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物业公司香港IPO上市有关增值电信业务问题探讨

来源 |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作者 | 杨岳 陈雨婷



2018年以来,内地物管公司如火如荼地赴港上市,截止2020年7月,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内地物管公司已达26家,另外还有多家物管公司已递交上市申请或正在上市准备过程中。


作为境内律师,我们需要对上市主体在中国法下的各重大事项出具干净的法律意见。就物管公司而言,传统的法律问题包括,停车场经营备案、物管合同备案/价格备案、劳动人员社保公积金缴纳、游泳池经营资质等。


而随着移动互联时代的发展,尤其是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后,越来越多物管公司经营管理模式从线下发展到线上,包括线上缴纳物业费、停车费,或者通过物管公司自己的app程序,为小区业主提供线上买菜、租房、出行等其他线上服务,这便涉及到增值电信业务许可,或支付业务许可。


笔者根据项目经验,对物管公司增值电信业务许可作出分析、梳理,供读者参考。




一、

是否需要办理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主要包括两类: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价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价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仅需办理增值电信业务备案手续。

具体就物管公司而言,我们需要分析其线上服务的实质。如果仅是将一些服务由线下转移到线上,如支付物管费、停车费,办理相关的证明、出门条等手续,因物管公司本身并未通过该等服务收取额外的费用,我们通常理解该类服务属于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履行增值电信业务备案程序。反之,如果物管公司通过其app为业主提供租房中介服务、小区底商的产品销售服务并从中收取一定的报酬,则应视为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需要办理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通常为B21类EDI[1]业务和B25类ICP[2]业务。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也需要关注网络支付的资质问题。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考虑到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存在实质的障碍,我们通常会建议物管公司在线上收取费用时,采用微信、支付宝或银联等持牌支付机构分账模式,即物管公司app的用户与物管公司自有资金相隔离,由持牌支付机构进行资金结算。
 

二、

外资准入的问题


无论内地物管公司拟采取红筹架构还是H股架构赴境外上市,其经营实体均会变为一家外商投资企业。

示例1:蓝光嘉宝02606.HK招股书所披露的上市结构(H股)
 
示例2:时代邻里09928.HK招股书所披露的上市结构(红筹)
 
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 (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因此,如果选择红筹上市,则该物管公司将因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使得红筹架构搭建存在实质性障碍。而如果选择H股形式上市,虽然外资股比小于50%,但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的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由于有此门槛的限制,对该物管公司的股票销售亦将产生负面影响。

此外,《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还规定“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因此,如果物管公司有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的,需要办理获得ICP/EDI证,而办理该证又将影响其境外上市的进程。

有观点指出,可以采用VIE架构处理上述问题。对此,我们建议谨慎考虑:

1)目前物管公司上市过程中没有VIE架构的先例;
2)香港交易所2018年针对VIE架构发布了LD43-3指引(“Narrow Tailor”),进一步限缩了VIE使用的范围。就物管公司而言,须将可以由外商控股的物业管理主业与不能由外商控股的ICP/EDI业务分拆搭建VIE,该过程的成本及必要性需要谨慎考虑。




三、

已上市案例的处理方式


根据我们对已上市案例的统计,几乎所有物管公司均终止了其增值电信业务,或将其增值电信业务限制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范围。

时代邻里09928.HK招股书披露:
蓝光嘉宝02606.HK招股书披露


保利物业06049.HK招股书披露


宝龙商业09909.HK招股书披露

近期我们接触了不少有意愿赴港上市的物管公司,在交流过程中各家公司的管理层均对建立一个在管物业内部的互联网生态有着积极的愿景,认为介入互联网、电商平台,会带给业主更为良好的用户体验,增加用户的粘性,提高营业收入。然而商业逻辑固然重要,但上市合规亦是必须考虑的问题。物业管理行业的竞争越演越烈,上市融资借助资本力量已成为行业整合发展的必须阶段,提前做好法律评估、合规要点梳理,将在上市进程中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ElectronicData Interchange,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属于第B21类增值电信业务的范畴,常见的如电商平台等。

[2] InternetContent Provider,信息服务业务,属于第B25类增值电信业务的范畴,常见的如门户网站等。






作者简介 





杨岳  律师


成都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证券上市、资本市场、跨境业务等


陈雨婷  律师助理


成都办公室 


业务领域:证券上市、资本市场、跨境业务等



版权声明:所有瑞恩资本Ryanben Capital的原创文章,转载须联系授权,并在文首/文末注明来源、作者、微信ID,否则瑞恩将向其追究法律责任。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与原作者或公众号平台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敬请原作者联系我们。

更多香港IPO上市资讯:www.ryanbencapital.com

相关阅读

物业管理公司上市核心法律问题及对策

普华永道:物业管理公司在香港上市过程中常见内控问题的探讨和准备
香港IPO中介机构 – 22家内地「物业管理公司」的选择
香港IPO市场(2020年前八个月):上市91家,募资1,477亿港元

香港 IPO中介机构排行榜 (过去24个月:2018年9月-2020年8月)

Author: qswh7232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