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对「高盛」开出3.5亿美元罚单

来源:香港证监会

https://sc.sfc.hk/Tuni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TC/news-and-announcements/news/doc?refNo=20PR103

昨日(10月22日),香港证监会就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在1Malaysia Development Berhad债券发售犯有严重监管缺失进行谴责、并罚款3.5亿美元。这也是香港证监会历来以来的最大罚单。


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高盛亚洲)因在管理层监督、风险、合规及打击洗钱等监控方面犯有严重失误和缺失,令1Malaysia Development Berhad(1MDB)于2012年及2013年透过三次债券发售筹得的65亿美元中有26亿美元被挪用,因而遭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谴责及罚款3.5亿美元(27.1亿港元)(注1及2)


上述1MDB的债券发售由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安排及包销,但实际工作是由身处多个司法管辖区的交易团队成员进行,而有关交易所产生的收入由高盛位于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实体分享(注3)


值得注意的是,以香港为基地的高盛亚洲作为高盛在亚洲的合规及监控中心,于该三宗1MDB的债券发售的发起、批准、执行及销售过程中的参与程度非常高。高盛亚洲最终自有关债券发售所产生的5.67亿美元总收入中获得37%(金额为2.1亿美元),在高盛的各个实体中占最大的份额。


香港证监会认为,高盛亚洲欠缺充分的监控措施,以在其日常运作中监察职员和侦测失当行为,并在与1MDB债券发售有关的多项预警迹象未获适当审查,及尚未就有关预警迹象得到令人满意的答案时,便容许该等发售继续进行。


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先生(Mr Ashley Alder)表示:“证监会就高盛亚洲在2012年及2013年于1MDB事件中的参与有否违反持牌人在香港法规下所应达到的标准,进行了严谨及独立的调查,而这次的执法行动正是上述工作的成果。"


欧达礼先生续说:“这宗个案的罚则纯粹按照香港自身的罚则框架进行评估,反映了本会认为高盛亚洲没有适当处理围绕1MDB的债券发售的多个可疑情况。这些缺失导致高盛亚洲多次严重地违反证监会的规则,当中订明了所有受证监会监督的商号理应达致的严格行为标准。"


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魏建新先生(Mr Thomas Atkinson)表示:“这宗1MDB的欺诈事件明确地提醒金融中介人,若参与横跨多个司法管辖区的交易,必须设立严谨的内部监控措施及采取所有合理步骤,以维护其业务的诚信,和避免客户遭遇欺诈及其他不诚实的行为。在1MDB的个案中,高盛亚洲远远落后于持牌中介人理应达到的标准,结果不仅因自身的缺失导致声誉受损,同时还令证券业蒙羞。" 


有关1MDB的债券交易是由在关键时间担任高盛亚洲的负责人员兼投资银行部合伙董事总经理的Tim Leissner(男)为高盛所取得的。Leissner于2018年8月承认美国司法部所提出、针对他串谋洗钱及违反《反海外腐败法》的刑事控罪。Leissner承认,他曾与马来西亚籍金融家刘特佐(Low Taek Jho,又名Jho Low)(男)及其他人士串谋,向马来西亚及阿布札比的官员支付贿款和回扣,为高盛取得及保持来自1MDB的业务,包括该等债券发售(注4至6)


香港证监会的调查发现,Leissner实质上可自由掌控该等1MDB 债券发售的执行,因而令他得以在未经充分质询的情况下,向高盛提供具误导性的资料或向其隐瞒资料。

具体而言,尽管:

  • 证据指向刘曾参与推动首次债券发售;

  • 高盛知悉刘与Leissner互相认识,且刘与1MDB及马来西亚和阿布札比的政府官员关系非常密切;及

  • 刘曾两度被拒绝成为私人财富管理客户,原因是他的财富来源无法被核实,故将带来潜在的洗钱风险,

但负责审议该等债券发售的高盛的地区性以至集团层面的委员会在没有进一步查问的情况下,接纳了Leissner指刘在该等债券发售中没有任何角色的虚假说法。


此外,有多项预警迹象引起了对该等债券发售的商业理据严重的洗钱及贿赂风险的质疑,但高盛的各个地区性以至集团层面的委员会却没有对这些预警迹象进行严格审查,让Leissner及其同谋者得以避过监察。该等预警迹象包括以下各项:

  • 尽管1MDB的财政状况疲弱,其偿还现有债务的能力令人置疑,但1MDB在短短10个月内便筹集了65亿美元,而所筹得的金额亦远超其实际所需。在首两次债券发售所筹得的资金中,有不足50%的资金拟用于收购已物色的电力资产。在第二次发售后仅四个月内,1MDB再筹得30亿美元,为一家仍没有具体投资计划的合资公司提供资金。当时,在首两次交易的所得款项中有逾16亿美元仍未被动用。

  • 高盛向1MDB所收取的费用约为5.815亿美元,相等于在该等发售中筹得的资金约9%。高盛单单从该三次发售所赚取的收入,较其在2011年至2015年止五年内从担任213个其他亚洲区(日本除外)债券发售项目的安排人及/或包销商所获取的总收入高出一倍有多。

  • 1MDB愿意向高盛支付如此高昂的费用,作为其担任独家安排人及包销商的报酬,及高盛未经竞逐程序而获委聘安排这三次发售,理应令人质疑其如何从1MDB获取该等业务、有关委托是否合理,以及促成该等业务的情况有没有令人怀疑当中涉及任何贿赂或其他不法行为。

  • 1MDB一再强调保密及执行速度,并采用了境外私人银行而非马来西亚的商业银行,以存放债券的所得款项,这些都是在全部三次的债券发售中出现的其他预警迹象。

  • 在检视该等债券发售的过程中,高盛亚洲发现大量的负面媒体报道,当中显示1MDB涉及高度的贪污风险,并令人对1MDB的诚信及其所订立的交易有所质疑。


香港证监会的调查亦发现,虽然交易团队及监控部门留意到许多预警迹象,并看来采取了某些行动以商讨及处理有关事宜,但高盛在解决相关问题方面采取了零碎的解决方法,未能从更宏观和“综观全局”的角度充分地考虑与债券发售的商业理据有关的关注事项,以及无法令自身信纳有关问题已获适当处理。


香港证监会认为高盛亚洲:

  • 没有勤勉尽责地监督参与执行有关债券发售的高级管理人员,亦无确保他们秉持适当的操守标准;

  • 在有多项预警迹象的情况下,没有识别及充分地处理有关洗钱及贿赂的关注事项;

  • 在审核及批准有关债券发售时,没有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及维护客户的最佳利益和确保市场廉洁稳健;及

  • 没有实施充足且有效的内部监控程序,以免客户因欺诈及其他不诚实的行为或专业上的失当行为而蒙受财政损失。


香港证监会在决定上述纪律处分时,已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包括:

  • 高盛亚洲广泛地参与1MDB的债券发售,并收取了该三次债券发售所产生的总收入当中逾三分一款额;

  • 高盛亚洲在风险、合规及反洗钱监控措施和管理层监督工作方面犯有严重失误及缺失,令Leissner得以在完全避过监察的情况下贿赂外国政府官员;

  • 高盛亚洲在未有妥善处理多项显示有洗钱及/或贿赂行为的预警迹象的情况下,容许有关债券发售继续进行;

  • 高盛以支付25亿美元加上归还14亿美元资产的保证,就有关刑事法律程序与马来西亚政府达成和解(注7)

  • 证券业对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而言尤关重要,故有需要确保投资大众对证券业,以至行内从业人士的诚信和专业胜任能力保持充分的信心;

  • 证监会需要向市场传达强而有力的讯息,以免其他市场参与者容许同类缺失发生;

  • 高盛亚洲接受证监会的调查结果和纪律行动,有助及早解决相关事宜;及

  • 高盛亚洲承诺连续三年向证监会提供由其内部审计部门编制的年度报告,藉以确认(其中包括)已落实有效的补救措施,以解决证监会在事件中所识别出的监管关注事项。


备注:

  1. 高盛亚洲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
  2. 1MDB是一家由马来西亚政府全资拥有及控制的策略性投资发展公司。
  3. 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是高盛亚洲在英国的联属公司,并无持有证监会的牌照。
  4. Leissner曾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于1998年4月1日至2016年2月24日期间隶属高盛亚洲。
  5. 请参阅美国司法部在2018年11月1日发出的新闻稿,及美国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所存档的资料(Cr. No. 18-CR-439)。有关新闻稿及资料可于美国司法部网站(www.justice.gov)取览。
  6. Leissner被证监会终身禁止重投业界。请参阅证监会在2019年7月3日发出的新闻稿。
  7. 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高盛亚洲及Goldman Sachs (Singapore) PTE于马来西亚被控在有关债券发售的要约文件中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2020年8月,高盛以支付25亿美元加上归还14亿美元资产的保证,就有关刑事法律程序与马来西亚政府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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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qswh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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