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律师事务所.林丹静:限制复工期的性质及工资发放问题解析

来源 | 劳动法在线

作者 | 德恒律师事务所.林丹静

德恒律师事务所.林丹静:限制复工期的性质及工资发放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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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后,各地政府相继出台了文件,限制企业正常复工或要求企业采取灵活办公方式。关于限期复工期的性质是否为休息日,目前各方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限制企业复工系政府为了控制疫情而采取的行政应急处置措施;限制复工期并非法定的休息日或节假日,而是企业停工期。在限制复工期内,被限制复工企业应按停工、停产的相关规定向员工发放工资;未被限制复工的企业,按正常工资标准向员工发放工资即可,无须向员工发放加班费或安排补休。


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通知春节假期延长。随后,不少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通知文件,要求企业延期复工或采取灵活办公方式工作。这些地方政府文件虽然大都规定了限制复工的时间,但却未对限制复工期的性质是否休息日予以明确。

限制复工期的性质是否属于休息日,直接关系着这段时间员工提供劳动是否要获得加班费问题,但实践中各方观点并不统一。有鉴于此,笔者针对政府限制复工期的性质及工资支付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供各方参考。




一、企业延期复工期间的性质系企业停工期,而非员工法定节假日或法定休息日


笔者认为,限制企业复工系政府为了控制疫情而采取的行政行政应急处置措施;限制复工期并非法定的休息日或节假日,而是企业停工期。理由如下:

(一)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法定节假日、法定休息日的法律文件中,均无“延期复工假”这一种类

我国关于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规定,其法律依据分别是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这两份文件中都不包含延期复工的假期。另外,国务院也未专门发文设置延期复工假。因此,限制复工期并非国务院明文认可的法定节假日或法定休息日。

(二)各地政府出台通知文件的权力来源依据,显示政府限制复工之举措并非创设假期而只是行政应急处置措施

各地政府出台延迟复工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二)停工、停业、停课”。因此,限制复工从本质上而言,是政府为了控制疫情而采取的一种行政应急处置措施,而非为劳动者创设法定假期。

(三)从限制复工期的目的来看,其与法定节假日、法定休息日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国家规定法定节假日、法定休息日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而各地政府出台限制复工文件的权力来源依据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该法第一条已明确其立法目的为“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因此,各地政府采取限制复工举措的目的是为了隔离人员以防控疫情,而非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这与国家规定法定节假日、法定休息日的目的有着本质的区别。

(四)各地出台通知文件的内容表述,进一步印证了限制复工期并非法定节假日或法定休息日

此前规定休息休假的法律文件均是由国务院颁布,文件适用的对象是“公民”“职工”或“人民”,文件中使用的表述是“假期”或“休息”。而各地疫情防控通知文件的颁布主体是各地政府,文件适用的对象是企业而非职工,文件中使用的诸如“复工(或复产、复业)时间不早于”“暂不复工”或“灵活办公”之类的表述。因此,从内容的表述来看,各地限制复工文件的重点在于对企业进行限制,而非对企业员工的休息休假权进行规制。

综上可知,近期各地政府出台限制复工文件,无论是政府出台文件的权力来源,还是文件出台的目的,亦或文件规制的对象,都与法定节假日、法定休息日有本质的不同。因此,本次的限制复工期,其性质应为因政府采取行政应急处置措施而导致的部分企业停工期(含完全停工、半停工),而非法定节假日或法定休息日。




二、限制复工期间的工资发放问题


如前文所述,笔者认为限制复工期的性质应当是因政府采取行政应急处置措施而导致的部分企业停工期(含完全停工、半停工),而非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因此,这段时间的工资发放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被限制复工的企业,应适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来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2、未被限制复工的企业,员工返岗上班的用人单位按正常出勤标准支付工资即可。
由于限制复工期并非法定节假日或法定休息日,因此未被限制复工企业的员工返岗工作系正常出勤而非加班,用人单位按员工正常出勤的标准支付工资即可,无须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




 德恒律师事务所.林丹静:限制复工期的性质及工资发放问题解析


林丹静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联系方式:lindj@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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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Ryan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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