以是证监会授权机构、持牌公司、指定的会计专业人士或指定的法律专业人士。同样地,如果该投资经理从事受证监会监管的活动,该投资经理须持有相关证监会牌照。

  • 不对有限合伙基金设置最低资金要求,亦不对其设置投资范围限制。


注册要求


  • 《建议》提及有限合伙基金向公司注册处注册的各种要求。

  • 公司注册处是有限合伙基金的登记机关,并且会保存有限合伙基金的相关注册信息。

  • 法例将授权公司注册处足够的执行权力,以监督有限合伙基金的合规情况包括注册登记、周年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要求。


税务和印花税处理


  • 与其他类型基金一样,如果符合《税务条例》相关条款下的“基金”定义,并符合其他豁免条件,该有限合伙基金亦可以在香港豁免利得税。

  • 鉴于有限合伙基金的权益不是股份、股票、债权证、债权、债权股额、基金、债券或票据,亦并非由单位信托发行的单位,因此该有限合伙基金的权益并非《印花税条例》下定义的“证券”。鉴于此,关于发行、转让、赎回有限合伙基金权益无须缴纳香港印花税。

  • 如果以应当征收香港印花税的资产 (如香港股票或不动产) 作为对价取得有限合伙基金的权益,则该资产的转让应缴纳香港印花税 。

  • 如果有限合伙基金将应税资产转让给该基金的有限合伙人,该转让亦需要缴纳香港印花税。


根据现行《有限责任合伙条例》成立的基金是否可以转为新制度下的有限合伙基金


  • 根据现行《有限责任合伙条例》注册的基金可以转换至新制度下的有限合伙基金,同时基金的特性及持续性不会受到影响。如果该转换不涉及任何资产转让或实益所有权的变化,基金在转换时亦不涉及香港利得税或印花税的影响。


其他要点


  • 合伙人之间的契约自由 – 每个有限合伙基金受到有限合伙协议的监管,所有条款及条件都应在有限合伙协议中列明。

  • 有限合伙人的安全港活动 – 《建议》举出了一些例子,展示有限合伙人可以进行一些不会影响其有限责任的安全港活动。这些安全港活动不会构成有限合伙基金的管理活动。专责工作小组特别参考了外国相关制度的经验以制订此类建议。

  • 有限合伙基金清盘 – 《建议》考虑有限合伙基金应采取一个简便且成本高效的解散和/或清盘机制,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 《建议》亦考虑反洗钱/打击恐怖分子筹集资金的要求、记录的保存、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的权力和法院的权力、违规和罚款等等。特别地,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或其他部门)拥有制定有限合伙基金相关规则的权力。

  •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 《建议》要求有限合伙基金的财务报表必须每年经由执业会计师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或其他同等准则)进行审计。



要点总结


我们很高兴看到香港政府回应业界关于建立更现代化的制度以迎合香港私募基金发展的期望,并拟订了一份全面的《建议》来推动其发展。这份《建议》反映业界期望推行一个简单及容易操作的制度,我们期待政府发布进一步细节和法例草案,届时我们将会提供更多意见及更新。


我们预计上述《建议》将会为香港带来更多机遇,特别是对于香港在大湾区所担任的核心角色尤其重要。届时,适用于对冲基金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房地产投资基金和基建基金的有限合伙基金制度,将会优势互补,吸引更多的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人来香港,并为业界提供关于架构和商业实质所在地的更多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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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Ryan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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