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匠麦家荣(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赵华:关于香港创业板上市财务要求现金流入3000万港元之理解

关于香港创业板上市财务要求现金流入3000万港元之理解
关于香港创业板上市财务要求现金流入3000万港元之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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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夏天,国内的资本市场有点冷。眼看草木萧萧,港股却吹来了风,又撩起了大佬们心头那即将逝去的涟漪。几乎是无缝连接,转眼就到了酒桌上人人谈香港IPO的季节。

马不停蹄、走马观花地看项目,尽调、喝酒、讨价还价

我们今年的目标是主板不好意思,您主板盈利达不到呢哎,那将就着整创业板吧,那不是没盈利要求么?”,是滴,有现金流入3,000万港元的要求呢切~哪个公司没有两年3,000万的流水啊?[鄙夷状]随便整几个应收应付就够了!!![义愤填膺状]

可是,3,000万的现金流入果真等同于3,000万的流水么?

根据香港相关的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申请人必须有来自日常经营业务的现金流入,于上市文件刊发之前两个财政年度合计至少达3,000万港元。相信,绝大多数人都把眼光聚焦在了3,000万这个数字,而忽视了来自日常经营业务的现金流入 相关限定,以及压根儿没考虑该等现金流入的计算方法。

其实,参考香港联交所网站的常问问题-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一章中的回答,你会发现这3000万的现金流入的计算还是不那么简单滴:

为要遵守第 11.10A 条的规定,新申请人须就紧接的前两个财政年度向联交所呈交按《国际会计准则》第 7 (IAS7) 或《香港会计准则》第 7 (HKAS 7) 所述间接方法,编制来自业务活动的现金流量表。

就第 11.12A (1) 条而言,根据 HKAS7 所述的间接方法,来自业务活动的现金流入是根据溢利或亏损按下述各项的影响作出调整而计算出来:

(a) 非现金项目,包括折旧、拨备、递延税项、未变现的外币收益及亏损、未分派的联营公司 盈利及少数股东权益

(b) 对现金的影响在于投资现金流量或为现金流量提供资金的所有其他项目(作者注:简单点说就是自投资或融资活动的项目)。

我们通常用以评估合规情况的数字可参照《香港会计准则》第 7 号附录 A 之间接方法现金流量表例子下「3,740」一数。

但我们的计算略有不同;为免生疑问,现特此注明:即使 HKAS7 20(a) 段有所规定,每当计算营运现金流量净额时,存货的期内变动以及营运应收款项及应付款项一概不得加回(作者注:换句话说,也就是营运资金变动前的数额)。

申请人须留意,只有由日常业务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始会计入3,000 万元的数字内。

此外,来自联营公司及共同控制实体的现金流量不会计入3,000 万元之数。

根据《香港会计准则》第 7 号(HKAS 7) 编制来自业务活动的现金流量表的间接方法示例,可参考附录 A的例子:

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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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难看出,创业板上市财务指标的3000万港币现金流入是指营运资金变动的溢利。

当然,本人非香港会计专业人士,本文亦仅作抛砖引玉,细致、准确、完整的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应由有资格的香港会计师依据《国际会计准则》第 7 (IAS7) 或《香港会计准则》第 7 (HKAS7)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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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Ryan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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