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昨日(12月10日)就外间电子数据储存向市场参与者发出进一步指引,以回应持牌法团及其他持份者的提问。
证监会以《常见问题》形式提供的指引,旨在跟进证监会于2019年10月31日发出的通函,当中载列了持牌法团在只使用外间电子数据储存供应商存放《证券及期货条例》或《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所规定的纪录或文件时适用的规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30条,任何持牌法团在未得证监会事先书面批准下,不得将任何处所用作存放关乎它获发牌进行的受规管活动的纪录或文件。)。
香港证监会将接纳由持牌法团的两名核心职能主管各自作出的承诺,或在证监会同意下,由一名核心职能主管或负责人员作出的承诺,作为业界符合该通函所载规定的替代方案(如持牌法团将电子监管纪录只存放于某电子数据储存供应商,便须根据于2019年10月31日发出的通函内第9(a)及9(b)段的规定,就其所发出的通知取得香港电子数据储存供应商的加签,或取得非香港电子数据储存供应商的承诺。)。
香港证监会,昨天亦对关于营业及存放纪录的处所的《常见问题》作出相应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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