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关键期,上市公司原董秘勒索董事长,还曾任职五个月要求千万报酬

8月12日,迎丰股份原董秘曹某善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在浙江绍兴柯桥区法院开庭审理。目前,该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法庭将择期宣判。

迎丰股份,此前于2021年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据了解,迎丰股份实控人为傅某利,案件被告人为公司原董秘曹某善。在公司上市关键时期,曹某善以向有关部门揭发公司上市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相要挟,以索要(股权)奖励为名,对傅某利进行勒索,前后共索要200万元,在最后50万元尚未交付时案发。


据报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8日,该公司为上市需要,通过网络聘请被告人曹某善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2016年10月底,被告人曹某善试用期内离职,并与绍兴某公司结清报酬。

2020年8月,被告人曹某善趁浙江某公司(原绍兴某公司)处于上市关键时期,以向有关部门揭发公司上市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相要挟,以索要(股权)奖励为名,对浙江某公司董事长傅某利进行勒索。

为不影响公司上市进程,傅某利被迫于2020年8月31日签订支付给被告人曹某善100万元的协议书,并于次日按协议支付50万元给被告人曹某善。后因傅某利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支付剩余50万元,被告人曹某善继续施压,傅某利被迫于2020年10月9日再次支付50万元给被告人曹某善。后被告人曹某善又以傅某利违约支付为由,继续以举报相要挟,向傅某利索要钱财。傅某利被迫于2020年10月17日再次签订支付“违约金”100万元的补充协议,并于2020年10月21日支付50万元给被告人曹某善,剩余50万元尚未交付时案发。


该董秘与另一位“老东家”还有纠纷,任职5个月要求支付1000万元奖金报酬

另据证券日报报道,本次案件中的被告人曹某善并不是第一次与曾经任职的“老东家”发生纠纷。


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浙01民终2999号民事判决书,曹某善曾于2018年与浙江宝利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宝利德”)产生劳动争议并诉诸法庭。2017年6月19日,曹某善入职宝利德公司处,从事管理类岗位。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各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7年6月19日至2022年6月18日止,试用期为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18日止,薪酬为年薪制,每月基本工资为5000元,其余为绩效工资,绩效工资须经考核后才能发放。


2018年1月10日,曹某善与宝利德公司签署《协议书》约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11月13日终止,宝利德公司需支付曹兼善经济补偿金7646.8元、绩效工资75000元。曹某善于2018年7月5日以宝利德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宝利德公司支付奖金1000万元。


2018年8月1日,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18)48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曹某善要求宝利德公司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奖金的仲裁请求。曹某善不服,诉至原审法院,二审裁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且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从2017年6月19日入职到2017年11月13日终止劳动关系,前后不到五月时间,曹某善认为其“付出劳动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有权利要求宝利德公司支付1000万元奖金报酬。”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宝利德公司有无向曹某善明确承诺过支付奖金。曹某善以自行制作的工作笔记为前提,主张宝利德公司在其入职时承诺支付其不低于1000万元的奖金,但双方无明确的书面约定,宝利德公司亦不予认可,故本院认为曹兼善诉讼请求的前提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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