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加强执法:又对一上市公司的董事,采取纪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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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又对一上市公司的董事采取纪律行动,今年以来已有5家上市公司的12董事被谴责。
昨日(2月17日),港交所就满地科技股份(01400.HK)的 6 名董事发布公告,具体如下: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
谴责: 前执行董事兼主席林清雄先生(林先生)前执行董事邱志强先生(邱先生)、前执行董事邓庆辉先生

批评:前独立非执行董事兼审核委员会主席陈瑞华先生、前独立非执行董事兼审核委员会成员马崇启先生、前独立非执行董事兼审核委员会成员俞毓斌先生
(上述6名董事统称相关董事。)
 
声明:鉴于邱先生蓄意不履行其配合联交所调查的承诺和林先生蓄意不履行其于《上市规则》所载的责任及其以《上市规则》附录五B表格所载形式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承诺》,二人若仍留任该公司董事会,将有损投资者的利益。

指令:该公司委聘独立专业顾问对内部监控进行检讨;及相关董事(林先生及邱先生除外)参加培训。


联交所裁定相关董事未有:
  • 就该公司的部分应收款及预付款履行董事职责:具体而言,执行董事未能保障该公司的部分资产,而独立非执行董事未有积极关注该公司事务并主动跟进他们注意到的特殊情况;
  • 促使该公司的财务报表如实、不偏颇地反映该公司的情况;及
  • 确保该公司实行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确保主要业务决定和重大财务问题可及时上报董事会作考虑及/或参详以及管理应收款及预付款。




重要信息:
执行董事应在处理事务过程中主动保障公司资产。  特别是开展新业务时尤应小心谨慎,并确保知会全体董事,否则或属违反《上市规则》下的董事职责。
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积极参与发行人的事务和了解其财务表现,向管理层提出风险事宜,并跟进他们注意到的特殊情况。
若审计师(核数师)有任何疑虑,所有董事都应积极响应,以释除审计师的疑虑、促使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如实、不偏颇地反映发行人的事务状况以及其营运业绩及现金流情况,否则或属违反董事职责。
若董事未有配合联交所调查,联交所或会认为其留任发行人的董事会损害投资者利益。 

为免引起疑问,联交所确认有关纪律行动声明中所载的制裁仅适用于相关董事,而不适用于该公司任何其他过往或现任董事会成员。


港交所加强执法,今年已对 5 家上市公司的12名董事采取纪律行动
包括满地科技股份(01400.HK)在内,今年不到两个月内,港交所已对5家上市公司(已除牌的浩沙国际(前:02200.HK)光汇石油(前:00933.HK)、以及Teamway(01239.HK)汇创控股(08202.HK))的 12 名董事发出同样的不适合留任董事声明。上述个案当中,主要原因是没有配合港交所上市科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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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qswh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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