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源于沃财富)
企业发行外债或举借国际贷款作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一直以来备受资本市场的关注。2020年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并不时更新《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办事指南》(以下简称“《外债备案登记指南》”)[1],为企业根据国家发改委于2015年9月发布的《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以下简称“2044号文”)办理中长期外债的备案登记提供了具体的办事指南。本文梳理了《外债备案登记指南》中的各项指引和要求,以期帮助企业明确合法合规开展境外发债或贷款的方式。
根据2044号文,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包括境外发行债券、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须事前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一) 外债类型
根据2044号文和《外债备案登记指南》,需要向国家发改委办理备案登记的外债是指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包括境外发行债券(包括但不限于普通债、高级债、资本债、永续债、可转债、优先股等境外债务性融资工具)、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投资公司定向发行的可转债等。
另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对外转让债权外债管理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6]1712号)有关规定,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不良债权,形成境内企业对外负债,适用2044号文有关规定,统一纳入企业外债登记制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0年3月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银发[2020]64号),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便利境内机构跨境融资,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中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上调至1.25,即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金融机构资本或企业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1.25。因此,在“全口径”模式下,境内企业和金融机构可借入的外债额度得到扩大。
(二) 外债期限
2044号文要求“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应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备案登记。《外债备案登记指南》进一步明确,“1年期以上”不包括1年期。因此,期限设置为1年/365天或1年/365天内的短期外债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银行举借一笔循环贷款,虽然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但是授信期限超过1年的,也应当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一) 申请主体
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发行外债,需由境内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登记,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不可以成为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的申请主体。
中央管理企业和金融机构由集团总部(总公司、总行等)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备案登记申请,地方企业(含金融机构)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备案登记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境内自然人控制的境外企业发行外债也需要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通常可以选择其境内的某一关联企业作为申请主体。考虑到目前2044号文和《外债备案登记指南》均未对该等情形的申请主体作出明确规定,建议提前就拟申请主体的适格性问题征询国家发改委的窗口指导意见。
(二) 申请时间
根据2044号文,企业发行外债,须事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外债备案登记指南》进一步明确,“事前”指债券发行或贷款提款之前。企业需要国家发改委批复备案申请后才能开展外债发行或提款工作。
因此,对于债权类外债,应当在外债发行之前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由于债券发行涉及公布交易、定价、认购、结算、交割等环节,出于谨慎考虑,建议可以在交易公布前,最晚在交易定价前完成备案;对于贷款类外债,应当在贷款的提取前完成备案,企业在《企业借用外债备案登记证明》有效期内提款,贷款期限以贷款合同为准。
(三) 申请材料
关于外债备案登记的申请材料,《外债备案登记指南》作出了如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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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对于企业准备举借两笔外债的,可以将两笔外债写在一个申请报告中。因此,境外发行债券和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应也可写在一个申请报告中,但建议说明各自的额度,同时贷款需要提交贷款方意向函或同等效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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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承诺函:所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均应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函。真实性承诺函应由对企业具有实际控制权或对外债具有实际决策权的主体出具。对于境内银行申请借用外债,需要提供《企业发行外债真实性承诺函》,没有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可以由行长和会计部门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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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具有决定权的同等效力文件)应包含拟申请外债的关键要素,涉及担保的也需要明确。
(四) 《企业借用外债备案登记》的延期
根据《外债备案登记指南》,2019年3月底后,国家发改委不再受理外债延期申请。2020年2月4日,为全力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企业申请延长外债备案登记证明有效期事宜的指引》,已取得外债备案登记证明的企业,如确因疫情影响未能在有效期内完成外债发行的,可在有效期届满的20个工作日前向国家发改委提出关于延长有效期的书面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有效期可延长6个月。
(五) 报送发行信息(企业借用外债信息报送表)
根据2044号文和《外债备案登记指南》,对于债权类外债,企业应在每期外债发行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报送发行信息;对于贷款类外债,企业应在每次提款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报送发行信息。
另外,企业向国家发改委报送发行信息(企业借用外债信息报送表)后,国家发改委不会出具批复。因此,如果外债交易中要求企业要发行外债或者提款后提供其向国家发改委报送发行信息的凭证,建议企业提前与债权人沟通该等凭证的具体形式和要求(如加盖公章的《企业借用外债信息报送表》及报送的相关快递单据、电子邮件等)。
根据国家发改委于2017年6月发布的《企业境外发行债券风险提示》,对中国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华南城控股有限公司、明发集团(国际)有限公司、平安不动产有限公司、中国蒙牛乳业有限公司等有关企业[2]发行外债未履行事前备案登记事宜进行公示,要求有关律师事务所、承销商等中介机构配合做好债券发行相关工作,有关企业尽快补办发改委外债登记证明。该提示进一步明确在今后工作中,对发行外债不履行备案登记的相关企业,国家发改委将考虑将该等企业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平台不良信用记录和联合惩戒信息平台。
根据国家发改委于2018年5月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约谈违规发行外债的有关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公告,部分企业发行外债未按照2044号文有关规定履行事前备案登记手续。国家发改委外资司对8家企业及有关承销商、律所等中介机构进行了工作约谈[3],听取了企业和中介机构关于企业基本情况和外债发行情况的说明,指出了企业发行外债存在的违规之处,并要求企业和中介机构各负其责,遵守2044号文事前备案登记要求及境外发债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好外债发行相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继续加强对企业发行外债的监管,建立健全责任主体信用记录,今后工作中,对发行外债不履行事前备案登记手续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相关企业和有关中介机构,将加大问责力度,视严重程度纳入相关领域黑名单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公开通报,并限制相关责任主体新申请或参与外债备案登记工作。
根据国家发改委于2018年6月发布的《实行“三次警示”稳步推进外债登记制管理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企业违规发行外债事宜答记者问》,进一步明确其拟对境外发债违规企业实行“三次警示”方式:如初次发现企业发行外债有未事先办理备案等违反2044号文相关规定的行为,约谈企业和承销商、律所等中介机构,并在国家发改委官网发布相关警示公告;如再次发现违规行为,则在国家发改委官网点名警示违规企业和相关中介机构,通报其违规行为;如第三次发现违规行为,则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问责,暂停有关企业的境外发债备案登记和有关中介机构参与发行外债。
因此,相关企业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外债备案登记,并与国家发改委进行充分沟通,否则可能面临被国家发改委约谈、点名通报或暂停境外发债备案登记的风险,对其企业信用和未来申请发行外债也将造成不利影响。
不符合申请条件 |
1.申请发行外债的企业不满足2044号文中第(七)条基本条件。 2.地方国有企业经营年限不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9〕666号)第三条规定。 3.承担地方政府融资职能的地方国有企业募集资金用途不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9〕666号)第五条规定。 4.房地产企业募集资金用途不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9〕778号)第一条规定。 |
整体材料常见错误 |
1.材料未胶装。 2.缺少申请材料目录中的必要文件。 3.未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4.外语材料(如董事会决议或具有决定权的同等效力文件、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等)未提供翻译件。 5.复印件未加盖公章。 6.未加盖文件出具企业的公章。 7.未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
“发行外债/借用贷款的申请报告与具体方案”常见错误 |
1.缺少模板中要求的内容。 2.申请主体非境内企业。 3.非红头文件。 4.中央管理企业和金融机构未由集团总部(总公司、总行等)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备案登记申请。 5.未在具体方案中明确外债期限为1年期以上。 6.未填写落款日期。 7.未加盖公章或加盖的公章模糊不清。 8.报告中的企业名称与公章显示的企业名称不一致。 |
《企业发行外债真实性承诺函》常见错误 |
1.未按模板出具。 2.签署日期早于其他申请材料日期。 3.非原件。 4.非本人亲笔签字,使用人名章等代替本人签字。 5.缺少必要的决策人员签字或职务填写不完整。 |
财务资料常见错误 |
不符合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 |
办理流程常见错误 |
1.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未事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2.企业向政务服务大厅提交申请材料前未进行网上登记。 3.企业在每期发行结束后未按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发行信息。 |
[1]https://services.ndrc.gov.cn:9443/ecdomain/portal/portlets/bjweb/newpage/guide/guidService.jsp?idseq=420213852556456b80bae74e519d4673
[2]彭博数据显示,上述五家企业近期均有在海外发行债券,融资总额分别为3亿美元、3亿美元、2.2亿美元、15亿港元、1.948亿美元。五家企业发行主体均为海外注册的SPV,注册地包括开曼群岛、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和中国香港。根据财新网的相关报道,“这五家企业都是在境外注册的公司,发改委这次是强调但凡发债企业主体业务在境内,发外债就要去发改委备案。”
[3]国家发改委并未公示公告中提及的8家企业及有关承销商、律所等中介机构的具体情况。根据财新网的相关报道,此番被约谈的企业主要涉及“两头在外”的情形,即中资企业在境外融资、投资境外项目,据接近监管层人士透露,“一直有企业及中介机构认为,境外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发外债,可以不用到发改委备案。但根据穿透原则,境外机构的实际控制人若穿透为境内主体,它发外债也需备案。”
【本文由:叶玉盛、蒋涛、杨梓 共同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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