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交所上周五(2018年2月2日)刊发两封指引信,分别关于:(1)首次公开招股的灵活定价;及(2)首次公开招股配售部分的重新分配上限。
首次公开招股的灵活定价
有关灵活定价的指引信列出在何等条件下,首次公开招股的最终发售价可低于指示性发售价或招股章程所载指示性发售价范围下限而毋须触发撤回机制。容许首次公开招股选择性采用灵活定价,目的是避免撤回机制所造成的成本及延误,便利新股上市。
首次公开招股的新灵活定价机制主要包括以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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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申请人可选择采纳灵活定价机制以厘定首次公开招股的股价,而机制并非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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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上市申请人遵守于招股章程、申请表格及正式通告的若干披露规定,并刊发发售价下调公告披露最终发售价,上市申请人可在毋须触发撤回机制的情况下,将首次公开招股的最终发售价下调,其下调幅度不得超过指示性发售价或指示性发售价范围下限(范围的上下限从下限起计,须在30%以内)的10%;
有关首次公开招股可灵活定价的指引信将以试行形式即时生效,并于2月2日起计12个月后作出检讨。
首次公开招股配售部分重新分配
指引信订明,首次公开招股上市申请人除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18项应用指引(《创业板上市规则》第6项应用指引)或经与联交所协定根据经修订《主板上市规则》第18项应用指引(经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第6项应用指引)的规定外,可在何等情况下将首次公开招股的股份从配售部分重新分配至公开认购部分(“配售部分重新分配”),又或将股份超额分配至公开认购部分(“公开部分超额分配”)。
要进行配售部分重新分配及公开部分超额分配(如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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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配售部分重新分配及公开部分超额分配(如有)后分配至公开认购部分的股数,以下列两项的较低者为上限(“分配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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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原先分配给公开认购部分的股数的两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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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总发售股份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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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首次公开招股包含发售价范围,最终发售价必须定于指示性发售价范围的下限或(若使用灵活定价机制)下调后最终发售价。
香港交易所集团监管事务总监兼上市主管戴林瀚表示:“有关《首次公开招股可灵活定价》的指引信,旨在令上市申请人可以某程度上灵活调整首次公开招股的发售价,而不用撤回并重新推出招股活动。而《配售部分重新分配》的指引信旨在将机构及专业投资者未接纳的股份转为公开认购部分设置分配限制,为参与公开认购部分的投资者增加保障。刊发两封指引信是希望在利便市场及保障投资者之间取得平衡。”
1、撤回机制牵涉刊发补充招股章程,首次公开招股的申请人须确认选择参与修订后的招股或发售。
2、申请人可向联交所申请有别于《主板上市规则》第18项应用指引(《创业板上市规则》第6项应用指引)的回拨机制。若联交所授出豁免,申请人必须在招股章程中全面披露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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