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张女士所设立的境外家族信托被新加坡高等法院“击穿”一事引发高度关注,一时众议汹汹。国内高净值人士也再度对离岸信托架构的资产隔离效果产生怀疑。本文将根据新加坡高等法院[2022] SGHC 278号判决书中所披露的内容,进一步梳理离岸信托权力保留的边界。
2013年12月16日至2014年6月13日期间,作为收购的一部分,欧洲私募股权公司CVC Capital Partners下设的La Dolce Vita Fine Dining Company Limited和La Dolce Vita Fine Dining Group Holdings Limited (下合称“CVC”)向张女士在香港Safra Sarasin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下称“Safra Sarasin账户”)共计支付了254,419,156美元。
2014年1月2日,张女士作为唯一股东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Success Elegant Trading Limited(下称“SETL”)。2014年2月12日,张女士被任命为SETL的唯一董事。后续SETL分别于2014年2月11日和2014年3月7日在瑞士信贷和德意志银行开立了银行账户。
2014年6月3日,张女士以汪先生及其子嗣作为受益人,在库克群岛设立Success Elegant Trust(下称“SET信托”),受托人为AsiaTrust Limited。次日,张兰将所持有的SETL股份全部转让给受托人。2015年3月3日,受托人的附属公司ATP Directors Limited取代张女士,成为SETL的唯一董事。
2014年3月10日至2014年7月21日期间,张女士将共计142,051,618美元的现金和证券从Safra Sarasin账户转入SETL名下的瑞士信贷银行账户(下称“瑞信账户”);其中85,225,000美元在2014年3月27日至2014年11月27日期间又从CS账户转入SETL在德意志银行的银行账户(下称“德银账户”)。此后,家族信托整体结构如下图所示:
截至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时,瑞信账户和德银账户中分别有大约22,005,981美元和33,373,585美元。由于银行收到了新加坡高等法院签发的仅针对张女士的冻结令,这些款项于2015年3月被冻结。
2019年,在与CVC的仲裁案件中,仲裁庭裁决张女士需要返还1.42亿美元。作为债权人,CVC先是到香港法院申请对该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香港法院最终予以了支持。后续,CVC获准在新加坡注册香港判决书,并于2020年11月11日获得注册令,由此可以在新加坡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为了更好地获得清偿,CVC又向新加坡高等法院针对SET信托中的两个银行账户提起诉讼,希望通过法院任命接管人来实现强制执行。最终,新加坡高等法院于2022年11月2日做出判决,即是本文所提及的第[2022] SGHC 278号判决书。
信托法理论普遍认为,委托人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人,委托人的债权人无法直接追索信托财产。如果不否认信托的效力,对于已经设立信托的信托财产,将形成有效的资产隔离,债权人无法主张任何权益。CVC就曾以“欺诈性陈述”(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为由而在其他案件中要求撤销合同,不过这一主张当时并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实践中,想要证明存在“欺诈”非常困难。由此,CVC转变了诉讼策略,从信托财产的角度出发,试图通过指定接管人的方式,来达到实质上“击穿信托”的效果。
具体而言,本案的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两点:1)在法律上是否可以对判决债务人没有衡平法上的利益但确实存在有效控制的财产指定接管人;2)张女士是否实际拥有银行账户中的资金。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在拥有衡平法传统的新加坡,当债务人一般仅对相应财产具有衡平法上的利益时,法院可以依据新加坡的现行法律指定接管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张女士并未将自己列为SET信托中的受益人,其在整个信托结构仅作为委托人角色,在设立信托后原则上不再对信托财产享有衡平法上的利益,也就难以直接适用衡平法规则。但是,法院又进一步对张女士和信托财产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
法院区分了事实上的控制(de facto control)和有效控制( effective control)两种情形。具体而言,法院认为只有在认定债务人对转让信托的财产仍拥有权利的前提下,才能通过指定接管人的方式实现强制执行。由此,法院转向探讨第二个争议焦点,即张女士是否实际拥有账户中的资金。如果张女士对银行账户的资金具有实益权益,则可认定其存在衡平法上的利益,进而适用指定接管人的规则。
就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重点关注了以下几项事实:首先,张女士在法院发布冻结令之前多次从银行账户转移资金供自己使用,SET信托中的受托人在控制SETL董事会之后也未表示反对,法院由此认定张女士可以自由使用银行账户内的资金,是这部分资金的实际所有人。其次,在收到法院冻结令之后,张女士在两日内向德意志银行发出指示,要求将账户内的35,832,587美元转出,法院认为正是由于张女士认为银行账户的资金属于自己,才会转移财产,从而避免CVC索赔。最后,张女士当时的律师Reed Smith律师事务所代表张女士在确认函中称,张女士仍持有德银账户,并要求德银遵守对张女士的保密义务。法院认为“持有”即表明上述账户属于张女士个人,其并非仅作为账户签字人,且德银对张女士的保密义务也证明了张女士本身即为德银的客户。因此,法院认定张女士就这些资金保留了实益权益,享有完全的控制权,从而最终判决指定接管人。
(一)过犹不及——抓的更紧,却更易失去
作为财富管理的重要工具,高净值人群在使用家族信托时应当尊重信托的本质属性,适当放弃对信托财产的控制权,才能真正实现隔离的效果。
设立离岸信托需要满足“三确定”要求,即意图的确定性、信托财产的确定性和受益人的确定性(详细分析请见《离岸信托委托人权力保留的边界》一文)。委托人做谋划权力保留安排时,必须首先关注信托安排是否满足上述要求。虽然通过保留权力(离岸信托中哪些权力可保留,请见《权力保留信托研究》一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委托人控制信托财产的诉求,但被击穿的风险也随之大幅上升。只有设立符合法律要求的家族信托,真正切断委托人与信托财产之间的关系,才能真正实现资产隔离。
本案中,张女士在SET信托中保留了过多的控制权,即可以未经受托人或其他主体的同意,随意转移信托财产中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虽然银行账户的名义所有权人为SETL,且张女士在2014年6月4日之后也不再是SETL的股东,但她仍然可以多次指示转账,SETL从未提出任何异议。种种明显不受受托人约束的操作愈加印证了张女士对SET信托的控制,从而成为法院认定张女士保留实益权益的重要证据,反过来否定了SET信托的隔离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判决书并未分析SET信托文件中关于委托人和受托人权利义务的具体安排。虽然张女士在2015年以后也不再担任SETL的董事和股东,但新加坡法院仍然根据行使权力的客观证据做出了判决,体现了“重实质轻形式”的裁判思路。
高净值人士在设立境外家族信托时,一方面需要在信托文件中就保留的权力作出精细安排,从而可以作为应对后续潜在诉讼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在实际操作不应随意剥夺受托人对于信托财产管理的独立意志,从而架空受托人。
(二)未雨绸缪——亡羊补牢,为时已晚
高净值人士在进行财富管理时,应当提前做好资产筹划,尽早设立完善的信托架构,从而将信托财产与个人财产分离开来。若延至诉讼爆发之际才草草安排,未必可以全身而退。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普遍规定了“欺诈债权人信托”,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债务人的移转行为有挫败、阻止、拖延、诈害债权人的目的,信托将被撤销并恢复财产原状。
本案中,设立信托前,Safra Sarasin的内部邮件已表明了张女士通过转账进行税务筹划和避免追索的意图。同时,张女士在信托设立后多次从银行账户中转出资金,特别是在法院已经作出冻结令之后,张女士仍然继续从账户中转出款项,这一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意在逃避债务追索,从而作为击穿信托的重要依据。虽然CVC并未主张撤销信托,但张女士逃避债务的行为还是成为法官裁判的重要依据。资产筹划宜早不宜晚,切忌等到事情发生之时才采取措施。
(三)术业有专攻——铺路还是挖坑
境外家族信托的权力保留是一项复杂的法律设计,需要有经验的专业人士专门筹划。张女士的律师在SET信托安排中不但没有起到积极的作用,反而被法院以其出具的文件证明了张女士的实际控制权。除此之外,张女士在信托设立后转让SETL股权时,并未及时将银行账户的相关文件进行更名——开户信息表和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表中,张女士仍然是唯一的实益拥有人和签字人。即使张女士回应是由于程序延误等因素,并提交了W-8 BEN表格来证明SETL才是银行账户的实益拥有人,也无法抵销相反证据的证明力。因此,高净值人士在设立境外家族信托时需要慎重选择专业机构,避免在各项文件中出现严重纰漏,损害信托财产的隔离效果。专业机构也可以在相关的架构安排、程序设计以及中介机构对接方面严格把关,指导高净值人士真正完成合法有效的境外家族信托设立。
张女士家族信托被“击穿”一案无疑给国内广大已经设立或者正在规划离岸信托架构的高净值人士敲响一记警钟。无论是回顾整理既设信托架构,还是今后搭建新的信托结构,都可引以为戒。在选择信托作为财富传承工具时,需要回归并遵循信托的底层属性,在保留权力和信任放权之间找到平衡,才能真正实现资产隔离和财富传承。
天元家事与财富管理部上海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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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回顾
● 权力保留信托研究
● 离岸信托委托人权力保留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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