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人因「受贿」自动投案,被判有期徒刑

来源 | 投行事儿哥

2020年12月25日,裁判文书网官方重磅披露一份判决书:

国信保代马先生,因私下收客户黑钱,被判有期徒刑!且没有缓刑!

马保代之前曾经在自媒体上宣布自己服务的上市公司中新赛克以及自己所在单位国信证券存在严重问题,一时引起轰动。

不过这次案发,并不是因为中新赛克,而是马保代服务的另外一个客户:上市公司任子行。

两件事情之间,是否有关系呢?现在还不得而知。但是事儿哥看到判决书中记载:

1、导致马保代案发的任子行,同样是国信证券的客户;

2、家在上海的马保代,是千里迢迢到国信证券总部所在城市深圳“自动投案”的。

对这两个耐人寻味的细节,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事儿哥来为大家简单总结一下案情:国信证券帮上市公司任子行收购另外一家公司,收购过程中,任子行将收购方式改为100%现金收购,根据法规规定,这种收购方式就不需要证券公司了。于是具体经办的项目人员马保代向任子行提出个人要收辛苦费110万,然后客户就给了马保代110万现金,马保代给了另一个项目人员20万,自己留了90万。

判决书称: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刑拘前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自动投案后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法院经审理查明:

任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顺某九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收购深圳泡某思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任某行同时聘请国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某证券)负责尽职调查、重组材料和上报证监会审核等工作。


国某证券委派时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部高级经理、并购业务部保荐代表人被告人马某某和职工姚某(另案处理)负责此项工作。收购过程中任某行改为现金收购泡某思志,任某行与国信签订合同并约定付费170万元。

之后,马向任某行董事长景某提出要110万辛苦费,并告知姚某任某行答应给一些钱。在完成任某行收购泡某思志100%股权项目后,景某给付110万元现金并委托周某交马。


后来,马在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周某办公室收受现金110万元,收款时周某和马二人在场。


马拿钱后随即给予姚某20万元,余款90万自己使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巨大,属主犯,有索贿情节及退赃、已获得国某证券谅解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表示认罪,但其辩称:


1、其注册了一个公众号“投行业务资讯”,影响力逐渐增大,其并加入了很多金融投行群,其利用上述公众号和微信群为任某行发布了寻找投资标的推广信息。在此过程中,姚某起到一定帮助作用。因此其收取的110万元有劳务费性质。


2、任某行改变了收购方案,变成现金收购,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向证监会申报材料,也不需要出具专业的法律文件,因此国某证券前期所做的调查工作已经没有任何价值和意义,任某行此时已没有必要聘请国某证券。但任某行考虑到团队的前期努力及一些财务服务愿意支付170万元,这个价格已经高于市场价,如果其还以此为由向任某行索贿就属于非分之想,是不守本分。


3、其未明确向周某或景某索要过帮任某行在微信上进行推广的费用,其亦未向姚某明确该笔“辛苦费”具体所指。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


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收受的110万元为贿款与事实不符。被告人多年来为任某行在其运营的较有影响力的微信公众号及多个微信群发布项目推广文章和信息,帮助任某行寻找收购标的,利用其自有媒体资源为任某行长期提供额外劳务,上述110万元具有劳务费性质,具有合法性。


2、被告人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投行业务资讯”上发布头条推广文章27篇等,按照该公众号影响力及正常收费被告人能收取的费用已达300余万元。


3、任某行收购泡某思志的项目已经变成现金收购(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无需证监会批准,无需国某证券出具任何专业法律文件,任某行甚至无需聘请国某证券。但任某行依然考虑国某证券前期的努力支付了170万元的顾问费,该费用已高于市场水平,不存在被告人故意压低收费损害国某证券利益的情况。任某行没有另行支付被告人等人辛苦费的必要。


4、涉案收购中,被告人没有任何职权决定本次交易的评估、审计和交易价格,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不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该辩护人并向法庭提交了经公证的被告人的微信公众号“投行业务资讯”上发表的文章、其邮箱邮件、其在微信群发表的内容、其与景某的聊天记录等。


但上述辩护意见被法院无情驳回,法院认为:


1、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作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2、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对于涉案款项性质属劳务费的辩解,首先,被告人、辩护人提交的微信公众号文章、邮件、微信群发言内容等均与任某行本次收购无关;其中绝大部分文章、发言系财经行业资讯、广告或相关知识,其面向的是不特定对象,与任某行亦无直接关联。其次,景某、周某等人的证言表明被告人从未就所谓微信“推广”费用向任某行提出过相应要求。


法院最终判定: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二、被告人马某某所退赃款人民币90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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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qswh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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