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牟蓬、王安荣
来源 | 金杜研究院(ID:KWM_China)
近年来国内游戏产业获得了蓬勃发展,但受国家产业政策、持续盈利能力、法律和财务合规性问题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国内游戏企业A股上市仍困难重重。
2016年6月,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为A股最近一家成功实现IPO的游戏公司,此后至今尚无一家游戏公司的IPO能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在前述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国内游戏企业选择赴港上市。经初步统计,仅2018年1月至今,就已有7家游戏企业在香港递交上市申请,其中2家企业已成功发行上市。
游戏企业申请境内外上市,因其行业性质和业务特点,其面临的问题与其他类型企业相比存在特殊性。本文以网络游戏企业为例,结合我们过往项目经验,就游戏企业在境内外上市中可能面临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和解读。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境内外上市条件和审核要求存在差异,上市监管机构对于相关问题的审核关注重点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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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企业的业务资质
发行人的业务资质及合规性是境内外上市审核过程中监管机构关注的重点问题。由于游戏行业的特性,在境内从事网络游戏发行和运营业务的企业,一般会受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文化管理部门和通信管理部门等多重监管。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境内从事网络游戏的发行和运营业务,需分别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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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颁发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自2016年3月起更名为《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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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管理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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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具体来看,根据审核监管要求,中国法律顾问等中介机构需核查公司在报告期内是否已取得必要的业务资质,是否存在资质证照或审批手续不完备的情形下开展相关业务的情况。如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业务证照不全、无证经营,或存在被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等情形,则需详细说明整改情况、法律后果、主管部门意见,并分析该等情形对公司业务经营的实际影响,是否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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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产品的审批和备案
除了对游戏企业本身资质的关注,网络游戏产品的审批或备案则是另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网络游戏产品的审批或备案,是指出版审批和游戏备案,分别对应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和文化部备案号(审批号);如属于进口网络游戏,则游戏产品在上网运营前取得新闻出版部门和文化行政部门的审批。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新出联[2009]13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和《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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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内发行和运营网络游戏,应在新闻出版部门办理该款游戏的出版审批,取得网络游戏出版物号,并在游戏上网运营30天内向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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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获得文化行政部门的内容审查批准后方可上网运营进口网络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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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但已上网出版运营的移动游戏(含各类预装移动游戏)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结合近期A股审核案例,这里面还涉及一个核心问题,即不仅仅需要关注国产游戏产品的审批或备案,还需要关注国产游戏产品的上线时间与完成审批或备案的时间是否一致。如存在未取得出版物号即上线运营,或上线运营30日内未及时履行文化部备案手续,则可能面临主管部门的相应处罚。因此,对于公司报告期内运营的各款游戏产品,除了核查出版审批、出版物号和文化部备案号以外,还需要逐一核查、比对每款游戏的上线时间,以及取得出版审批和游戏出版物号、完成文化部备案的时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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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游戏内容的合法合规性也是游戏企业日趋受到关注的事项。《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出版国产网络游戏作品审批审查工作细则》和《关于严格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管理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对游戏内容的合规性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游戏产品不得涉赌、涉黄,不得涉及暴力、血腥等易对社会及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对于游戏内容,除了接受主管部门监管(如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内容审查、向文化部履行备案手续,并接受事中事后监管等)之外,公司还应根据《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游戏内容自审制度,并配备已取得文化主管部门颁发的《内容审核人员证书》进行内部自查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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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沉迷系统和实名验证工作
防沉迷系统和实名验证工作也可以说是网络游戏运营合规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根据《关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通知》(新出联[2007]5号)《关于启动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的通知》(新出联[2011]10号)《关于深入开展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办发[2014]72号)和《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6]32号)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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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游戏开发中应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开发标准》和《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名认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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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网络游戏(不含手机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由公安部所属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按《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流程》承担全国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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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5月1日起,文化部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要求游戏用户进行实名注册作出明确规定。
结合我们的项目经验来看,上市监管机构对防沉迷系统和实名验证工作的问题的关注度与公司主要客户的年龄结构具有很大关系,如公司游戏产品主要面向未成年人,上市监管机构对于该等问题则可能给予更多关注。游戏企业在报告期内,应严格执行有关防沉迷系统和实名验证的法律规定,严格落实“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的相关要求;企业如果在自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相关不足的,应及时整改、升级。据公开报道,腾讯近日宣布对热门游戏《王者荣耀》进行健康系统升级,对相关账号信息接入公安权威数据平台进行校验,如判断结果显示账号实名信息为未成年人,将纳入防沉迷体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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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产品的版权及侵权纠纷
对于主要游戏产品,公司一般会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予以保护,因此,在上市过程中,公司应确保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真实、合法、有效,避免存在法律瑕疵或法律纠纷。此外,游戏行业的特点决定了游戏企业经常面临知识产权纠纷,包括但不限于音乐、道具、人物形象等产品要素侵权,以及录音制作者权侵权、小说游戏独占改编权侵权等,这也是上市监管机构重点关注的内容,包括侵权纠纷的原因、进展、结果,以及后续是否存在侵权产品换皮上线等情形。
除上述核心法律问题之外,网络游戏企业境内外上市还面临其他诸多问题,包括刷榜行为及其法律风险、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境外游戏运行涉及的审批、外汇和税务等法律问题,以及自充值、收入确认、产品生命周期、单一产品依赖等财务和业务问题,由于篇幅原因,在此不再详述。
——— 本文作者 ———
牟蓬
合伙人
证券业务部
mupeng@cn.kwm.com
牟蓬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证券、并购、外商投资。牟律师参与了包括交通银行、太平洋保险、上海锦江国际酒店集团等多家中国大、中型国有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重组、改制、兼并和收购以及中国企业在中国国内证券市场、美国NASDAQ、香港、新加坡等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项目。
王安荣
主办律师
证券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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