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以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暂停发放游戏版号,国内游戏新游戏难以上架,游戏市场遭遇寒冬。此外,国内游戏行业巨头垄断,中小厂商的生存空间被严重挤压。作为应对,游戏公司争相选择在境外发行游戏,但是游戏海外发行之路并不如想象中顺畅。中国游戏企业在境外发行、运营游戏时,不仅仅要遵守中国法律和政策,必然还需要尊重当地的法律和政策。境外法律及政府监管似乎离我们很远,但当我们选择拥抱全球市场时,便离我们很近。作为游戏厂商,我们必须更好地了解境外的监管政策,管理风险、创造价值,更好为游戏海外发行保驾护航。
虽然现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放开了游戏版号申报,但是游戏出海之路势头已经形成,本团队预测游戏出海之路的趋势不仅难以被扭转,相反,今后将会有更多的游戏公司选择出海发行游戏。基于此种考虑,为了使更多游戏公司了解游戏出海的法律风险问题,本团队对游戏出海的运营模式、架构设计以及税收合规等方面的监管政策做了详细梳理,形成《游戏出海合规控制报告》一文。接下来,本团队将《游戏出海合规控制报告》一文按照“海外发行方式的选择”“游戏出海是否需要设立境外公司”“境内主体直接在海外发行游戏的涉税问题”“设立境外公司发行游戏的涉税问题”等四大部分,分期发布,以飨读者。
本期我们发布的是《游戏出海合规控制报告》的第三部分:境内主体直接在海外发行游戏的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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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主体直接在海外发行游戏的涉税问题
未设立海外子公司情形下的税收主要考虑两个问题:第一,游戏运营收入涉及税收问题;第二,游戏运营支出涉及税收问题。
游戏运营收入涉及税收问题
由于独家代理无须自主运营,海外推广、运营、客服等事项均由运营商负责,因此在独家代理运营模式下,运营商的选择以及游戏开发商与运营商之间的运营代理协议十分关键,协议中权利授予条款、分成条款、结算条款、知识产权条款、跨境税收条款的风险把控尤为重要。其中,就境外运营商向境内厂商支付游戏授权金及游戏分成时的税收问题,在游戏授权代理协议中容易被忽略。一般而言,国内游戏企业就来源境外特地国家和地区的游戏收入,均需要在当地缴纳所得税(源泉税)。为避免将来争议,建议在代理协议中和代理商明确游戏分成可能涉及到的税种、税率,并由代理商代扣代缴,同时代缴后应当将相应的扣税凭证提交给授权方,以便于授权方在国内申报税收时进行相应抵扣(尤其是与中国签署相应的税收双边协定的地区)。
通过App Store、Google Play等第三方平台自主运营,由于这些第三方平台的政策相对透明,渠道费、分成比例以及支付方式相对公开,因此在和苹果、谷歌合作时,游戏分成的支付和税收方面相对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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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运营支出涉及税收问题
公司游戏产品除了在App Store、Google Play等应用商店上线之外,一般还会寻找Facebook或者当地广告商或广告代理商对游戏产品进行广告推广合作,在游戏本地化过程对游戏文本进行翻译时也会寻找当地翻译机构进行合作。在与境外主体合作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境内主体向境外主体付款从而出现跨境税收代扣代缴义务,如处理不当,境内付款主体将招致巨大的税务行政风险。
1、代扣代缴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无须在境内缴纳增值税。
财税36号文的上述规定表明,境外单位,在境内没有设立经营机构或者没有代理人的,向境内单位提供服务的,如果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则不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增值税;相反,如果境外单位提供的服务不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则需要境内单位为境外单位代扣代缴增值税。
(1) 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例如,美国一咨询公司为德国一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可以认定为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在判定是否完全在境外发生因考虑提供服务地、实际消费服务地等因素。例如境外主体为境内主体提供广告投放服务,当该服务项下广告投放地全部位于境外,并且该游戏也没有在国内发行运营的话,一般可以认定为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
(2)什么情况则是未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例如,境外一咨询公司与境内某一公司签订咨询合同,就这家境内公司开拓境内、境外市场进行实地调研并提出合理化管理建议,境外咨询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同时在境内和境外发生,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不过实际情况中,对于与境外公司的合作,是否为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跟很多因素有关,一般情况下需要结合每次合作的具体情况,在与税务局进行确认(注意保存税务局确认过程的证据),再向境外单位支付相关费用。否则,很有可能发生公司已向境外公司全额支付了价款,后来税务机关却在检查中发现该笔交易,而让公司补缴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届时再向境外公司要回这笔费用会比较困难。
2、代扣代缴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规定表明,对于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境外单位),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对于境外单位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换句话说,境内单位在向境外单位支付费用的时候,需要帮境外单位代扣代缴应在中国境内缴纳的所得税。
因此,是否需要帮境外单位代扣代缴所得税的关键在于判断“境外所得是否来源于中国境内”。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游戏行业中,境外公司为境内游戏开发商提供的服务大多数为“提供劳务收入”。
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是否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劳务行为既包括部分工业生产活动,也包括商业服务行为,其所得以劳务行为发生地确定是来源于境内还是境外。比如,境外机构为中国境内居民提供金融保险服务,向境内居民收取保险费,则应认定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实际操作过程中,境内游戏厂商可根据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对境外单位是否有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做出基本判断。一般来说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的交易,也不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不过基于谨慎的态度,在向境外单位付款前,需要向税务机关确认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所得税。同时,在签署协议的时候,需要和境外单位明确约定,如果中国境内政府机构要求境内付款方为境外收款主体代扣代缴增值税、所得税(预提所得税)的话,境内付款方有权在代扣代缴相关税收后,将余款支付给境外收款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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