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通讯可于证监会网站取览。链接如下:
https://www.sfc.hk/web/TC/files/ER/images/20010153-SFC-Regulatory%20Bulletin(c).pdf
创业板及主板股票在2015年、2016年出现的异常剧烈的股价波动,是与壳股相关的交易活动及其他不当的市场行为有关。当时很多上市公司,尤其是股权高度集中的公司,是以不公平地损害公众股东的手法营运。因应上述情况,本会在2016年7月成立了一个跨部门工作小组,将中介机构部、企业融资部及法规执行部的专才汇聚一起,确保我们采取协调有致、具针对性及富有成效的监管行动。这个名为“ ICE ”(备注1)的工作小组旨在落实连贯的综合监管方针,以处理一系列有关市场质素和企业操守的关注事项。这个多管齐下的方针主要包括就上市事宜作出前置式监管介入,加强对中介人的监管,以及针对高级管理层及担当重要把关角色的人采取执法行动 。
根据《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我们可在上市前阶段对上市申请提出反对,或指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暂停上市公司的股份买卖。我们亦可就可疑的企业交易提出疑问或反对,例如在交易似乎并不符合商业原则的情况下 。
我们采纳前置式及以风险为本的方针来对中介人进行监管,并针对公司的财政稳健程度和业务经营方式采取各种监管措施,包括现场主题视察及非现场监察。我们非常注重于2017年引入的核心职能主管制度(备注2)下的高级管理层问责性。
我们行使《证券及期货条例》赋予的权力以采取具针对性的执法行动,藉以冻结非法所得的款项,寻求法庭对不负责任的董事发出取消资格令(备注3),对没有履行职责的保荐人采取纪律处分,及在广泛的投资者利益可能受损的情况下暂停上市公司的股份买卖 。
保荐人在确保市场质素方面担当独一无二的角色。他们不但协调首次公开招股的过程及向董事提供意见,亦是对上市申请人进行的尽职审查工作的核心参与者。保荐人须确保上市文件载有充足的数据,让投资者能够对申请人的业务达致有根据及合理的意见。
我们于近期进行的主题检视中,发现从事保荐人业务的持牌法团在尽职审查手法以及内部系统和监控措施方面的多项不足之处。我们已公布检视结果(备注4), 并提醒保荐人注意其须负有的责任及证监会的预期标准 。
保荐人工作一再出现的问题包括没有抱着专业的怀疑态度,及对在尽职审查发现的明显的预警迹象视而不见。保荐人应抱着严格查探的心态,审慎而客观地评估申请人,并特别留意一些与他们正寻求了解的事实互相矛盾或令该等事实的可靠性备受质疑的资料。保荐人应保存尽职审查的详细纪录,以证明他们已遵守监管规定。
另一个问题是过度依赖如律师及会计师等的第三方专业人士。保荐人最终仍然须对他们委聘的代理人所进行的尽职审查的质素和内容负责。他们必须监督其代理人,并确保其代理人充分了解有关工作的深入程度及范围。他们亦应信纳其可以合理地依赖代理人进行有关工作。
高级管理层对初级职员监督不力或不足亦是问题所在。保荐人公司有责任确保任用有效的人员及设立监控措施,同时亦须妥善履行各方面的保荐人职能,包括确保至少一名高级管理层成员具备必要的经验、知识和技能,以便时刻密切监督所参与的每个项目。
一名保荐人未有依循由其律师编制的最终尽职审查计划,亦没有记录未有完成相关工作的理由。此外,该保荐人的尽职审查侧重上市申请人的生产数据,但却未有充分核实其销售数据。
保荐人应该避免“机械式逐项核查”的处事方针。他们应就每个上市申请人定制尽职审查计划,并依照所定计划进行相关工作。计划如有任何变动或更新,便应连同个中理由妥为记录在案。
一名上市申请人于业绩纪录期内每宗交易的平均顾客消费额录得显著增幅。本会经连番查询后发现,该上市申请人于若干日子录得多名人士异常地高的消费额。此外,收入的波幅与相关的业务周期并不吻合。保荐人未能就上述异常情况提供令人信纳的解释。本会对上市申请文件所载财务资料的真实性表示关注,但申请人没有作出响应,而有关申请其后亦告失效。
保荐人务必彻底了解上市申请人的业务模式、行业环境及相关风险,同时亦应核实主要业务资产(包括资产是否确实存在及有关的法定权益),并在必要时向可靠的合资格专家寻求协助。
企业交易
在壳股活动、相互联系的公司网络、股东的“种票”和“炒高抛售”的计划中,股份拥有权及控股权经常被隐瞒。一些企业交易似乎是以不披露新控权人身分的方式转移控股权的计划的一部分。在某些个案中,代名人帐户、保证金融资、第三方融资安排以及另类形式的投资工具(例如私人基金)都曾被用来隐瞒拥有权。
目前,估值活动在香港不受监管。董事会可自行委任看似符合资格的人士担任估值师。上市公司、董事及其他专业人士依赖估值报告,并且经常容许这些报告凌驾于自己的专业判断之上。
本会曾于2017年发表一份声明(备注5),提醒上市公司董事在企业交易估值中负有受信责任,并同时藉一份通函提醒中介人注意财务顾问在审慎行事方面的职责及应达到的标准。我们于2019年7月发表另一份声明(备注6),列出企业交易中涉及董事或估值师的严重失当行为或失职的常见情况 。
我们会仔细审查通常被用作不当用途的安排,包括“以他人名义代持股份”的安排,当中涉及利用代名人掩饰实际控股权,以及利用有关安排进行“种票”和市场操纵。
近年来,我们注意到具高度摊薄效应的供股及股份公开发售以可能不利于小股东的结构或方式进行。联交所在与本会磋商后,引入了一系列措施以应对有关问题,再加上本会所采取的前置式监管方针,有关交易的数目因而大幅减少。由于本会一般会直接介入涉及股份以重大折让的价格进行配售的个案,故有关个案的数目亦有所下降。
某公司建议收购一家目标公司的多数权益,而该目标公司只有极少的纯利及资产。卖方所提供的2019年利润保证,较2017年所得的纯利高出20倍。本会关注到,由于这宗收购估值进取而且显然不是经由独立方式厘定,股东利益可能会受到损害。该公司未有清楚解说为何其董事认为所保证的利润是切实及可达致的。
在本会致函该公司后,该公司修订了收购条款,但此举并不能解决我们所关注的问题。在本会发出两封关注函后,该公司改为建议只收购目标公司的少数权益,并将估值大幅降低。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发出第三封关注函,当中指出新的估值看似是随意订定及毫无根据可言。该公司其后终止收购。
另一家公司建议收购一家目标公司的权益,而该目标公司已连续两年录得亏损,并具有净负债。用以厘定收购价的估值,是建基于该公司董事认为目标公司的估计收入增长率会超过40%及其会转亏为盈的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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