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促法条例修正案,支持与规范并重才是真利好

作者:范敏

来源:iEDU投资人俱乐部(ID:ieduclub)

民促法条例修正案,支持与规范并重才是真利好


4月20日,教育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对31个原条文进行了修改,新增19个条文,删除8个条文,同时调整了章节结构。

 

本次《实施条例》的总基调是“支持与规范”并重。既体现了国家持续推进新民促法的决心,也为地方推进新民促法实施意见提供了一定指导意义。具体各项条款对教育行业都有哪些实际影响?往下看。

 

划清公办、民办之间的界限

 

民促法条例修正案,支持与规范并重才是真利好


首先,第5条可以算是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老生常谈。因为,在我国,义务教育阶段不允许外商进入,历来就是国际惯例,而且对国内外资一直也没有什么优惠政策。有关这点的变化,后续还应该关注各省实施意见的变化,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调整。

 

第7条划清了公办、民办二者之间的界限,不仅避免了公办资源成为少数人谋取利益的工具。而且,之前存在类似现象的民办学校可能存在出清的可能,变相来看,其实也为上市教育公司并购提供了可能性。

 

对举办者变更监管更加严格

 

民促法条例修正案,支持与规范并重才是真利好

 

此条是具化的规定,即“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能办学获利,也不能通过转让获利”。毕马威中国税务合伙人孙昭表示,这个规定具体、完善了“非营利”的不获利性。但如何落实“转让不获利”,具体如何操作,还需持续关注。有可能在非营利性机构变登记的过程中,主管机关要求提供股权转让协议,以证明原举办者未获利。但这个协议备案的过程,并不能完全杜绝转让获利的实现。

 

另外一种情况,如果举办者为投资公司,法人时,实际转让中可以安排间接转让公司股份,这样就不会涉及到学校举办人的变更。这样的话,则有可能规避了本条款的约束力。孙昭表示,后续还要观察实际操作中的执行力度等。

 

用地政策对企业“非营转营”有促进作用

 

民促法条例修正案,支持与规范并重才是真利好

图片来源:i-EDU

 

本条首先明确了不同性质的民办学校在办学用地时的获取方式。如果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从非营利转向营利时,就涉及到交纳土地出让金的问题,对民办学校而言,其实并没有“划拨”的概念。


表面上看,因为考虑到缴纳出让金,对企业而言不算利好,但是文件中提到,“不仅可以采用多种方式缴纳对出让金,而且鼓励的优惠方式分期缴纳”,可大幅减少一次性资本开支对当期利润的影响,很大程度减小未来土地补缴款项对公司业绩的冲击。吴华教授也认为,对于拥有较多土地资源的民办学校,是一个重大利好。


以高等院校为例,一般建校要求500亩地,如果某所院校有千亩地,可以采用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的方式,租的话先付几个月,以后可能一连几百万。如果教育机构觉得这个渠道很稳定,可以办理土地产权证,只要在土地产权有效期内,土地实现增值即可。但一旦经营以后,如果发现招生比较困难,企业就不见得愿意使用这块土地了,而且一般来说,土地的用途也很难改变。


另外,孙昭则认为,“非营转营”,有关地的问题肯定需要解决,这条规定提供了一个大的明确方向,总体上利好。更进一步讲,对于那些因为土地问题而犹豫是否要“非营转营”的机构而言,会起到很好的指导和帮助作用。

 

目前,对很多高等院校是出让的就没问题,但是的确好多学校还是划拨形式的,就要涉及到出让金的问题。她也坦言,虽然《实施条例》中对具体出让金的补缴提出了各种办法,但是,毕竟土地不是教育部能完全决定的,最终能不能落地,还要通过多个部门的配合,因此,总体上,她持保留态度。


完善审批制度

 

民促法条例修正案,支持与规范并重才是真利好


上述条款明确了民办学校、培训机构、在线教育、职业教育细分领域的业务审批主体,流程,而且首次明确提出了对在线教育的办学资质要求等。


就 “互联网经营许可”资质而言,其实,在线教育公司原来也需要这个牌照——ICP,只不过,此前需要在工信部去拿这些在线经营资质,因此,这其实不是新的东西,只是第1次在教育部门的法规里面提到,呼应了互联网经营的一些律法规要求。


这些资质其实都需要一定准入门槛,不是任意一个机构,或者小作坊能去做的。孙昭强调, 在线教育提出的资质要求有助于规范市场,优胜劣汰,有利于素质比较好的机构去发展

 

另外,对于教育培训机构而言,可以直接去工商法人登记,不需要再经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许,明确了登记的手续和措施,后续或有利于该领域培训的资产证券化。

 

“关联交易”对VIE架构具有实质性利好

 

本次《实施条例》中最亮眼的点在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发生交易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注:利益关联方是指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理事、董事、监事等以及与上述组织或个人之间存在互相控制和影响关系、可能导致民办学校利益被转移的组织或个人。)

 

“关联交易”也被不少观点解读为利好VIE,因为直接肯定了“非营利学校通过VIE或类VIE形式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就 “关联交易”,吴华表示,原来“关联交易”是有明显限制的,有约束条件的合法性,证监会也有相关的规范和要求:比如,一、真实有效;二、公开披露;三、价格公允。目前运用到了教育领域,写进了新民促法的条例里,也相当于为我国民办教育发展,适应民间投资提供了合法便利的通道。

 

孙昭则认为,细则提到“关联交易”,首先明确了关联交易存在的商业必然性及合理性,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也就意味着操作中“关联交易”不会被“一刀切”,而是回归到了比较技术性的层面,即交易要证明合法性以及合理性。

 

总体来看,这一次的《实施条例》,不仅澄清了一些问题,还提供了很多具体支持和扶持的政策,比如:土地政策,对关联交易的认可。而且还对民办学校的办学又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规范。但是,在监管上也偏向严格,比如:非营利性学校不能获利,包括转让环节都不能获利,这个就要具体解读来看,不过总体上市利好。


本文来源于iEDU投资人俱乐部(ID:ieduclub),转载请注明出处,欢迎在文章底部留言。

相关阅读

中国内地企业香港IPO要求

香港IPO市场,2018年第1季度上市69家、募资244亿港元

新民促法生效后,民办教育的IPO和并购日趋活跃

香港IPO | 新华教育(02779.HK)于今日上市,从递交招股书到上市大概98个工作日


民促法条例修正案,支持与规范并重才是真利好

Author: RyanBen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