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最高院裁判规则
作者 | 杨巍
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向股东催缴出资的义务。董事未履行向股东催缴出资的勤勉义务,对公司遭受的股东出资未到位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366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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