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世辉律师事务所
作者 | 朱赞、张健、王晓栋、罗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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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股二次上市火热的促成因素; -
香港二次上市,需要满足的主要条件; -
香港联交所对港股二次上市申请人退出的一系列的豁免政策; -
港股主要上市和二次上市,在VIE架构及同股不同权的架构的规定和不同之处; -
港股二次上市的时间周期;及 -
美股上市及港股二次上市之间共同及差异之处。
甲方
小辉辉,我们公司美股年报已经发布了,前段时间辛苦了哇。
大辉哥
艾玛太客气了,这是我们应该做的,为公司鼓掌撒花打电话嗷!
甲方
对了,我听说我们美股小分队里又有企业跑去港股二次上市的了?
大辉哥
是啊是啊,最近资本市场简直是刮起了中概股回归的龙卷风,香港作为是老牌国际金融中心,自然就吸引了诸多中概股的目光。小辉辉也有幸参与几起中概股回归港股二次上市项目,比如京东集团港股二次上市(扬起骄傲的小脑瓜)。
甲方
小辉辉太优秀了!A股上市、美股上市、港股上市、港股二次上市没有你们不会的啊(竖起大拇指)!为啥最近“港股二次上市”频频占据C位?
大辉哥
咳咳咳,通过对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国防…..等方面进行分析,小辉辉初步觉得这股港股二次上市的龙卷风其实是多种因素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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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香港联交所锐意进取的改革举措。香港联交所近年来采取了诸多“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的措施,包括允许以大中华为业务重心的公司在港实现第二上市、允许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上市等,如此利好政策自然吸引了诸多中概股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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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也是因为美股市场存在诸多不稳定因素的干扰。美国近来的政治、经济环境及中美关系对在美上市的中概股有一定的影响和干扰,包括最近美国参议院通过的《外国公司问责法》、以及近期一系列中概股做空事件,都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中概股加速考虑在其他资本市场布局、分散美股监管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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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自然是中概股自身发展的需要。想想看,这种既可以获得融资、储备发展粮草,又有利于吸引本土投资人对其投资,获得更加合理的估值,同时还能更加接近国内消费用户市场以进一步扩大其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一举多得的好事……请再来一打!
甲方
对哇!听起来港股二次上市还蛮有吸引力的,这我得研究研究,话说有啥硬性指标不?
大辉哥
指标肯定是有的,香港联交所在《主板上市规则》第19c章及相关指引信(HKEX-GL94-18)里说了,已经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作主要上市的海外发行人,如果想来香港二次上市,需要满足以下四个主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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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纽约交易所、纳斯达克交易所或伦敦交易所主市场(且属于“高级上市”板块)(简称“合资格交易所”)主要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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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保持良好合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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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业务以大中华地区为重心及/或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的港股二次上市申请人,在二次上市时预期市值应不低于400亿港元;或二次上市时的预期市值应不低于100亿港元且在最近一个经审核会计年度的收入应不少于10亿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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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HKEX-GL94-18中关于的“创新产业公司”的特点,如核心业务应用了新科技、创新理念或新业务模式、研发费用占公司大部分开支等,具体是否符合标准要由香港联交所进行个案确定。
甲方
那听起来港股二次上市的估值要求比在港股完成主要上市要高很多呀,那选择港股二次上市与在港股主要上市相比有什么便利吗?
大辉哥
确实,港股二次上市的市值要求比港股主要上市来的高,毕竟港股允许二次上市主要是为了吸引内地大型的新兴及创新产业公司回归香港资本市场。不过为了加强港股二次上市的吸引力,香港联交所也相应对港股二次上市申请人制定了一系列的豁免政策,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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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递交上市申请:根据香港联交所Practice Notice 22的18条规定港股二次上市申请人可以秘密递交方式(confidential fillings)进行上市申请,而无需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的要求将上市申请文件公开,这个可是在港股进行首次上市没有的待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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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美国会计准则:根据《主板上市规则》附录十六中2.4条规定,港股二次上市申请人可根据美国会计准则编制年度财务报表,无需依据香港会计准则或国际会计准则重新编制年度财务报表,太贴心了有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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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或有条件的豁免:港股二次上市申请人在上市后可享有多项自动或有条件的豁免,包括豁免其遵守在香港联交所作主要上市的持续责任,如有关须予公布的交易及关连交易的规则等,还是比那些在联交所主要上市的小伙伴们轻松不少的。
甲方
听起来财务报表准备那块能省事不少呢!我们美股的一些资料可以直接拿来用诶!对了,那对于VIE架构、多倍投票权这些,香港联交所那边的态度是怎样的呀?
大辉哥
嗯,好问题!这也是很多客户在港股二次上市启动前关注较多的法律问题之一。首先我先介绍一下对于在港股主要上市的发行人而言,香港联交所对其采用VIE架构及同股不同权的架构是有严格规定和要求的,具体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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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股不同权的规定:在联交所申请主要上市的企业如果设置多倍投票权,则须符合多倍投票权限制规定,例如不同投票权股份的投票权不得超过普通投票权的10倍、多倍投票权只能授予公司董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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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VIE架构的要求:HKEX-LD43-3要求,发行人使用VIE架构应当符合“Narrowly Tailored”原则。即,如果发行人下属的境内运营公司从事外商限制或允许投资的业务,发行人必须尽力以直接持股方式持有境内公司的最大权益,并在递交上市申请前取得相关政府批准。除非相关政府部门以没有审批程序或指引或政策原因为理由确认无法予以批准,且发行人向联交所提供了足以令其接受的理由说明,否则发行人不得使用VIE架构。由于上述规定,发行人常常需要在申报上市前进行重组,将允许外资持股的业务调整为直接持股,这方面其实是比美股严格的。
大辉哥
咳咳,不过以上都属于惯常操作,特殊情况也是可以特殊对待的:
香港联交所也注意到了合资格交易所对VIE架构、同股不同权的要求比自家宽松不少,所以同意对符合条件的特定大中华发行人豁免“Narrowly Tailored”规定及多倍投票权的限制性规定。
但是机智的联交所又想到万一有部分公司为了规避适用前述限制性规定而先去合资格交易所主要上市再来寻求港股二次上市怎么办?因此,港股二次上市规则对采用VIE架构及同股不同权的大中华发行人按照其在合资格交易所上市的时间进行了区别对待,具体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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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股二次上市新规征求意见前(即2017年12月15日或之前)已在合资格交易所上市的大中华发行人如拟在港股二次上市,可以直接按照其现有VIE架构、多倍投票权架构进行二次上市,不适用上述“Narrowly Tailored”规定及多倍投票权的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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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5日之后在合资格交易所作主要上市的大中华发行人需参照惯常操作,适用《主板上市规则》及相关指引信对VIE架构及多倍投票权的限制及要求。
甲方
香港联交所真的很棒、与时俱进,给一个大大的赞!好的我们决定了!我们不能输!我们也要进行港股二次上市!小辉辉,港股二次上市流程是不是和当年赴美上市的流程差不多?有啥特别要注意的不?
大辉哥
哎呀这你就问对人了,从时间周期上,进行港股二次上市的发行人本身已在合资格交易所上市,同时财务报表也可通用,因而进程一般比较快,几个月一般就可完成。
大辉哥
从项目流程及工作的角度,我们作为中国境内律师,可以简单分享美股上市及港股二次上市之间共同及差异之处,这么正经的知识点小辉辉决定严肃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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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尽职调查方面:在美股及港股上市项目中,中国律师需要在发行人配合下并在递交上市申请之前完成对集团公司境内权益的法律尽职调查、重大法律问题梳理等工作。基于前述法律尽职调查,中国律师会就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不合规事项与发行人、投行、境外律师进行讨论、确定整改方案及后续在招股书中的披露口径。
特别提示:但是相较于美股以披露为主的解决方式,香港联交所对发行人的违规事项的审核较为严格。香港联交所及证监会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在上市申请文件中对重大违规事项予以详细披露,并寻求主管政府部门就该等违规事项的合规证明或访谈,以证明该等违规事项不会对发行人后续的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除非主管部门另行同意,香港联交所通常要求发行人在上市前完成重大违规事项的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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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意见书:在美股及港股上市进程中,中国律师均会就境内集团公司合规、上市申请文件中涉及中国法的内容发表法律意见,并在上市前向发行人出具以结论性为主的交割法律意见。
特别提示:不同于美股上市,在港股上市项目中,除了前述交割法律意见书之外,中国律师还须在首次申报前另行准备关于集团公司境内权益及物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该等法律意见书须大量援引事实性描述,并对细节问题进行法律分析,起草周期较长,且需要发行人密切配合为起草前述法律意见而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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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证明的开具:在美股及港股上市项目中,发行人均需在政府主管机关申请并取得境内集团公司的合规证明,包括工商、税务、社保、公积金等主管机关。如该等合规证明中存在处罚等不合规记录,则中国律师需结合法律尽职调查情况分析该等不合规事项是否会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并与各方确定该等不合规事项的整改及披露方案等。
特别提示:根据我们的经验,不同于美股上市,港股上市过程中包括投行在内的中介机构对合规证明要求更为严格,主要体现为:A)境内公司需取得工商、商委、外汇、劳动、社保、公积金、税务、环保及其所在行业主管政府机关等政府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覆盖的政府部门更多;同时,B)合规证明的开具数量至少要覆盖境内大部分公司,如果部分公司无法开出特定合规证明的,则须借助政府访谈等其他替代核查方式完成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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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税务调档:这块是美股上市中较少涉及的工作内容。在港股上市中,保荐人、保荐人中国律师及审计师需在发行人的配合下,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税务部门独立获取境内集团公司在该等政府机关的备案、申报文件。如工商税务调档信息与上市申请中递交的财务信息存在差异,则需解释该等差异的详细情况、具体原因等。
甲方
非常清楚了。我顺便问问,如果我们公司作为一家美股上市公司在港股完成了二次上市,后续境内A股政策有重大利好,我们是不是也可以在A股上市挂牌哇?
大辉哥
可以呀,我们掐指一算,这可能会是下一阵龙卷风,小辉辉的A股团队正在为红筹架构企业的境内上市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后续可以跟您详细聊聊美股、港股和A股三地资本市场综合运作,我们为公司服务机会有很多呢!
甲方
哇~小辉辉真是卓越!我们下次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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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赞 合伙人
zhuz@shihuilaw.com
朱赞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包括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收购与兼并、企业重组、境内外上市等服务。朱律师在投融资及资本市场领域有着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并擅长复杂交易结构的设计及企业跨境重组和资本市场运作,曾主办过诸多具有影响力的项目,例如京东集团、猎聘网、泛生子基因等逾十个传统及新经济企业搭建红筹重组及/或境外上市项目,并连续两年(2018年度、2019年度)获评《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A-list 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
张健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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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健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包括境内外证券发行与上市、重组、跨境并购、私募融资以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涉及的行业包括互联网、媒体、高科技、医药、航运、物流、金融、保险、能源、自然资源、房地产、消费品和传统制造业等。张律师在资本市场相关的投融资领域有着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
王晓栋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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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栋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包括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重组与收购、境内外上市等服务,涉及的行业包括互联网、B2B、医药健康、教育培训、人力资源、文化传媒、互联网金融、物流、制造业等。王律师在境内、外投融资项目中有着丰富经验,并参与、主办了多家新经济企业的重组、并购及上市项目。
罗雨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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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雨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包括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VIE结构搭建与拆除、境内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公司常年合规法律顾问等服务,涉及的行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大数据、金融、医药健康等。罗律师在投融资及资本市场领域有着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并擅长VIE结构的搭建与拆除和资本市场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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