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律师事务所.赵博嘉:医院投资的重要概念解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

头条 | 医院投资的重要概念解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
近年来,国家下发一系列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举办医疗机构。医院投资也成为近期投资热点之一。

环球律所合伙人赵博嘉为大家带来“医院投资的重要概念解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本文详细介绍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本概念、差别以及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营利性医疗机构转变的基本程序及注意事项。

头条 | 医院投资的重要概念解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本概念

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在2000年联合制定了《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33号),明确将医疗机构分为两大类: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划分的主要依据是医疗机构的经营目的、服务任务,以及执行不同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它不以营利为目的,其运营的结余不向举办人进行分配,只能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以及自身的发展。这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向公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满足社会公众的最基本医疗需求,只提供少量的非基本医疗服务(例如公立医院中的特需门诊)。

常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几种:

(1)公立医院。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隶属于卫生主管部门。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并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对口支援、交流培训等,政府也会给补贴)。公立医院一般以事业单位的形式存在。

(2)国有企业举办的企业医院。这些医院设立的初衷,主要为国有企业的职工提供医疗服务,比如石油、石化系统的企业医院。国有企业医院,一般以事业单位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形式存在,也有个别企业医院,没有独立的运营实体,仅为企业以自身名义领取了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民营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多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形式存在。大家可能会有疑问,为何民营资本会选择开办不能进行利润分配的非营利性医院呢?这主要是因为,非营利性医院享受国家各种优惠政策,下面我们会详细介绍。

2、营利性医疗机构

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就是所谓的可以向股东分红。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营利性医疗机构通常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

医疗机构的性质是如何确定的呢?当一家医疗机构申请设立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医疗机构投资来源(国家投入或是民营投入)、经营性质等有关分类界定的规定予以核定,并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或“营利性”。

 

3、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区别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1)关于非营利性医院的结余分配

早期规定:结余不得分配给举办人

《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非营利性医院的运营的结余不向举办人进行分配,只能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以及自身的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中也有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对违反经营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卫生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停止执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现阶段规定:可给予举办人一定奖励

自国务院于2013年9月28日颁布《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以来,各地先后出台奖励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举办者的政策。2015年6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15]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第五条更是明确规定:“鼓励地方探索建立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举办者的激励机制。”

根据上述国务院的政策,一些省市先后出台地方性法规,同意非营利性医院给予举办人一定的回报。例如:

云南省:根据云南省于2014年开始实施的《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其他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医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长沙市:根据长沙市《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4〕29号)的规定,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在扣除运行成本、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的结余部分,按60%预留医疗机构发展基金,40%用于奖励举办者。

河南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办医支持政策的意见》(豫政[2014]54号)规定,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医疗机构发展基金以及提留其他有关费用后,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者,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者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1.2倍的利息额。

福建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办医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5]117 号)规定,各级政府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医疗机构发展基金以及提留其它有关费用后,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者,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者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2倍的利息额;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经依法清算后,可对举办者给予不超过资产增值部分10%的一次性奖励。

河北省:《河北省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冀卫规医政〔2014〕5号)规定,社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其他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医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江西省:《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赣卫体改字〔2014〕3号)规定,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要费用后,出资人可从办医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辽宁省:《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96号)规定,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医疗机构发展基金以及提留其他有关费用后,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者。

安徽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56号)规定,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医疗机构发展基金以及提留其他有关费用后,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者,具体政策由各市、县(市、区)依据有关法规制定。

当然,部分地区仍不允许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举办人进行结余的分配。相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组织形式通常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可以向股东进行分红的。

(2) 税收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这也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税收政策最大的区别之一。

(3)土地使用原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即,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是可以使用划拨地的。而营利性医疗机构只可以出让方式使用土地。但即使如此,很多地方的医疗用地基准地价,要远远低于其他性质的土地,因此,也有越来越多的医疗机构选择以出让方式使用土地。

(4)抵押贷款政策

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国家层面的法规明确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医疗设施(包括非营利性医院用于医疗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可用于抵押。探索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用于非医疗用途的土地,以及使用权和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2015年6月11日颁布、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第二条第(七)款提出:“探索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用于非医疗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

对于营利性医疗机构:为鼓励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地方出台一些规定,允许民营医疗机构可以使用有偿取得土地、房产抵押。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4]74号)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申请抵押贷款。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意见》(成府发[2010]26号)规定,民营医疗机构可以用其固定资产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根据财政部下发的《医院会计制度》,“固定资产”是指医院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4]74号)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申请抵押贷款。

实践操作可能与法规规定有出入: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一些办理了出让手续、使用出让性质土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成功使用土地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并为银行贷款提供了担保。由此可见,各地方土地主管部门、贷款银行对上述法规、政策的执行态度可能并不一致。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变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和操作

1、 政策导向及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其中明确规定: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利用多种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因此,众多有上市预期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始探索变更性质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便享受国家鼓励其上市融资的相关政策。

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变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2010年11月26日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以下简称“58号文”)、《卫生部有序开展部分公立医院改制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确定原则如下:

(1)公立医院改制不得改变其非营利的性质;

(2)国有企业举办的医院可改制为营利性,但需履行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程序;

(3)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但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确需转变”的具体界限,也未系统化地规定具体的变更办法和程序。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变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一般流程

(1)医院内部进行清算以厘清资产,并聘请中介机构对医院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形成内部改制关于资产处置的方案;

(2)内部决策。医院的举办人以及医院的内部决策机构,分别做出决策,同意医院的经营性质变更为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改为公司。如果涉及国有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还需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3)主管部门的批准。行业主管部门,即卫生主管部门(三级及以上的综合医院,通常为省级及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其他综合医院为地方卫生主管部门)对医院性质变更的相关事项作出批复。国有企业医院,因涉及国有资产处置,还需要履行财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包括对资产评估报告的备案以及对经济行为的审批),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4)至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5)完成医疗机构性质变更手续,新设立的公司主体领取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各项经营资质、许可证的变更。办理社会保险定点资格承继等手续;

(6)民政部门批准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注销。需关注的是,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取得医疗相关经营资质需要一定时间。通常情况下,需待新主体办理取得其开展经营所需的一切经营资质后,再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工作,以避免过渡期间新主体无照经营。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的过程中,可能还会涉及补缴税费,我们会在下一段详述。

3、 经营性质变更中的注意事项

(1)不同省市出台的相关规定不同,需根据具体的规定制定、调整方案

例如,在实践中,有些省市要求,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生变更主体时,增值部分应当留在原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或者有些省市要求,先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再设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等。我们需要根据不同地方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制定具体的改制方案。

(2)关于补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1月29日发布的《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如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未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且未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由此可知,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变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可能对其免税收入追缴企业所得税款。

来源:赵博嘉 环球律师事务所;海尔医疗金融

Author: Ryan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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