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红筹架构下,如何适用股息所得5%的税率优惠


在我们的往期文章小红筹架构下设立香港中间控股公司的税务考量》中,阐述了香港上市小红筹架构下设立香港中间控股公司(“香港公司”)不一定就能享受股息所得5%税率优惠之事实,同时也提及了设立香港公司作将来税务筹划之布局。


最近又恰被客户问及,索性为文一谈将来该如何筹划以使香港公司适用5%的税率优惠。

  

小红筹架构下,如何适用股息所得5%的税率优惠
一、努力充实导管,成为“受益所有人”


除了满足在取得股息前连续12个月以内任何时候均直接拥有国内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权这个刚性条件,香港公司还应是“受益所有人”身份,说白了,就是非导管公司。


通常所谓的“导管公司”,就是没有实质性经营活动,收到所得后不留存用于公司的发展,相反,在12个月内将所得的50%以上支付给了对所得不征税或税率极低国家或地区的公司。


因此,香港公司可以逐步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充实导管,成为受益所有人(我们在《小红筹架构下设立香港中间控股公司的税务考量》中对受益所有人的身份认定有详细论述,此不赘言)。


需要说明的是,该5%的税率优惠不会自动适用于香港公司,需要香港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由税务机关根据香港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判定。税务机关通常会要求香港公司提供香港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公司章程、审计报告、资金流向记录、股权架构图、人员组织结构图、相关业务合同等支持性文件资料进行综合判定。


小红筹架构下,如何适用股息所得5%的税率优惠
二、仍为导管,但拼了个香港上市公司爹


香港公司仍保持“导管”本色,但直接或间接持有香港公司100%股权的香港上市公司符合“受益所有人”身份。


小红筹架构下,如何适用股息所得5%的税率优惠


(上图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编著的《税收协定执行案例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下称“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申请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申请人虽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但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人100%股份的人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并且为申请人所属居民国(地区)居民,或者虽不为申请人所属居民国(地区)居民,但该人和间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间层均为符合条件的人


因此,只要M公司通过“受益所有人”测试,税务机关也会认为B公司为“受益所有人”。


当然,税务机关也会要求M公司提供香港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公司章程、审计报告、资金流向记录、股权架构图、人员组织结构图、相关业务合同等支持性文件资料进行综合判定。


小红筹架构下,如何适用股息所得5%的税率优惠
三、题外话–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根据9号公告的规定,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应证明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的税收证明。比如,A公司要分配2019年度的股息,那么M公司应提交2019年度或2018年度的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而不能提交2020年度的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根据内地与香港于2016316日及2016415日通过换函作出的行政安排,申请人就某一历年获发的居民身分(注:香港用词,非笔误)证明书,一般可用作证明该申请人在该历年及其后连续两个历年的香港居民身分。申请人无需就后述两个历年提出居民身分证明书申请。


一般而言,以下人士可向香港税务局税收协定组申请居民身份证明书:

1.通常居住于香港的个人

2.在某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180天或在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300天的个人

3.在香港成立或组成的公司 / 合伙 / 信托 / 团体

4.在香港以外成立或组成但在香港管理或控制的公司 / 合伙 / 信托 / 团体

(笔者注:香港上市公司一般在开曼群岛设立,但在香港管理或控制。)


申请人如为公司,一般要填写IR1313A居民身分证明书申请表,需要披露公司业务的运营情况、架构以及业务活动的详情。根据《税务条例》第80(2D)条,提供不正确的资料可招致重罚。


结语


原来,税收优惠奖励的是实干的人。



本文作者赵华,国匠麦家荣(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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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Ryan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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