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事务所.陈媛媛 : 民办非营利性医院性质转变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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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陈媛媛 国浩律师事务所

 

办医院根据经营性质划分为两类。第一类为民办非营利性医院,该类医院运营中的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院的继续发展,不能用于分红。第二类为民办营利性医院,该类医院可以自主定价、医院股东可以就医院收益获得分红以及可以上市融资。[注1]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民办非营利性医院考虑转变为民办营利性医院,且存在成功转变性质的案例。但就该转变,我国效力较高的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进行规定,而是散见于国务院及地方规范性文件中。 
一、相关案例
(一)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身为齐齐哈尔建华厂医院,该医院为企业办社会职能部门。2006年该医院进行改制,405名职工以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量化为资产后入股。本次改制完成后,该医院从企业办社会职能部门变为民办非企业单位齐齐哈尔建华医院,后更名为齐齐哈尔工程学院附属建华医院。2015年3月1日,医院召开出资人代表大会,将医院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由卫生主管部门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承接齐齐哈尔工程学院附属建华医院的所有资产与负债。2015年3月15日,根据提交的《关于齐齐哈尔工程学院附属建华医院变更经营性质及更名的请示》,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齐齐哈尔工程学院附属建华医院变更性质及更名的批复》(黑卫医函(2015)78号),同意附属建华医院变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同意其名称变更为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同月,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向齐齐哈尔工程学院附属建华医院颁发登记号为黑卫医证营字直第0031号《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2]
(二)南京鼓楼医院集团仪征医院有限公司
南京鼓楼医院集团仪征医院有限公司的前身为南京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为民办非企业单位。2012年5月17日,医院召开股东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同意依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撤销医院在仪征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并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注册,由卫生主管部门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2012年6月12日,扬州市卫生局向医院出具《关于同意南京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变更经营性质的批复》(扬卫医(2012)55号),同意其变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注3]
 
(三)西安高新医院有限公司
西安高新医院有限公司的前身为西安高新医院,为在民政局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011年10月,西安高新医院在陕西省工商局登记注册为西安高新医院有限公司。[注4]
 
从上述三个案例可知,上述三个医院作为民办非营利性医院时的出资来自于投资人,且投资人的出资目的均非捐赠而是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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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规定
首先,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允许非营利性医院转变为营利性医院。
 
国务院办公厅规定非营利性医院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院,但确需转变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确立了“非禁即入”原则。与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一致的不再赘述,笔者整理出在国务院办公厅规定的基础上作进一步规定的法律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及各地方政府办公厅(室)就非营利性医院性质转变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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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的内容可知,我国法律允许非营利性医院转变为营利性医院。
 
但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就该性质转变可能涉及的转换程序。仅上表中的浙政办发(2011)69号及鲁政办发(2012)51号稍加提及,需进行清算注销后,再重新申办。通过拨打政府部门电话并结合上述三个案例的内容,民办非营利性医院转变为民办营利性医院的,主要需经过以下几个步骤:向原民办非营利性医院注册登记的民政局办理注销、向原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变更及申请《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向所对应的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
以上海市为例,其步骤如下:
先向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处办理注销。根据拨打相关政府部门电话以及查询网上信息的结果,办理该注销需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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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向原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根据拨打相关卫生部门及工商部门电话的结果,办理该申请需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方可申请《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以及申请《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需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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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向所对应的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根据拨打相关工商部门电话以及查询网上信息的结果,申请《营业执照》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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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非为捐赠目的的非营利性医院的出资人拥有对出资的产权,其有权处分出资,转变非营利性医院的性质。[注5]
 
根据国办发(2010)58号第12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非营利性医院的出资可以来自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只有当出资人的出资满足赠与的构成要件时,该出资才为捐赠,出资人无法处分该捐赠。但非营利性医院的出资人的意思表示可能是捐赠,也可能是投资,并且在出资人意思表示为捐赠的情况下,非营利性医院必须有明示或者默示表示接受的行为。此外,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1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判断出资人的出资是否以捐赠为目的,还需要满足被捐赠人与出资人已经就出资约定了期限、方式和用途。所以,以投资为目的的出资人的出资不构成捐赠,出资人依然拥有对出资的产权。
我国相关法律对此亦进行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规定非营利性医院产权变更,可按有关规定处置相关投资。与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一致的不再赘述,笔者整理出在国务院办公厅规定的基础上作进一步规定的法律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及各地方政府办公厅(室)就非营利性医院产权处置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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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的内容可知,我国法律肯定了非为捐赠目的非营利性医院的出资人对出资拥有产权。厦发改社会(2011)47号及金政办(2011)84号规定允许投资人收回投资;石政办发(2011)54号规定投资人可按原始协议处置相关投资;京政办发(2012)及鲁政办发(2012)51号仅对增值部分的处置进行了强制性规定,意味着出资人对其非增值部分的出资可以自行处分;豫政(2014)54号直接规定出资财产属于举办者,对投入的资产可按规定转让、继承或赠予。
三、结论
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上来看,法律明文规定允许民办非营利性医院转变为民办营利性医院;非出于捐赠目的的非营利性医院出资人拥有对出资的产权,其有权处分出资,转变非营利性医院的性质。但民办非营利性医院由于其慈善性质获得了费用、税收等各种国家政策优惠和支持,以及可能获得的社会捐赠,对于捐赠目的的出资以及增值部分不得作为出资一并转入变更性质后的民办营利性医院中。从实践案例上来看,相关部门也批准了非营利性医院的性质转变。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未就该性质转变可能涉及的具体的申请、审查、批准程序进行规定,但通过拨打政府部门电话并结合实践案例,民办非营利性医院转变为民办营利性医院的,主要需经过以下几个步骤:向原民办非营利性医院注册登记的民政局办理注销、向原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变更及申请《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向所对应的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
注释:
[1] 刘荣梅:《私立医疗机构性质转变的规制研究》,北京协和医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5月。
[2] 详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千足珍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3] 详见《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南京鼓楼医院集团仪征医院有限公司股权的法律意见书》。
[4] 详见《西安开元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西安高新医院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
[5] 邢玉晟:《民办非营利性医院变更为营利性医院时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载于《健康界》,201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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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Ryan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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