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机构香港融资上市之路:六项挑战与两类风险

医疗服务机构香港融资上市之路:六项挑战与两类风险

医疗服务机构上市前需要在哪些方面作好准备?

一家医疗服务机构计划上市前,所需作的准备有很多,除了优越的业绩表现、充足的资本结构、良好的财报流程和法规遵循等,还需一套有效的企业管治及内部控制体系,以支持公司长远的业务发展,为满足香港上市规则有关内控的要求打好基础。


医疗服务机构融资上市过程普遍面临以下的挑战:

企业管治及内部控制缺乏有效的管理 —— 企业未意识到企业管治及内部控制对企业上市的重要性,导致发展过程中缺乏对业务流程的系统性梳理,未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从而影响企业上市进程。


信息系统无法支持经营扩张战略 —— 医疗服务机构业务拓展有赖于患者对提供服务的优质评价,信息系统普遍存在滞后于业务布局和运营扩张的情况,“信息孤岛”很常见,信息系统规划和部署与管控目标不匹配。


缺乏对行业法律法规的遵循 —— 医疗服务机构在药品和医疗材料、医务人员行为准则、媒体宣传等方面均有明确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因此企业如何通过内部控制规范企业合规经营,将是融资上市过程中最直接的挑战。


未能应对医改带来的巨大市场变化 —— 两票制、医药分家、分级诊疗、医保控费等医改举措给医疗服务机构带来了巨大挑战,管控模式、组织架构、分销网络、激励机制均需迅速调整,是否能通过管理体系实现稳步变革,亦将直接影响企业上市进程。


医疗服务机构管理水平限制了医疗机构持续经营能力 —— 民营医疗服务机构普遍缺少规范有力的运营管理体系,在提升医疗服务质量,提高患者满意度上缺少有力的支撑。企业的管理能力和管控水平是否能支持未来业务布局和扩张,需要充分评估并持续完善。


未能符合医疗服务体系认证要求 —— 未能获得或持续符合国际/国内医疗服务认证体系(如JCI)的要求,会令资本市场对医疗服务机构缺乏足够信心。


不同性质的医疗服务机构也面临不同的风险:

营利性医疗服务机构 —— 营利性医疗机构面临更大的合规挑战,积极探索持续营利模式需要医疗机构在管理手段、内部控制上持续加强。


非营利性医疗服务机构 ——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上市时通常采用托管模式,主要收入来源为托管管理费及供应链收入,如何应对医改政策如“两票制”对供应链收入的影响,加强对供应链的管理,是上市前的重要举措。


为什么在计划上市前开展内控诊断工作?

企业上市准备过程中,及早了解上市要求,主动识别企业管治和内部控制与上市要求的差距,让企业及时采取改善措施,将有助于上市的顺利开展。


上市前的诊断及完善能协助企业建立符合上市要求的企业管治及内控体系:

  • 根据企业现状分析,识别各业务流程和管治架构与监管要求的差距;

  • 对需要采取改善措施的关键差距进行优先次序的排序;

  • 提供一个实施和改善的总体规划路线图;

  • 整改关键业务流程的内控发现问题;

  • 加强医院运营管理体系,提升医疗服务及患者满意度,持续降本增效;

  • 完善内部控制,打造医院信息化建设的基石,贯通医疗服务、医技医辅、医疗后勤、医疗运营等核心模块。


我们可在上市过程的早期发现关键问题和风险,提供及时的指导以实施必要的修改,建立持续监督机制。

  • 持续检讨及完善内控系统及关键控制,包括财务、运营及合规方面的控制;

  • 建立风险管理系统以持续监察风险;

  • 建立内部审计职能;

  • 对企业管治要求的变化及时进行回顾与更新;  

  • 对企业管治、风险管理及内控系统的持续优化,寻求最大的成本效益。


通过使用普华永道的内控诊断方法,我们将对企业管治进行诊断,基于重要性原则,对诊断差距事项进行优先排序并提出整改建议,与企业共同制定上市进程关于内控建设的总体路线图和时间表,使公司的上市督导委员会能有效控制和管理公司过渡成为上市公司的过程。


医疗服务机构香港融资上市之路:六项挑战与两类风险


香港《上市规则》有关内部控制的规定

以及上市申请人所需进行的工作

上市申请人需要确立程序、制度及监控措施(包括会计及管理制度),并足以让上市申请人的董事在上市前后能对上市申请人及其附属公司的财务状况及前景作出适当的评估。


保荐人须就《上市规则》第3A.15(5)条的要求对上市申请人出具内部控制声明:表明其于作出合理尽职审查后,有合理理由相信上市申请人已确立的流程、系统和制度(包括会计及管理制度)均为充分,并足以让董事对上市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和前景作出适当的评价。


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21项应用指引(简称“PN21”)的要求,保荐人必须就首次上市的申请进行尽职审查并作  出相关声明,该声明是上市申请人取得联交所上市批准的必要条件之一。

为满足上述要求,在上市过程中,上市申请人一般需聘请外部咨询顾问,提供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审阅服务(即“PN21内控审阅”),以履行上市申请人在保荐人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而进行的尽职调查中予以协助的某些职责。


香港《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守则》

有关发行人上市后内部控制的工作

根据《企业管治守则》第C.2.1条的要求:董事会应持续监督发行人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并确保最少每年检讨一次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是否有效,并在《企业管治报告》中向股东汇报已经完成有关检讨。有关检讨应涵盖所有重要的监控方面,包括财务监控、运作监控及合规监控。


根据《企业管治守则》第C.2.2条的要求:董事会每年进行检讨时,应确保发行人在会计、内部审核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是足够的。

为满足上述要求,在上市后,发行人亦可聘请外部咨询顾问,协助企业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开展风险评估,并就披露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做好准备。

普华永道作为全球性的专业服务机构,专注于提供企业上市相关内控咨询服务,以支持中国企业更好地符合资本市场对企业管治和内部控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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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Ryan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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