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香港01
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新股重复申请是指同一人作出超过一项申请;或一人申请认购证券的数目超过发售总数的100%。《规则》亦注明,同时在同一组或两个组别所作的重复申请将不获接纳。
重复认购所得的新股股份有可能被归类为「犯罪得益」,该名申请人或触犯洗黑钱罪,有可能面临资产冻结,甚至被充公。(数据图片)
发行人、保荐人,有责任查证股东身份
至于发行人即上市公司,以及保荐人亦有其相关责任。苏文杰指,发行人及保荐人需要尽力确保股东名单是否有重复申请,「咩人做自己股东无理由唔知」。他指出,若然发行人及保荐人未有履行责任,有可能须要面对聆讯、罚款,以至除牌或撤销上市的风险。
不过,苏文杰认为重复认购并非今天才出现的问题,且看港交所及上市科的态度,后果大小视乎会否将案件交由警方处理。
他估计由于个别情况举证困难,除非客户经理为同一客户开设多个证券户口并重复认购,此情况的证据便显然而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