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布,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董事或正向联交所申请上市公司(上市申请人)的董事,如因公务由内地前往香港,或完成公务后从内地返回香港,并在符合指定资格下,可申请豁免强制检疫安排。
每间上市公司或上市申请人可提名最多两名董事申请豁免,其符合豁免资格的公务包括,由内地前往香港出席上市公司在香港举行的股东会议(包括周年股东大会和股东特别大会)、由内地前往香港出席由联交所举行的聆讯(包括上市聆讯、纪律聆讯和复核聆讯),以及往内地出席在港上市公司股东会议(包括周年股东大会和股东特别大会)后回港。
获豁免人士除了只可前往及逗留于指明公务的城市或地区,抵达香港或回到香港后14天内,须接受由卫生署安排的医学监测,须佩戴口罩和每天量度体温,并向卫生署呈报任何不适。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将在联交所提供行政支持下处理申请,上市公司或上市申请人应填写申请书,并连同相关证明文件提交予联交所。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会向获豁免人士发出豁免授权书,并列明豁免条件。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表示,在保障公共卫生的同时,要兼顾香港经济发展的需要,该项安排便利香港上市公司和上市申请人的董事进行必须并符合香港经济发展利益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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