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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不论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我们都很容易找到一些有关IPO被否的案例。通过分析这些案例,总结相关经验,我们可以了解到监管机关最新的监管要求及或其监管政策。
但,很多同业却抱怨未能了解有关香港上市被否的案例,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作为境内外资本市场的专业法律服务的提供者,结合我们在境外资本市场的实践经验,本文尝试通过香港联交所最新公告的决策文件[HKEx-LD92-2015(2015年6月)],疏理联交所于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拒绝若干上市申请的原因。
案例一
2013年,一家矿业公司申请于联交所上市,因未能符合《主板规则》第8.05(1)条及18.04条要求,被否决上市。
该矿业公司曾于2011年申请上市,但因该公司将矿业项目投入生产的历史和经验不足,并且项目仍处于初步开发阶段,该次上市申请被否决。
2013年, 该公司完成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再次提交上市申请。然而,在重新递交的申请中,该公司将大部分发展计划延后两年以上,同时大幅修改项目的经济预算。为此,项目的资金成本增加超过一倍,矿山的估计生产年限也由17年减少至9年。此外,
(i)公司现金余额不足及没有银行提供信贷额度; (ii)项目的投资回收期存在高风险,同时商品价格及营运成本变动影响,预计回收期长及内部回报率低; (iii)集资计划过于进取,公司建议招股筹集的资金不足以使项目投入商业生产,上市后还要进一步进行大规模集资活动; (iv)涉及当地居民权利的纠纷尚未平息,公司能否取得必要的采矿权及许可不明朗。
据此,联交所认为,该矿业公司不符合《主板规则》第18.04条所述的豁免资格。故再次拒绝其上市申请。
案例二
2013年,一家从事贷款业务公司申请于联交所主板上市,同样该上市申请被否决,原因如下:
(i)该公司所申请的贷款业务许可不符合香港法律要求; (ii)关联交易:报告期内,公司大股东取得公司的营运资金,同时,该大股东向公司提供客户,使其取得较高的贷款利率。因此公司业绩不能反映其真实营运业绩; (iii)该公司6名执行董事中,有2人涉及违反香港法律 此外,6名执行董事中有5名亦是其他上市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联交所怀疑其是否有足够时间管理公司的业务。
综上,联交所拒绝其上市申请。
案例三
一家从事货品批发及零售业务公司申请于联交所主板上市,但该上市申请被否决,原因主要为:
该公司控股股东(兼董事)曾贿赂一名中国内地官员(已被定罪),虽监察机关未对该名股东提出公诉,但联交所认为其未能符合《主板规则》规定的董事品格标准,故被视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同时,联交所指出即使该股东辞任公司职务,该股东仍会对公司的业务和管理产生重大影响,故拒绝其上市申请.
案例四
一家从事软件解决方案供货商公司申请于联交所创业板上市,但该上市申请被否决,主要原因为:
报告期内,该公司及其中几名董事涉及逃税等多项不合规事宜,且涉税金额比较大(占公司资产净值35%以上)。同时,联交所指出其中一名涉及逃税的执行董事是负责公司业务及管理的关键人士,其辞任公司的职务,会使公司违反“管理层维持不变”的规定。故拒絶该公司上市申请。
案例五
一家从事商品贸易公司申请于联交所创业板上市, 但该上市申请被否决,主要原因为:
报告期内,该公司过分依赖单一客户,致使公司与该客户的交易连续三年占公司总收入超过20%、60%及75%。另外,公司给予该客户有比较长的信贷期,公司亦不能证明该条款是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同时, 过长的信贷期也会对公司F营运资金充裕与否产生不利影响。最后, 在上市材料中,公司没有任何证明,证明其有能力获取以上单一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故拒绝其上市申请。
案例六
一家从事矿业的公司申请于联交所主板上市,但因未符合未能符合《主板规则》第8.05条等原因,被否决上市。
报告期内,因矿山发生严重事故,致使公司被有权部门要求停止生产16个月。因此,联交所对公司在停产后能否恢复正常营运存有疑问,并且认为公司在恢复营运后仍存在被再次中止生产的可能。
此外,公司只有一个矿场,只要其矿场或区内其他矿场发生事故而被强制中止营运,即会对业务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虽然公司计划提升年度产能以提高盈利能力,但拟招股筹集的资金不足以支拨付其扩充计划所需的资金。因此,公司完成扩充计划的能力不足,故联交所拒绝其上市申请。
案例七
一家从事物业租赁业务的公司申请于联交所创业板上市,同样上市申请被否。因为该公司大部分物业均不符合当地楼宇安全规例。联交所亦不确定该物业能否在上市前符合有关楼宇安全规例,在出于对业务存在影响的考虑,故拒绝其上市申请。
总结
虽然联交所没有及时就申请上市公司被否决说明理由,但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香港联交所的审核要求,也可作为检视自身企业是否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的参考。